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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名词解释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灵活的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5.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6.临时用地: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后临时使用的土地。

7.临时建设: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 8.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9.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0.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1.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2.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 13.风景名胜区:指经过特别法定程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4.公务员: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15.公共政策: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16.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的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17.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简答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 ①行政主体合法 ②行政权限合法 ③行政行为合法 ④行政程序合法 ⑤其他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①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②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③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④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3.公共政策问题的基本条件 ①社会客观现象

②大多数人对社会问题有所察觉并受其影响 ③利益与价值观念的冲突 ④团体的活动与力量 ⑤政府的必要行动

2 4.行政应急性原则 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②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③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应急权力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5.行政沟通的原则

①高效率原则 ②高质量原则 ③民主化原则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材料 ①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③保护范围

④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⑤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7.行政救济的内容

①行政复议程序 ②行政赔偿程序 ③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8.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方法类型 ①行政的方法(职位、职责、职权统一)

②法律的方法(规划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③经济的方法(价格、税收、奖金、罚款、信贷等)

④咨询的方法(作用5个:建议、决策意见、审议意见、方案、咨询) 9.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 ①法律(城乡规划法) ②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 ④部门规章 ⑤地方政府规章

10.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的构成要点

①纵向体系: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实现国家立法(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立法的相配套。 ②横向体系:城乡规划领域之外的,与城乡规划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等。

3 11.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②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③人人平等的原则

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⑤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12.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①权力机关的监督 ②司法机关的监督

③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④政治监督 ⑤社会监督 13.抗震防灾编制应达到的目标

①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②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③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14.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 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②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④保障城乡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15.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只有构成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 ②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③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④行为人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前提 16.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审核内容 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②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③城市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 ④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4 17.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 ①居住区规划设计基本原则 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③居住区规划布局 ④居住区空间环境 ⑤住宅、公建、道路、绿地

1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①规划区范围 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④水源地和水系 ⑤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⑥环境保护 ⑦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⑧防灾减灾 19.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 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③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20.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①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乡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③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21.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①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5 ③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22.历史建筑保护单位规划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①历史原真性 ②建筑的完整性

方法:①建筑本体保护(修缮、调整使用,特殊情况下整体移位,建筑主体保护,意向保护) ②建筑环境保护(规划保护控制区,环境整治,保护建筑安全) 23.城市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

①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抓好政策配套,优化市场环境,加速住房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进一步拓宽住宅建设领域,扩大住房需求,要如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团是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改善住房供应。

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

③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搞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首先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第二,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创建国林城市和评选中国人居奖为契机。抓好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 ④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论述:出让土地为何不需要选址意见书?

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这是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尝使用制度全面推行之后,除划拨使用土地的项目(主要是公益事业项目)外,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尝使用的出让方式。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让地块必须附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明确规定出让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要求。这就是说,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设地址和建设条件,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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