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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 法理学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名词解释

1、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通常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3、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7、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8、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9、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1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

12、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2、简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两者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3、简述执法与司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司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2)内容不同。执法的对象行政管理活动,司法的对象是案件。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4)主动性不同。执法具有主动性,司法具有被动性。

4、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发展过程。

5、简述法与道德的区别

(1)两者的起源不同。道德早于法。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法一般以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 (3)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法律既重权利又重义务,道德侧重于义务。 (4)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广于法律,法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6)两者的解决方式不同。道德不具备可诉性。

2、法的价值包括(ABCDE

A秩序 B 自由 C正义 D利益 E平等

3、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BC )A.假定条件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包括( ABCD A法律至上 B权利平等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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