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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制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6 12:07:16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约谈制度

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约谈制度

为有效了解和服务各部门人员从业行为,落实营业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营业部运营合规性,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营业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目的

本制度旨在强化员工自律,督促各部门主体认真履行营业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计划及目标,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工作,预防和降低因团队或个人某些行为给营业部整体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实现营业部管理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有效服务于各部门活动,促进营业部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约谈对象

约谈制度适用于在我营业部辖管范围内所有员工。

三、约谈形式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约谈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进行主谈,其余人员进行补充说明,对重大事件由营业部总经理主谈。

四、约谈程序及主要内容

(一)约谈告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二)约谈双方说明身份、职务等情况。

(三)由主谈人宣布约谈开始。

(四)主谈人了解相关情况,被约谈人及时解答问题。

(五)当事人也可提交有关的说明及陈述(如补充材料、情况说明、申请、报告等)。

(六)当事人说明工作情况和对工作的认识。

(七)主谈人根据情况,依据相关制度或计划目标,提出相关问题,告知拟作出的计划、建议。

(八)当事人要向主谈人表明态度,表明部门或个人所担当的责任和义务。

(九)约谈双方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十)进一步向当事人宣传计划与目标。

五、约谈要求

(一)约谈对象必须为工作1月以上员工。

(二)对需要约谈的内容,人力资源部要将情况了解清楚,写出书面建议,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

(三)约谈人员做好约谈记录,随当事人资料归档。

(四)对约谈中发现的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原则,不得随意约谈,更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六、约谈说明

(一)各类约谈要明确被约谈部门名称、负责人和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对约谈内容约谈双方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被约谈人必须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约谈结束后,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则制度、标准规范和约谈要求,对约谈的问题进行全面落实,并在约谈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报告报人力资源部。

(三)拒不履行约谈决定的,按营业部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处罚,责任部门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的将对其负责人追责。

附:《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约谈记录》

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

人力资源部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

约谈记录

时间: 地点: 约谈参加人员: 约谈主持人: 约谈记录人 被约谈人(部门)名称及职务:

主要内容:

推荐第2篇:约谈制度

礼组发﹝2015﹞1号

中共礼泉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镇(社区)党(工)委:

现将《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礼泉县委组织部

2015年1月5日

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

根据省委要求,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并将约谈情况纳入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内容。市委组织部规定,在市远教中心巡查督导和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远教中心会同干部科直接约谈相关责任人,有关情况反馈给县市区组织部,由县市区问责问效。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

1、各镇(社区)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干事、终端站点管理员。

2、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二、约谈事由及形式

1、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书记。

(1)当月内出现2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30%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3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约谈相关镇(社区)党委书记,当面进行批评,并要求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与时限。

2、县委组织部分管远教工作副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副书记。

(1)当月内出现1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20%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2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副书记、组织干事,要求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与时限,3天后要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3、镇(社区)党(工)委书记约谈终端站点管理员。(1)当月内出现1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15%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2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镇(社区)党

(工)委书记约谈终端站点管理员,逐个点名要求说明情况和整改措施。组织参观远程教育示范点,让其触动思想,找准差距,学习示范点的经验和做法。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4、约谈结束后,相关资料交由干部管理办公室纪入个人档案。

5、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约谈制度

纪检监察廉政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局(总队)主要领导与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局(总队)领导班子成员与其联系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和分管处室负责人之间的约谈;

(三)局(总队)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局(总队)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局(总队)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局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局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局总队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局监察审计处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局(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局监审处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局监审处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局监审处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八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局(总队)。

(三)局纪委、监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监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推荐第4篇:约谈制度

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团队意识、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经公司党政研究,建立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主体:公司党政领导

二、约谈对象:两级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项目部(网点、分公司)党政负责人

三、约谈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不打招呼约谈相关领导干部

四、约谈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一般在公司党政领导办公室,也可安排在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约谈公司班子成员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其他领导干部的约谈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约谈,也可指派公司其他领导或部室负责人约谈。

五、约谈内容: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配合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缺点和问题,进行教育提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当前企业遇到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及对策措施;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约谈。

1、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出现重大偏差,对公司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和各项任务推进不力,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

2、在责任制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的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对较多,或年度考评排名末位和相对靠后的班子和个人。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意见和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事项不重视、不积极、不配合,甚至不落实、不执行的。

5、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工作中“庸、懒、散”行为明显的。

6、在工作作风、劳动纪律、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负面舆论或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7、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成违法违纪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对苗头性的问题应对不及时,处理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其他规定:

