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川Q1270
3、川Q14172号牌车辆事务的
处理意见
四川北方红光化工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我发出《关于专用车停运的通知》,我随即按公司的《通知》要求,停运川Q1270
3、川Q14172号牌的两辆车,在处理此事的相关事宜中,公司资产部负责人要求我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以便公司研究处理为及时、友好地处理此事,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上述两车的服务期将满时,公司鉴于我已经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意续签服务协议。为此,我于2012年下半年更换了川Q12703号牌车辆的发动机并对两车全车挖补、喷漆、换轮胎、换一个车的坐套,共用去四万余元。如公司不要我继续提供服务,此费用公司应给予解决。
二、鉴于在《通知》下发前,公司的职工已购买了交通卡约五万余元,怎么处理?请公司给予一个切实的方案。我的意见是由我继续为职工提供服务,等将这些交通卡使用完毕后,我们双方再行协商停运事宜的处理。
三、若公司强行收我的车辆,按照南溪区长锋公司收购南溪至宜宾线路中运营车辆还未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按每辆车每个月三千元的补偿给车主,至车辆到达报废时间止的这一个参照标准,由公司给我补偿费用。
四、我停运后的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支付(我的工资、聘司机的工资、停运期间的保险费用)。
以上处理意见,请公司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何冰
2013年2月18日
《车辆事务处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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