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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8: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合同中应首先要求的是总承包方针对该项目建立的总承包项目部(机构设置、人员、总承包组织管理)。 (1)“业主方”是指山西省万荣县政府。

(2)“总承包方”是指 ,包括上述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3)“工程监理”是指业主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阶段对总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

(4) “业主方代表”是指业主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5)“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6)“设备监造”是指由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派的第三方)或总承包方派出的,依据设备采购技术协议,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检验。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

(7)“分包商”或“设备供应商”是指由总承包方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8)“光伏发电场”是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配套附属工程等。 (9)“现场”是指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现场,为业主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

(10)“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 (11)“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围的合同价。

(12)“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方根据合同范围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电缆、镀锌钢支架等)。

(13)“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满足光伏发电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设备采购合同。

(14)“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

(1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方预先支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 (16)“工程进度款”指业主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总承包方支付的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7)“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业主方与总承包方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8)“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约定质保期满之日止。 (19)“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

(20)“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全部机组并网发电的时间。

(21)“质保期”是指机组预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14条。

(2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23)“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的文件。

(2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场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25)“安装”是指根据图纸将设备、备件和材料的每个部分在运行现场的装配、安装和就位。

(26)“调试”是指设备安装完成,试运行前,总承包方在现场对合同设备根据调试内容清单进行的调整和测试。

(27)“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机组需经历过240小时连续运行。 (28)“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9)“技术培训”是指总承包方就机组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向业主方人员提供的培训。

(30)“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方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31)“竣工试验”是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方接收前由总承包方负责进行的试验。 (32)验收

a)预验收:指总承包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和安装过程中的全部测试完毕,通过试运行,进入质量保证期的验收。预验收证书是表明业主方接受预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业主方和总承包方共同盖章。

b)最终验收: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业主方向总承包方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

2、合同标的

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包括光伏电站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验收、达标投产,移交生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

3、设备、材料的供货范围

合同设备供货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格

本合同金额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5、付款方式

(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3)合同价款的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详见专用条款。

7、保险

(1)总承包方办理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施工现场业主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投保后将保单复印件交业主方备案。

(2)总承包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

8、税费

(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总承包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范围有关的应由总承包方承担的税费。

(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总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各种工作服务、运输及保险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总承包方承担。总承包方提供发票按以下约定执行:

a)建安工程提供建安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

b)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费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c)所有设备(不含组件和逆变器)、电缆、支架等由总承包方向业主方开具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发票相关事项,按税法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因地方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税费增加,总承包方不得向业主方要求增加总承包费用。

9、业主方代表

(1)业主方委派的代表,行使业主方委托的权利,履行业主方义务。业主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业主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总承包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业主方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

10、项目经理及现场人员配置

(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总承包方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业主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总承包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以2万元/次的标准予以罚款,款项从最终结算款中扣减。 (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业主方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业主方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业主方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 总承包方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并征得业主方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总承包方未经业主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业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总承包方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业主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业主方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总承包方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报业主方同意。

(5)总承包方现场必须配置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土建专工1人、电气专工1人、安全专业人员1人、资料员1人。

11、业主方的责任和义务

业主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考核项目实施期间的进度、质量、安全等。 (2) 根据合同规定向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

(3) 为总承包方牵头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发电手续、安全性评价、及与政府部门有关的各种手续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便利; (4) 完成其他属业主方的相关工作。

12、总承包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完成光伏发电场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以及根据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保证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按约定向业主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总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方承担责任。 (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由总承包方负责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

(5)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总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7)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施工现场,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

(8)执行工程监理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 (9)按约定及时支付聘用的民工工资。

13、设计及设计审查:

(1)乙方负责提供施工图、非标准设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等文件。 (2)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

(3)完成一次设计后,对由专业设计院或制造厂进行的二次设计成品进行会签确认。

即便在设计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通过各方面验收所必须的,则需纳入设计范围。

14、质量保证及质量保证期限:

(1)质量保证体系。总承包方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总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空白。

(4)质量保证期限

本合同范围内设备质保期如下: a) 逆变器的质保期是五年; b) 组件的质保期为十年; c) 项目总体质保一年。 (5)紧急修复工作

在工程施工期间或在质保期内,合同范围内所包括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业主方发现需要紧急修复的工作,应及时通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应及时予以修复。如未能按期及时修复,则业主方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此修复工作,其费用由总承包方支付。

15、安全管理保证: (1)总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总承包方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

(3)总承包方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办理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保证工程安全施工,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

(4)总承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由业主方负责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总承包方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业主方同意,总承包方不得开工。 (5)安全措施 总承包方应该: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 保证与本工程相关、进入现场人员的安全; c) 及时清理现场排除隐患,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d) 提供工程的围栏、安全警示标志、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移交; e) 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不因工程施工给临近的道路的正常通行带来不便 。 总承包方应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以下五种事故的发生:

a)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b)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c) 重大火灾事故; d) 特大交通事故;

e)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总承包方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

a) 全面贯彻业主方发布和执行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b)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c)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d)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e) 向业主方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f) 按照业主方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g) 对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商,总承包方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h)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

i)按照业主方及总承包方的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的施工人员; j)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k)总承包方必须按规定参加由施工监理和业主方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

l)总承包方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并提供一套完整手续报业主方安监部门及现场监理审核后方可使用;

m)总承包方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并提供一套完整手续报业主方安监部门审核后上岗。

16、项目管理要求: 16.1项目组织管理和联络

(1)总承包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等相应的管理方案、作业指导书、技术培训等资料。

(2)总承包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和进行设备监造,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及时向业主方通报。

(3)总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交执行(1)和(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4)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5)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

(6)总承包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在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业主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合理的变更或修改,并向总承包方作书面通知,总承包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7)业主方有权将总承包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对盖有“密件”(或保密等)印章的总承包方、业主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9)总承包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总承包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业主方同意,费用应由总承包方自行负担。

(10)总承包方须对其合同范围内的供货、设备(包括分包与外购的)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11)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总承包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12)总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总承包方现场服务人员,总承包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业主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13)由于总承包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总承包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总承包方负责。 16.2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1)总承包方及承担本工程建筑安装企业的资质与承担工程项目相符,项目经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2)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调试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满足受电和并网调试工作需要。

(3)总承包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

(4)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5)设备的安装、调试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批手续完备。 (6)按规定进行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各项交底和会检纪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7)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资料完整、齐全,签证手续规范,管理闭环。

(8)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符合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9) 电气试验单位资质与承担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16.3项目进度管理约定 (1)进度计划

总承包方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提交业主方。业主方对于总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总承包方应按经业主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业主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总承包方应按业主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业主方批准后执行。 (2)工期延误

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业主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b)合同中约定的或业主方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3)工期提前

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提前的时间;

b) 总承包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c) 业主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d)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总承包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业主方批准后执行。业主方在总承包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不批准,总承包方应重新提报。 (3)进度保证及误期赔偿

总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因总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总承包方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业主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16.4项目分包管理约定

(1)分包约定。总承包方分包事项实施前必须提前报业主方审核批准,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标并签订分包合同。

(2)总承包方需分包的内容应征得业主方书面同意,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业主方。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短名单,总承包方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业主方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短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业主方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总承包方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3)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总承包方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商从事本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调试等工作,此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4) 总承包方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商购买所需的设备、材料,满足设计要求,从分包商购买的任何设备、材料应是新的先进的具有成熟的使用业绩的,不得采购淘汰的或可预知备件难以采购的型号的设备和材料。总承包方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业主方认为需提前采购的设备,总承包方应满足业主方要求。

