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税收筹划实务》部分思考题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纳税筹划实务》思考与练习题参考答案说明 1.第

1、

2、

3、

4、

14、15章思考与练习题为问答题,教材上均可找到参考答案;

2.先附上第5~13章参考答案;

第五章思考题答案

1.如果能够分开主营和附营业务的核算,则增值税=100 000×17%=17 000(元),营业税=2 000×5%=100元,合计税金17000+100=17 100元;该企业原来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筹划前的增值税负担: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20×17%-80×17%

=40.8(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40.8÷320×100%

=12.75%

由于该企业税收负担率较高,该企业决定通过以下筹划方案来降低税负:

再注册同样股权的服装销售公司,分别是A和B两个公司。两个公司一年的销售额分别是160万元,还是以前公司的原班人马,分处不同的公司,业务统一,分开核算,并分别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这样筹划之后,两个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为:

A公司应缴增值税额=160×3%

=4.8(万元)

B公司应缴增值税额=160×3%

=4.8(万元)

合计:两个公司共须缴纳增值税9.6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9.6÷320×100%

=3%

由上可见,通过把原企业(一般纳税人)分解成两个独立核算的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后,该企业节税31.2(40.8-9.6)万元,税负由原来的12.75%变为3%,避税效果十分明显。

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

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丙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 000×520=260(万元),甲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丙集团承担,所以丙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乙物流公司转购。乙公司以500元/吨从甲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丙集团。丙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乙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乙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丙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甲厂购买,乙物流收取甲厂5万元代理费,则丙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乙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乙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丙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第六章思考题答案

1.

方案一:组装后再销售方式,其应纳消费税为:36.3元[(25+8+10+40+12+5+15+6)×30%]。

方案二:将上述产品先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组装后对外销售,其应纳消费税为:22.59元[(25+8+10)×30%+(40+12+5)×17%]。

筹划结果:按工厂销售产品,商家组装方式,每套化妆品可节约消费税税额为13.71元。

2.可以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万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应纳增值税9900×17%=1683(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销售价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获利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方案可以避开消费税。 3.方案1:该酒厂自行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500×25%=12500(元)

方案2:该酒厂在当地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酒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每箱400元与经销部结算,

该酒厂转让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400×25%=10000(元)

这样,可节省税收2500元。

第七章思考题答案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营业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负,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此时无需缴纳。契税在此按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筹划】如果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贷款、该款项在乙方控制之内并确保在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假如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贷款,这时甲方的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

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

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比较筹划前后的两种方法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不变。

2.该舞厅兼营货物和娱乐服务,开架销售食品饮料,独立核算,那么歌舞厅兼营货物,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此时食品饮料销售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收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700×20%=14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3%)×3%=8.74(万元)

两税合计=140+8.74=148.74(万元)

比筹划前节税:200-148.74=51.26 3.

方案一: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则A物流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5%=3(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7%+3%)=0.3(万元)。合计应纳税为3.3万元。该公司纯收入为60-3.3=56.7(万元)。

方案二:如果A物流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物流公司派遣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6万元,为客户甲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收取66万元服务费,则好运物流按“交通运输—装卸搬运”税目应缴纳营业税为66×3%=1.98(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98×(7%+3%)=0.198(万元)。该公司的纯收入为:66-6-1.98-0.198=57.822(万元),与未筹划前相比增收1.122(万元)。而且客户甲不需要安排操作人员,虽然支付的费用相同,但是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合作双方都有利。

第八章思考题答案

1.(1)银行贷款利息。该组设备价值3000万元,含税价3510万元,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暂不考虑该部分增值税对资金的影响。按年利率6%计算,3000万元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为3000×6%×1÷4=45(万元),年利率为6%的1年期复利现值为0.9434,因银行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支付利息净流出资金为45×(1-25%)×0.9434=31.8398(万元)。