1、约谈要从关心、爱护和帮助干部的角度出发,加强引导,申明利害,重在提醒,充分体现“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原则,做到思想上沟通、工作上交流,找出问题,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形成合力。

2、约谈的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对待。约谈后思想上仍不重视,整改效果不佳,再次出现同类问题被约谈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3、约谈主体或领导指派的相关部室对约谈事项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推荐第5篇:诫勉约谈制度

约谈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关心、爱护干部,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廉政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二、诫勉谈话是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由组织进行的教育谈话。

三、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2、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3、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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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三人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人、谈话内容等。

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2、谈话中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而被约谈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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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医师约谈制度_

东风乡卫生院医师约谈制度

1、合理用药考核小组发现医嘱、处方有不合理用药现象时,立即与相关医师联系,并协商更改方案,对无正当理由并拒绝更改处方的处方医师提出批评警告直至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对1月内累计3例次及以上出现不合理用药的医师,由院部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戒免谈话,每月有累计3例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且连续存在3月的医师,停止处方权1月并到医务科学习,连续6月存在上述现象的停止处方权3月并报县卫生局备案;如因不合理用药 被投诉的,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科室主任加强管理,对合理用药考核小组反馈的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合理用药考核小组对各科室、医师的用药情况采取PDCA循环管理模式,以达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目的。

推荐第7篇:约谈制度实例

约谈制度实例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约谈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死伤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分级

约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级约谈

1.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发生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5.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6.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7.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二)县级约谈

1.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委托约谈的。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伤亡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4.发生重伤2人或死亡1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被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四、约谈时限

(一)发生事故后15日内。

(二)隐患整改期满后7日内。

五、约谈内容

约谈单位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约谈单位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六、约谈实施

(一)约谈前。对约谈对象要下发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时。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应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七、约谈罚则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

1.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通知书

2.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记录

附件1 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 约 谈 通 知 书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日 午

约谈地点

具 体 事 项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市或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章,被约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政府和市或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留存一联。 附件2 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 约 谈 记 录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

记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时间

月 午

约谈地点

约 谈 记 录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注:可附页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制度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8日印发

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试行)

为促进排污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及时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整改纠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包括可能或已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抓紧解决的,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2.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包括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的环保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信访、进京上访的,反复造成污染投诉的。

3.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包括环境问题整改动作迟缓的、环保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环保认识不到位的。

4.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对象和要求

1.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环保部门、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2.被约谈单位须按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到场,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约谈的,可由环保部门给予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加重势态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三、约谈方式

1.约谈采取面谈的方式。

2.由环保部门确定约谈的地点、时间、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3.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实施。

4.约谈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实施。

5.市环保局负责人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

四、约谈程序

1.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约谈内容、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要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2.约谈负责人主持约谈会,并宣布约谈开始与结束,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参与约谈人员须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后果,说明有关规定、要求或群众诉求。

4.被约谈单位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整改情况及进一步的措施(可提供有关资料)。

5.约谈人员对被约谈单位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可当场下达有关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新服务举措,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对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食、饮水等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为促进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相对人经营活动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控制风险的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卫生安全要求的宣传、警示教育。卫生监督约谈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监管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二、需要约谈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可进行约谈:

(一)预警工作需要;

(二)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并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的;

(四)管理相对人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以及被举报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约谈的其他情形。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三、约谈主要内容

(一)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要求;

(二)通报相对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卫生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督促相对人履行主体责任;

(五)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人员与被约谈人员

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约谈原则,约谈工作一般由发现相关问题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责任监督员、科室(分所)负责人、所级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分级实施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由主要领导亲自约谈。发生Ⅲ-Ⅰ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分别由市、省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被约谈人员为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负责人。

五、约谈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分析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约谈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约谈应以《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约谈过程包括:约谈人阐明约谈内容;被约谈人说明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双方签字。

(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人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情况报约谈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落实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出现需约谈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谈。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并将约谈记录及整改情况载入诚信档案。要加强对约谈管理相对人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效果。

(三)约谈地点原则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进行。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约谈时,获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附件:1.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

2.卫生监督约谈记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抄送: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附件1:

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 NO: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 负责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事项

约谈人签字(单位盖章):日

(约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约谈人签字:

备注:附件2: 卫生监督约谈记录 NO:被约谈单位

约谈参加人员

约谈人员:

被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内容(可附页):

被约谈人员签字:

约谈人员签字:

日记录人员签字:

