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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6: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培养新型农民的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规范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培训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主要对务农农民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培养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进村办班指导,发展‘一村一品’”的思路,以村为基本单元组织培训。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部署,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发展要求,下达各省项目县(市、区、旗、场)(以下简称县)、示范村的数量及中央财政补助额度。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

第五条 由村提出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在各村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培训示范村。各县确定的示范村应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农民有强烈的培训需求,村里有基本的培训场地,能组织农民参加培训。

第六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和示范村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实施县、示范村数量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发展要求,遴选项目县和示范村,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审定。

第八条 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结合示范村提出的培训内容和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培训条件,向县级项目办公室申请承担培训任务。

第九条 培训机构向县级项目办公室提出培训申请,申请报告须附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培训对象、每次办班时间、每次办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和培训达到的目标等。

第十条 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必需的师资、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农民培训工作经验和较好的业绩;

(四)能够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进村办班开展培训工作;

(五)能够根据农时季节进村指导,随时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县农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项目县农业部门须与招标确定的培训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培训任务和培训要求。各项目县确定的培训机构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围绕示范村的主导产业开展,按照生产周期,进村办班指导,方便农民参加培训学习。

第十三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培训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每个示范村的培训工作要在实行整村推进的基础上,确定40名以上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的专业农民,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基本学员,登记注册,开展系统培训。

第十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培训内容主要是专业农民从事主导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技能及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教材建设,编写或选用适合农民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材(讲义),确保受训专业农民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培训教材(讲义)。农民培训教材要通俗易懂,实际、实用。

第十六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培训、指导、服务三位一体。集中培训由村里提供教室,组织农民参加。现场指导由培训教师在田间地头对农民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每年对示范村进村开展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根据农时季节进村指导不得少于15次。

第十八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要与绿色证书培训、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紧密结合。通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使示范村的基本学员能够基本掌握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及其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生产技能,增加收入。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分级负责,明确职责。为加强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项目县要成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由县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畜牧、水产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行管培分离。农业、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示范村提出的培训要求,招标确定培训机构,落实项目资金,组织检查验收。培训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登记注册的基本学员建立培训卡制度。各县项目办公室对所有登记注册的基本学员发放培训卡,学员每次参加集中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培训卡上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按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并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培训台账一式两份,分别由培训机构和示范村保管。

第二十三条 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机构每季度须向县项目办公室报告办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教师进村次数等情况,县项目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由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县、示范村、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建立项目公示平台,跟踪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逐级下拨到项目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资金,不断加大农业科技培训投入力度,扩大培训规模。省级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凭培训台账和县项目办公室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八条 要规范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教学耗材、教师补贴、交通费、购买和编印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开支。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县项目办公室要对每个培训示范村逐村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实施方案和培训合同进行。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农民等方式核实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基本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了解农民技能掌握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农民满意程度。县项目办公室向达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出具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县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每个项目县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示范村和农民学员,了解培训情况。抽查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每年1月份汇总上一年度本省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农业部和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抽验。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培训机构要予以表扬,并逐步加大培训任务。对没有按期完成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培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的培训单位,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实施方案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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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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