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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举要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举要

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废止了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已于20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有的单位在行政公文处理中尚未严格执行新规定,特别是行政公文写作中出现了一些常见的错误,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它的法定效力,从而影响了办文的质量和效率。

一、公文眉首常见错误

公文的眉首是指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包含)以上的各个要素,它是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以及签发人等构成。公文的眉首看起来很简单,内容也不多,但由于对新《办法》不够熟悉,在实际工作中,公文眉首的格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当数\"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三处。旧《办法》的公文格式规定\"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识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的相应位置,\"发文字号\"中的\"年份\"要用方括号\"[]\"括入;而新《办法》的公文格式中则明确规定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要标识于公文首页右上角,\"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必须用六角括号\"〔〕\"括入。例如,现在有不少的单位由于受旧《办法》的影响,而将公文的\"发文字号\"写成\"×××[2001]1号\",这是不规范的,应改为\"×××〔2001〕1号\"。

二、公文主体常见错误

公文的主体包括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个要素,它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和\"附注\"等构成。这一部分是公文的主体部分,也是写作中最容易出错、错误较多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由于公文文种使用不当或对公文事由表述不完整、不准确,造成公文标题中的一些常见错误。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每个要素都有其独特的作用,一般不得随意省略。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最重要的要素,每一个文种都体现着一种严格的权限,对文种应根据公文所涉及的内容、文种的范围、发文机关的权限和隶属关系以及发文的目的和要求等进行选择,切不可混淆使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出现了一些错误选择文种的现象。首先,仍按旧《办法》的规定选用文种。新《办法》撤消了\"指示\"文种,而增加了\"意见\"文种。目前,有不少单位仍在使用\"指示\"这一文种,而未将\"意见\"作为一个单独的文种使用,如\"××大学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教学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应该改为\"××大学关于严格教学秩序的意见\"。其次,文种的混用现象严重。由于某些文种行文方向相同而且文种又很相近,造成了文种的错选,比如,\"请示\"和\"报告\"、\"请示\"和\"函\"以及\"公告\"和\"通告\"等文种就经常被混用,有的该用\"报告\"的用\"请示\",该用\"请示\"的用\"报告\",甚至\"请示报告\"同时使用;有的按旧《办法》的规定将\"公告\"和\"通告\"作为同一类文种来使用,新《办法》对二者有了明确的界定;有的单位为了办事顺利,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故意将\"函\"用成\"请示\",如\"××县办公室关于追加2000年度办公经费的请示\"(给县财政局),应改为\"××县办公室关于追加2000年度办公经费的函\"。决不能乱起\"名称\",生造文种。如\"××大学关于教学工作情况的汇报\",将\"汇报\"作为公文文种来使用,极不规范,应改为\"报告\"。

由于文秘人员对公文主题的把握不准确、不全面,对起限制、修饰和说明的时间名词、程度副词和介词结构等使用不当,从而造成了公文标题事由不清楚、不准确,如\"××县工商局关于摆摊设点的决定\",此\"决定\"对摆摊设点究竟是\"禁止\"还是\"准许\"、摆设地点等不明确、不具体,根据该文的内容,应改为\"××县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城区繁华地带随意摆摊设点的决定\"。

2、由于行文规则和行文关系模糊,造成主送机关不明确。新《办法》规定\"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从而使整个行文规则更加严密,更加具体。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行文往往因行文关系的混乱而造成主送机关的不明确,影响了办文的效率。

主送机关应当明确,否则文件发出后,究竟由谁来主办不清楚,从而造成办文的推诿。特别是上行文时,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如××高校车辆更新问题,按上级规定应主送市教委,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文时,主送机关应为\"××市教委\",而不能将主送机关定为\"××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此外,由于没有使用规范化的简称、统称,也容易造成主送机关的不明确,特别是一些办理性的文件,无人办理。主送机关应根据上级机关规定的简称确定,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上级规定简称为\"市城建办\",不能随意简称为\"市城建综开办\"或其他不规范简称。

3、由于内容混杂或语言的歧义等原因,造成正文主题不明确。在日常的公文写作中,报告夹请示、请示夹报告的现象非常突出。报告夹请示,上级机关就可以不批复,请示就没有实际意义;请示夹报告,造成文字冗长,不简洁,影响了办文的效率。特别是在请示中,请示的问题必须明确、具体,必须一文一事,不能在一个请示中请示多个事项,能够批复和不能批复的事项混杂一起,或该具体的没具体,上级机关难以批复。比如××学校向县教委请示修建教学楼,在最后请示问题时,写成\"特请示修建教学楼一幢\",没有教学楼的面积及经费投入,县教委就无法批复,应写成\"特请示修建教学楼一幢,面积××平方米,需建设经费××万元\"。

此外,公文的语言讲究精确,其每一个词、每一个句子必须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对方按各自的理解行事。但是,由于在公文写作中使用限定词语不准确、滥行省略、语序不当、错用标点符号等,出现了语言的歧义现象,从而造成对文件理解的混乱,形成了文件执行中的偏差,给工作带来了麻烦。如,\"初级职称评定后,5年以上可以申报中级职称\",对这一规定究竟包不包括5年,界定不准确。

4、由于对公文的成文日期理解不同而造成公文成文日期的错误。

公文成文的日期,新《办法》明确指出\"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由于不重视这

一点,很多公文成文的日期是用拟稿者拟稿的日期,或用印发日期作为成文日期,从而使公文的时效性受到了影响,甚至严重影响到文件的贯彻执行。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其成文日期是以会议决定的日期,还是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新《办法》仍未明确。

5、几个特殊地方,也容易出现错误。新《办法》规定:\"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再如印章使用的规定、\"请示\"文件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等等,这些地方都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要特别注意,以避免出现错误。

三、公文版记常见错误

公文版记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制文机关名称和日期组成,位于公文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位于最后一行。在这一部分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就是主题词了。主题词是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词组,其作用是便于计算机的管理和检索。从当前的公文写作实践看,由于文秘人员对公文内容把握不准,对主题概念提炼不准、不全或提炼过多,从而造成了在公文主题词标引上存在的标引随意性较大、错标和漏标的现象。如\"动员群众禁止贩卖、吸毒经验交流\"这样的主题内容,如果提炼成\"动员群众\"、\"毒品犯罪\"、\"经验\"这样的主题概念就不简炼了,未起到主题词的作用,应根据《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选用主题词。

此外,在公文版记部分,新《办法》已经取消了\"份数\",但仍有不少的单位在公文中标识\"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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