关于建立统战部部领导约谈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宽统战部门与广大党派成员、党外干部的联系渠道和沟通途径,切实加强与各民主党派(总支)基层委员会成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各党派成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充分发挥好统战人士之家的作用,接受民主党派人士对统战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树立统战部门的形象,特建立本约谈制度。

一、建立约谈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约谈制度是统战部门深入开展软环境学习教育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全国、省、市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统战部门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拓宽统战部门与广大党派成员、党外干部联系渠道的重要途径,是使统战部门真正成为统战人士之家和党外干部之家,实现“党委满意、统战人士满意”的需要。建立统战部门与党派成员、党外干部双向约谈制度,不仅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地知情、解意,而且有利于促进统战部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

二、约谈时间、地点

约谈一般每月安排两天,遇到重大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约谈。为规范和方便约谈,约谈地点一般设在统战人士之家,也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在约谈干部所在单位。

三、约谈对象和内容

(一)约谈的对象

1、区属各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委员;

2、区属党外科级领导干部、党外一般干部;

3、有重要情况需要向部领导反映的党派成员;

4、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以下八种情况必须进行约谈:一是党派主要负责人职务调整时;二是考察考核后反馈谈话时;三是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精神出现偏差时;四是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五是党派成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六是领导干部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或其他原因要求谈心谈话时;七是受到表彰、奖励、批评或工作中遇到重大困难和挫折时;八是遇到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情况时。

(二)约谈的内容

1、了解约谈对象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2、听取约谈对象对党建工作、党外干部工作、统战工作和部领导及其他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反映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4、反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其他需要直接向部领导反映的情况。

三、约谈的方式

1、约谈采取双向互动谈话的形式。约谈对象一般由党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平时所了解到的情况向分管副部长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长审定提出或由部长、分管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对主动要求与部领导约谈的对象,党派办公室在先了解初步情况、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汇报后,确定约谈对象。

2、实行分级负责的方式。一般采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或党派专干负责约谈的方式进行。约谈对象要求直接向部长约谈或委托约谈效果不好、委托约谈后未引起约谈对象重视的,可以根据约谈对象的请求确定。

3、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约谈可结合工作检查、干部考评(考察)、调研等活动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集中谈话、座谈的方式进行。

四、约谈的原则和要求

(一)约谈的原则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扬统战部门的优良传统,切实转变作风,讲求实效;

2、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3、坚持以诚相见、平等待人,耐心细致地听取约谈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想法;

4、坚持推心置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体现统战部门对统战人士的关心。

(二)约谈的要求

1、接到约谈请求,经审定确需约谈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约谈。具体约谈时间、地点以及通知约谈对象等事项由统战部党派办公室根据部领导及相关谈话人的要求进行安排,如遇事延后由党派办公室另行通知。

2、约谈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看待约谈,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反映其它有关事项要力求做到客观、完整、准确,如有捕风捉影、无理取闹、故意抵毁、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

推荐第8篇:领导班子约谈制度

息县人社局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特制定以下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局党组成员、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各二级机构和各股室负责人。

二、约谈形式

对局党组成员的约谈一般由局主要领导进行。对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各二级机构和各股室负责人的约谈由其分管领导分别进行。

约谈一般采用了解谈话的方式。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工作中存在的重点突出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内容 了解约谈

1、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4、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二)重点约谈

(1)对局党组重大部署落实不力的。在贯彻落实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不及时。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

(3)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对上级批示案件查办不力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本单位干部在作风纪律明察暗访中连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

(三)特别约谈

(1)实施重大项目的单位领导。针对项目推进和工作进展中容易产生违纪违法或腐败问题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及时提醒,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加以防范。

(2)群众举报,经查基本属实的。对有群众信访举报,经查基本属实但达不到纪律处分的,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3)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作风专断或者在单位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教育其加强自身修养,正确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4)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给予提醒和警诫,指出问题后果和危害,提出要求,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四、约谈时间

根据约谈内容的不同分为定期约谈和随时约谈。

定期约谈:适用于了解约谈。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随时约谈:适用于重点约谈和特别约谈。

五、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约谈名单;

2、确定约谈对象;

3、下发约谈通知;

4、组织进行约谈。

六、约谈要求

1、约谈对象要对自己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实地向约谈领导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问,更不得打击报复。要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2、约谈人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掌握和分析干部思想、工作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约谈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约谈对象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

3、约谈结束后,确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约谈对象,必须在10日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纪检监察室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在限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诫勉或者做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4、实行挂帐管理,跟踪督办问责。建立约谈档案,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约谈对象或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挂帐管理。同时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八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

约谈方式和内容

(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 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要求