(2)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年折旧额为(3000-150)÷10=285(万元),年利率为6%的10年期年金现值为7.3601,则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285×7.3601=2097.6285(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2097.6285×25%=524.4071(万元)。

(3)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企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60%,则该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60%=6(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旧额为(3000-150)÷6=475(万元),年利率为6%的6年期年金现值为4.9173,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75×4.9173=2335.7175(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2335.7175×25%=583.93(万元)。

比较:企业提前3个月购置新设备,因银行贷款而支付利息,资金净流出31.8398万元,但可享受到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采取通常折旧方法多抵税而少流出资金583.93-524.4071=59.5229(万元)。两项因素合计,因提前3个月购置新设备可减少资金净流出59.5229-31.8398=27.631(万元),企业提前更新设备为佳。另外,甲公司提前更新设备,报废原有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因此,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选择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为佳,企业应具体分析。

2.吉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

2008年,吉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

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吉祥公司的获利年度为2008年,2008年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时期,2008年与2009年为两免时期,2010年~2012年为减半年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吉祥公司2011年~201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0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2012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201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2014年~2018年度每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450万元。

吉祥公司2008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8年1月1日)为967万元。

综上所述,吉祥公司自2008年~2012年应该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未享受一分钱的税收优惠。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如下,先要准确把握三个基本的概念:开始获利年度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享受减免税起始时间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起,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资质认定时间是企业由认定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后,认定机构据以确认资质的上报资料所属年度确认。

由于软件企业的认定有较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的软件企业不可能在成立之时就申请到软件企业的资格,而未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往往在资质认定时间之前已进入开始获利年度且开始计算减免税起始时间,但企业因未认定资质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实际上享受优惠的时间仅为进行获利年度后的5年,扣除获利年度到资质认定前的年度内的范围内。这样未经过筹划的软件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是不完全的。

【筹划分析】

我们可以对吉祥公司纳税筹划前的经营活动作出一些假设:2009年2月发生的自有房屋装修款25万元,未达到房产原值的50%;2013年的12月一笔赊销销售收入7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40万元。

2014年1月1日企业购入一台研究开发设备,单位价值在3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按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5年)实行加速折旧,2014年~2018年的折旧额依次为1200万元、720万元、432万元、324万元、324万元。

方案一:对费用与收入进行调整。

1.房屋装修提前到2008年进行,经过调整后的2008年亏损金额为-5万元;

2.2009年~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75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

3.2013年的12月一笔赊销销售收入7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40万元,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可以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为次年1月,相应地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为57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4.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20万元。

5.2015年~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年。

如此进行费用与收入的纳税调整后,吉祥公司的开始获利年度应该为2014年度。吉祥公司2014年~2015年免企业所得税;2016年~2018年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5万元/年。

吉祥公司2008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8年1月1日)为261万元。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吉祥公司对设备折旧方法由余额递减法改为平均年限法,年均折旧600万元(为简化分析,不考虑残值,按年均摊)。

如此调整后,吉祥公司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20万元(3020+1200-600),2015年~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次为3120万元、2832万元、2724万元和2724万元。

吉祥公司2014年~2015年免企业所得税;2016年~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依次为212万元、204万元和204万元。

吉祥公司2008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8年1月1日)为240万元。

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运用中,常见的规律是,在免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理解这一点后,就不会在

免减税期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加速折旧法而要用年限平均法来有效减轻税负了。

结果显示,方案一较未进行纳税筹划时节税706万元(967-261);方案二较方案一节税21万元(261-240)。

3.(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3×20%=0.6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100×25%+2÷(1-20%)×( 25%-20%)=25.13万元;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 =0.6+25.13=25.73万元。

(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100+3)×25%=25.75万元。

比较 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 0.02(25.75-25.73)万元。

从上述实例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九章思考题答案

1.如果两个个体户互相拆借,该年度甲向乙贷款60万元,年利息率为10%,年度末甲应向乙支付利息6万元,则:甲应纳税额=(300000-60000)×35%-6750=77250(元);乙应纳税额=(60000-10000)35%-6750=10750(元)。通过筹划,两者共少缴税款10250元(98250-77250-10750=10250)。

