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徐州师范大学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徐州师范大学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为保证学费减免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徐州师范大学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费减免按学年度进行,每年11月1日—10日集中受理和审批学生减免学费申请。

第二条:申请减免的学生应为学校登记在册的贫困生(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的除外)。

第三条:班级民主评议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和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谈话人数不少于申请人所在班级人数的30%,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均需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谈话人为班主任或辅导员),谈话记录交学生工作处;参加集中评议的人数不少于申请人所在班级人数的90%,同意人数不少于60%。班主任(或辅导员)及院系签署意见时应具体陈述申请人的困难情况。

第四条:院系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班级、家庭所在地、家庭人口、困难情况、拟减免等级,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减免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按各院系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到各院系。甲、乙等的名额由院系在全院(系)范围内分配;丙、丁等的名额由院系按照各年级人数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各院系学费减免工作的主管领导为党委(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校减免对象的审核,如发现有不具备减免资格者,将取消其所在院系相应的减免名额。

第七条:获准减免的学生,减免前已交清学费的,减免的学费先行扣除其它欠费,余额发放给本人;减免前已办理贷款的,减免的学费先行扣除其它欠费,余额不发放给本人,毕业时由学校代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获奖后两年内不得申请甲、乙、丙三等的减免;两次以上获奖者,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九条:学生超过标准学制推迟毕业的,超出标准学制的时间不得再申请减免。

第十条:对获得甲、乙等减免的学生,学校将组织集中家访;对获得丙、丁等减免的学生,学校将分期分批进行家访。

第十一条:对因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而获得减免者,除按《徐州师范大学学费减免暂行办法》第五条处理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获准减免的学生因违纪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离校前必须全部退回已减免学费,否则档案、户口等不予转出;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或其它情况需退回已减免学费的,应在一个月内退回,否则视作欠费。

二ΟΟ三年三月十二日

学费减免申请书

学费减免申请书

学费减免申请书

学费减免证明

减免学费申请书

学费减免申请

关于学费减免

减免学费申请书

学费减免申请书

学费减免申请书

《徐州师范大学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师范大学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