(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

(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

(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第六条

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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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廉洁从政意识,有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单位实际,建立廉政约谈制度。

一、廉政约谈目的

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要求,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约请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的方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以增强约谈对象的廉政意识、提高约谈对象的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努力实现“资金安全、服务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为住房公积金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廉政约谈对象

本廉政约谈对象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正科职(含)及以下党员干部,必要时可延伸到一般工作人员。

三、廉政约谈方式

廉政约谈分为例行约谈、提醒约谈和专项约谈;组织者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中心纪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一)例行约谈。每个月约谈2~3个管理部(科室)主要负责人,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二)提醒约谈。通过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或者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时进行约谈,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存在问题。

(三)专项约谈。党员干部在岗位变动、职务升迁;或者出差执行任务,或者负责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约谈,提出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廉政约谈内容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心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二十条意见”、市“三十条意见”,坚决纠正“四风”等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五)组织推进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部署的重点工作情况等;

(六)廉政约谈需要的其它情况。

五、廉政约谈程序

1、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廉政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填写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人与约谈对象签字。

2、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纪检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廉政提醒约谈后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廉政约谈纪律

(一)要事先通知被约谈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组织廉政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二)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三)要做好廉政约谈准备。约谈前,约谈人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根据需要可请被约谈人提供书面材料,并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意见。被约谈人接受廉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督导约谈制度

督导工作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督导公示制度,促进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和教育教学责任的落实,根据教育督导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教育督导约谈是报国路小学督导室为了有效落实整改措施而组织的约见督促谈话。

二、凡是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而存在较大问题者,均要进行督导约谈。

三、督导约谈对象:

1.学校各项工作分管负责人;2.学校各科室主要责任人;

3.教育教学及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人;

4.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对象。

四、督导约谈由督导室主任或副主任出面主谈,学校督导室负责组织,分管负责人督促约谈内容的落实。

五、督导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督导约谈科室或有关约谈对象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六、督导约谈程序:

1.督导约谈前,督导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告知相关事项;

2.督导约谈时,督导室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纪要;纪要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负责人或科室;

3.被督导约谈的科室或被约谈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督导室,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七、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学校应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督导约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奉节县鹤峰乡长凼小学督导室

第12篇:某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XX大学廉政约谈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强化对干部、党员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廉政约谈机制拟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约谈遵循的基本原则

1、相互平等的原则。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臵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做到功过分明。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5、经常、及时的原则。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约谈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提醒、告诫,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实施情形

班子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态度消极,工作涣散,效率低下的。

2、不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6、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部门党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7、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8、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

9、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 约谈方式

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校党委书记负责与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约谈;党总支书记与所属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进行约谈。 第六条 实施程序

1、当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时,涉及中层以上班子或班子成员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校党委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涉及副科以下干部职工时,院系由院党政办公室提出约谈的建议,经院系党总支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约谈的建议,经机关党总支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2、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

3、约谈时,学校层面的约谈,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党总支层面的约谈,由院系党政办或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记录一般要由谈话人、约谈对象签字。

4、谈话记录年终时统一交校党委办公室存档保管。第七条 实施要求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接受廉政勤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4、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情况。

5、党委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党委部门将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6、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廉政勤政约谈制度

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一)思想作风方面:

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

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

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的;

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

(二)执行制度方面:

1、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

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

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

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

(三)工作方面:

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

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

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第四条 约谈方式

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市局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市)局纪检组长、区分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室)、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

(三)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批示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第六条 实施要求

(一)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内上报整改情况。

(二)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安全管理约谈制度

大英县石门初级中学校

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根据忻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校领导对事故发生地的各负责人或班主任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室或班级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1.发生安全事故的年级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下列情形有校长或副校长主持约谈:

1.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四、约谈要听取各年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五、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六、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室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大英县石门初级中学校

2016年9月

第15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一)、

(二)、

(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

(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1 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14年1月1 日

第16篇: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企业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新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质)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集团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分级。

(一)集团公司安(质)委会负责对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的约谈,也可以指定约谈。

(二)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负

1 责所属单位的约谈。

第六条 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重要安全(质量)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等情况汇报。

(三)约谈以PPT的形式进行,同时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

2 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

(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加倍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约谈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向集团公司或同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3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4

第17篇:6、信访约谈制度

XX乡信访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监督职能,有效监督和 制约领导干部的初期违纪问题,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 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约谈是指乡纪委根据人民群众信访举报, 对被反映的个人或单位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 违纪等问题,采取约谈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肃教育、纠 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

第三条 信访约谈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防微杜渐、预防在先;惩前毖后、立足教育;严肃认真、注 重实效。