2.(1)年终奖年末一次性发放,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计14700+38625=53325元。

(2)如果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2000)×20%-375]×12=38700元,节税53325-38700=14625元。

因此,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发放更节税。

3.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李某可以与顾主在签订合同之时约定,他负责为其提供服务,而顾主根据他的要求,将其劳务报酬采取支付约定金、生活费和结算金的方式,分批分次支付。且规定各次支付的时间在不同月份,这样,他就在年度内,每月才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收入,对于顾主来讲,因不用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而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乐于执行。由于他在每个月取得的收入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这样分次收取,减少了每个月的所得额,而并不减少他的全部收入,但是他的税收负担,却可以适用较低税率。

第十章思考题答案

1.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公司将该房屋变成自己的一个分公司,并且将该分公司承包给某家商贸企业,承包费为20万元一年。由于该房屋没有进行出租,不能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应该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应纳房产税100×(1-30%)×1.2%=0.84万元。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公司的利润为20-0.84=19.16万元。该纳税筹划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9.16-16.5=2.66万元。

2.如果两企业在签订合同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缴纳5元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达到了节省税款的目的。当然这笔钱在以后是要缴上去的,但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 3.甲乙可以通过合作,节省契税。具体方式是:乙以自己的名义买下120平米的房子,而这根据规定免征契税,然后甲和乙再将房子交换,这项行为只须就其价差缴纳契税。比如,甲的房子是60万元(包括装修等),而购买的新房子价格为90万元。则只须缴纳契税1.2万元[(90-60)×4%]。如果不进行筹划,则应缴纳契税3.6万元(90×4%)。通过筹划,可以节省契税2.4万元。 4.A公司可以先将装修改造前的房产出租给关联方B(B可以是个人,如公司股东;也可以是企业,如公司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并签订一个期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假设为30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然后由B出资500万元进行装修改造,并对外转租,假设每年仍然收取租金2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费负担测算如下:

A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仍为10.5万元。

B应负担营业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B不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合计应纳税费11万元。

A公司和B的税费负担合计为10.5+11=21.5万元,比筹划前可少负担税费35-21.5=13.5万元。

第十一章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1.某制约企业2009年度收入总额为5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按现行税法的规定,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50万元(800-5000×15%);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55万元(80-5000×0.5%)。该企业需进行纳税调增105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分离出去设立一家销售公司,制约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总价为4 000万元;销售公司再销售给客户,总价为5000万元。双方商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各支付600万元、200万元,业务招待费由双方各支付40万元。试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该方案是否可行? 【答案】

分立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制药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000×15%=600 因此,6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全额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60%=40×60%=24(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4000×0.5%=20(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纳税调增40-20=20(万元) 分立出来销售公司 销售收入=50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15%=750 因此,6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全额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60%=40×60%=24(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5000×0.5%=25(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4(万元),纳税调增40-24=16(万元)

分离后两个企业纳税调增=20+16=36,远远小于分立前需调增的105万元,可节税=(105-36) ×25%=17.25万元。

可见,由于制药企业分立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开算,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总额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方案是可行的

2.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120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然后将公司解散。试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并购的意义。 【答案】

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第十二章

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1.若甲公司为实行并购需融资400万元,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为80万元,现有3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0∶50。

假设债务资金成本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试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方案?