(5) 总承包方应对所有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审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服务、设备采购、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以及协调各分包商的工作。当分包商未按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业主方有权发出整改通知。总承包方和分包商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在不危害其他可能的补救的条件下,采取一切合同范围内的,合理措施来补救该项缺陷的工作。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6)对分包人的付款。总承包方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 (7)总承包方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业主方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总承包方对分包人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方对主要分包商进行的审查、批准和同意不得免除总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8)除非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16.5施工坐标复验及放线

(1)根据本项目给定的建筑施工控制网资料,首先对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校对,然后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2)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

(3)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错误,总承包方在业主方的要求下,应由总承包方负责纠正。 16.6材料检查与检验

(1)施工过程的检查:业主方及其授权人,有权进入工地、试验室、以及为工程加工和准备材料的地方,总承包方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2)材料检查和试验:在施工及准备阶段,总承包方负责对其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进场材料进行复查,业主方有权检查及试验用于工程的材料。总承包方应按业主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检查、检验的报告。业主方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总承包方的义务。

(3)如果总承包方采购的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业主方认为该材料检验的结果显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业主方可以拒绝这些材料应用到本工程中,并应立即书面通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所用的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4)业主方有权对总承包方提出以下要求:

a)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撤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

c)独立检验:业主方可以委派第三方对材料、设备进行独立检验,但须将检验结果通知总承包方,若合格其费用由业主方支付;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 16.7、现场保卫、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 (1)总承包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2)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方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

a)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为业主方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的现场派出机构驻地,总承包方提供并维修在其驻地区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

b)总承包方负责其工作人员及劳务人员健康和安全的费用。

(3)总承包方负责其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区及生活区的保安、保卫和消防工作。配备保卫、保安人员,安装安全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以保证工程安全,防止设备、材料被盗、被毁。 (4)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方应遵守保卫消防的有关规定。 (5)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方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对现场保洁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做到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

(7)工程竣工移交后,总承包方应将其施工区域的生产临建、生活临建及剩余的材料、设施等撤走,直到业主方验收合格为止。

(8)总承包方负责协调合同范围内与工程有关的各方关系。

(9)总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业主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业主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总承包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工期如果因此造成延误,相应顺延。 (10)总承包方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总承包方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总承包方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总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总承包方遵守合同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16.8道路行驶许可保证

(1)总承包方应自行办理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相关费用。总承包方还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其使用的现场道路、桥梁、涵洞等不受损坏。 (2)总承包方的施工区、生活区必须按业主方要求的标准建设与现场主干道接口的通道并承担其费用。总承包方应提供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厂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 (3)总承包方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 (4)总承包必须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项目现场的一切运输事项及费用,相关费用必须包含在合同价中。

(5)在施工或保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公用道路、人行道道路的畅通。

17、设备采购管理

17.1设备监造、标准、检验和测试

(1)总承包方应根据国家和/或总承包方公司的现有标准,对采购的设备进行选料、制造、检验和测试。总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合同设备须签发检验证明,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总承包方需在设备生产前一周,将设备的排产计划交发包人及第三方监造人员。 (3)总承包方应对其提供的主要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向业主方提交制造商和总承包方出具的质量证书。总承包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总承包方要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业主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总承包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业主方。检验、测试及监造的全部费用(含业主方派出的第三方监造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

(4)业主方有权派出监造人员(第三方)到总承包方生产厂,与总承包方专业监造人员一起在制造车间对合同设备的制造及其质量进行检验和测试。

(5)如果业主方检验人员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业主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总承包方应当对这些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设备缺陷。在消除了设备缺陷后,总承包方应当再次进行测试和检验。

(6)业主方检验人员在总承包方工厂制造期间所进行的质量检验或参与工厂检验,不能代替设备到达现场后进行的开箱检验和测试,也不能使总承包方免除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业主方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证书。

(7)总承包方应根据总承包方总装厂的检测程序免费向业主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如:必要的技术文件、图纸、测试工具及器械等。