第四条 信访约谈对象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主要 针对所管辖的领导干部;必要时,乡纪委可对所管辖的监督 对象直接进行约谈。

第五条 乡纪委对经群众反映或经信访初核查证的下 列问题,应当进行信访约谈:

1、反映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 性问题;

2、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尚不需要立案查处的问题;

3、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1

4、有必要进行信访约谈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信访约谈应履行报批程序:

1、根据信访约谈的对象和适用约谈范围要求,一般由 信访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及约谈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

2、确定需要实施信访约谈后,由纪委办公室将约谈时 间、地点、主要约谈内容等事项以“信访约谈通知书”形式提 前 3 天通知被约谈人。

第七条 信访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形式。 对领导班子 存在的问题,可采取集体约谈与个别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在约谈后 7 日内,被约谈对象必须向纪委递交 约谈情况材料说明,无故不反馈或反馈中不如实说明情况 的,纪委可根据情况予以严肃批评或处理。如约谈的问题与 事实不符,被约谈对象可进行申辩。

第九条 信访约谈后,要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约谈对象应进行批评 教育,并责成限期整改;错误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可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要给予严肃处理;

4、在信访约谈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经主要 领导批准后可立案调查;

5、部门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或集体违纪的,在给予相 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对部门进行警告。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人员应及时对约谈记录 进行整理,约谈记录要体现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谈人、记 录人、约谈问题、被约谈对象的解释或说明、被约谈对象的 认识态度。约谈记录要以被约谈对象的原话或原意为准。 第十一条 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对象递交的约谈情况报 告、处理结果一起按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理, 归档保存。

第18篇:约谈诫勉谈话制度

********医院 约谈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关心、爱护干部及职工,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廉政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及职工。

二、诫勉谈话是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由组织进行的教育谈话。

三、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2、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3、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两人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人、谈话内容等。

2、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3、谈话中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而被约谈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医院 2015.3.23

第19篇:医院问题约谈制度

问题约谈制度

一、根据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以强化对权力制约监督为重点,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廉政约谈是指通过谈话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及时制止不良倾向或苗头等问题。

三、廉政约谈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情形。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于被约谈对象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

(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五)不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不认真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

(九)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需重点监督的情况,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教育防范;

(十)医院认为有必要实施廉政约谈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廉政约谈由医院党支部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廉政约谈,由党支部书记和院长组织进行。廉政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五、约谈人应遵循的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约谈对象应遵循的要求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二)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不得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

七、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且提醒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廉政约谈后不改正错误或整改问题的,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绩效工资30%,3次以上约谈后仍不整改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及年终奖。

七、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0篇:“两个责任”约谈制度

**************党支部 “两个责任”约谈制度

为继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我县局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始终把落实支部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以落实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不断推进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和谐服务环境,为实现岢岚县局烟草行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约谈对象

1、党支部书记对班子成员开展约谈;

2、支委委员和全体党员开展约谈。

三、约谈内容

(一)领导责任

1、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

3、对本年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教育责任

1、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师教育规划,每季度至少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学校特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课堂活动。

4、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

5、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三)管理责任

1、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进制度创新。

4、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5、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家长举报和诉求。

(四)检查考核责任

1、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述纪述廉述责述作风大会,开展测评,重视测评结果运用。

3、每半年向上级党委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示范责任

1、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落实“一岗双责”的表率。

2、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当好班子建设的表率。

3、带头执行作风建设规定,当好践行群众路线的表率。

4、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5、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当好党员干部的表率。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约谈方式

约谈采取走出去登门谈、请回来约定谈、打电话灵活谈、工作时机动谈、座谈会集体谈等方式。

五、约谈要求

1、县局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每年至少约谈 1 次;支部委员每年至少对普通党员约谈 1 次。此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约谈。

2、每位领导都要制定具体的约谈工作计划,下发约谈通知书,做好约谈记录。

3、约谈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约谈党员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积极准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向组织汇报思想,反映情况。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约谈对象中,不协调的班子成员重点谈,发现苗头性问题的重点谈,有重要信访问题的重点谈,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重点谈,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重点谈,尤其是要和一些长期在一线埋头苦干、任劳任怨的职工深入谈心谈话,使他们及时得到组织上的鼓励,增强工作的自信心。

5、坦诚相待,真诚相见。约谈要营造真诚、和谐、理解、尊重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同志想谈,畅谈、真谈、深谈,要通过约谈活

动,真正让全体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怀。

附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通知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登记表 12

约谈制度范文
《约谈制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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