【答案】

当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投资回报率=80÷400×100%=20%>10%(债务资金成本率)。而当税前投资回报率大于债务资金成本率时,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而上升。方案三的企业债务融资比例最高,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这种方案下的纳税额最小,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50%×10%)×25%=15(万元)

2.假设某企业需要筹集资金100万元进行投资,预计收益期为5年,每年平均息税前利润为2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现有以下3种不同资本结构,各种结构下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不同。试从纳税筹划角度选择筹资方案: ⑴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之比为1∶0; ⑵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之比为1∶1;

⑶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之比为0∶1。 【答案】 (1).若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之比为1:0,即全部为自有资金,则该企业每年平均纳税=(20万元-0)×20%=4万元,5年企业纳税总额=4万元×5=20万元。

(2).若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之比为1:1,即借入50万元,借入资金利率为10%,则该企业每年平均纳税=(20万元-50万元×10%)×20%=3万元,5年企业纳税总额=3万元×5=15万元。

该方案与第一种资本结构相比,5年可节税5万元(20万元-15万元)。

(3).若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之比为0:1,即全部为借入资金,则该企业每年平均纳税=(20万元-100万元×10%)×20%=2万元,5年企业纳税总额=2万元×5=10万元。

该方案与第一种资本结构相比,5年可节税1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见,资本结构中借入资金比例越高,利息节税就越明显,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就越少。如果单纯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考虑企业节税最多、税负最低,则应该选择方案3

3.2009年9月,某内资企业计划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 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原价1200万元(假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方式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 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式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 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试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应选用何种投资方式? 【答案】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及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十三章

企业会计核算的纳税筹划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

试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如何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 【答案】

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如下: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 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 000元要掏1 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 000元只掏1 100元的腰包。

2.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5月,企业计划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拟对一组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关键设备进行置换。该组设备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已使用9年,折旧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150万元,已无多大使用价值。类似的新设备市场价格仍为3000万元。甲公司管理层在决策时认为,依据企业固定资产5年投资规划,计划在2010年报废该组设备,并同时购置新设备。如果提前更新购置该组设备,将大大提高产品更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但按照年初财务资金预算,并没有安排该部分资金,如需购置,应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并增加银行贷款3000万元。

试从纳税筹划角度对提前购置该组设备进行分析。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

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如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文件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为此,甲公司新购置的设备应尽量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甲公司现有设备已使用9年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如选择在最低折旧年限到期3个月前购置该组设备,则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可享受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1.银行贷款利息。该组设备价值3000万元,含税价3510万元,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暂不考虑该部分增值税对资金的影响。按年利率6%计算,3000万元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为3000×6%×1÷4=45(万元),年利率为6%的1年期复利现值为0.9434,因银行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支付利息净流出资金为45×(1-25%)×0.9434=31.8398(万元)。

2.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年折旧额为(3000-150)÷10=285(万元),年利率为6%的10年期年金现值为7.3601,则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285×7.3601=2097.6285(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2097.6285×25%=524.4071(万元)。

3.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企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60%,则该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60%=6(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旧额为(3000-150)÷6=475(万元),年利率为6%的6年期年金现值为4.9173,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75×4.9173=2335.7175(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2335.7175×25%=583.93(万元)。

企业提前3个月购置新设备,因银行贷款而支付利息,资金净流出31.8398万元,但可享受到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采取通常折旧方法多抵税而少流出资金583.93-524.4071=59.5229(万元)。两项因素合计,因提前3个月购置新设备可减少资金净流出59.5229-31.8398=27.631(万元),企业提前更新设备为佳。

3.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30% ,C 国35% ,D 国25%。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试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转让定价方式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答案】

对各国税负的影响分析: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 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4.假定甲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欲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其税前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乙企业,乙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0%。

试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税负的变化情况。 【答案】

甲公司将利润转移前应纳的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将利润转移后应纳的所得税额=(1000-200)×25%+200×20%=200+40=240(万元) 甲公司将利润转移后应纳的所得税额比转移前少了10万元,因此将利润转移对甲企业更有利。

税收筹划答案第二章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第1章答案

税收筹划 第三章作业答案

梁俊娇.11税收筹划课后思考题

医德医风思考题部分答案

江苏会计继续教育税收筹划答案

税收筹划——营业税

《税收筹划实务》部分思考题答案
《《税收筹划实务》部分思考题答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