(8)在交货前,总承包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付款申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9)现场开箱检验 a)设备到达现场后,总承包方尽快开箱检验,业主方和工程监理应积极配合(原则上由总承包方提出检验申请后24小时内业主方和工程监理应到场进行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工程监理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主要设备需由设备生产厂家、总承包方、监理和业主方现场共同验收。

b)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总承包方负担。

c)由于总承包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0天,且不得影响电站整体建设进度。

d)上述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和开箱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总承包方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总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总承包全面负责:设备的制造质量责任和按期交货责任由总承包全面负责,本条规定不能免除总承包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7.2设备包装与标记

总承包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总承包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7.3、设备交货和运输(总承包方确定)

(1)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2)交货地点:(总包方在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 17.4、设备伴随服务

(1)总承包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与技术协议规定的附加服务: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安装技术服务,并完成安装后发电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书版六套和电子版两套)。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总承包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e)在设备供应商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业主方人员进行培训。

(2)总承包方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总承包方在合同设备安装和试运行期间的现场技术服务要求参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8、隐蔽工程的检查与复查

(1)隐蔽工程的检查:未经业主方(包括业主方指定的授权范围内监理工程师,下同)的批准,隐蔽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总承包方应保证业主方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隐蔽工程的下一道工序进行检查。当任何隐蔽工程部分具备检查条件时,总承包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方,业主方应按约定时间参加该隐蔽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工作。

(2)隐蔽工程的复查:当业主方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总承包方应予执行,并应对其进行恢复、完善。如果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业主方与总承包方协商后决定总承包方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由业主方负责。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总承包方承担。

(3)隐蔽工程经过现场检查并测试合格后,施工方需提供测试报告,总承包方检查并确认盖章,经业主方(包括业主方指定的授权范围内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才能对隐蔽工程的部分实施覆盖。

19、启动前质量监督检查与验收 (1)地锚桩基础位置、标高符合设计。

(2)投运区域所有临时设备和系统已经拆除,无施工痕迹;道路通 畅,满足消防要求。 (3)光伏方阵机架方位和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架防腐良好。

(4)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安装平整、牢固,机架上组件间的风道间隙、机 架间空挡符合设计要求。 (5)组件方阵布线应有支撑、固紧、防护等措施,布线方式符合图纸规定。 (6)每个方阵布线用来区分正、负级和串接线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7)方阵连接导线接头应镀锡或加装铜鼻子,每处接线端最多允许两根 芯线,两根芯线间应装垫片,且连接螺丝紧固。

(8)太阳能电池组件线盒出口软管应向下弯,防雨水流入;组件连线和 方阵引出电缆固定牢靠。

(9)方阵输出端应有明显的极性标志和子方阵的编号标志。 (10)方阵开路电压应符合设计规定。

(11)并网逆变器直流正、负极电缆及交流电缆色标及 标识牌明显、清晰。 (12)方阵电缆规格和敷设路劲应符合设计规定。

(13)馈线从穿线管穿出后,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口进行防水处理。 (14)方阵输出端与支撑结构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 (15)接地装置的接地体尺寸和埋设深度及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

(16)电气系统各项试验和调试按规定要求全部完成,试验结果符合电气设备交接实验标准及厂家技术标准的规定,调试报告齐全、规范,结论明确。

(17)光伏发电单元系统及光伏发电分系统的各项功能、参数符合规定。

(18)并网逆变器根据太阳光强弱自动投入和退出,满足设计要求,控制、保护、报警、监测信号工程正常(并网逆变器保护功能:极性反接;电网过压、欠压、过频、欠频;短路、孤岛效应;过热:过载;接地故障等符合国家电网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19)全场防雷及过电压保护设施齐全、投用正常,接地电阻值符合设计要求,试验报告规范。

(20)有关电网安全的保护、自动装置、远动通信已按电网管理、调度部门的要求完成试验。

(21)电缆按有关要求试验合格,记录齐全;电缆敷设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且排放整齐,绑扎牢固,标识齐全、清晰、防火封堵严密;直埋电缆有走向标志。 (22)各项调试措施编制完整、准确、规范。

(23)受电并网范围内设备和系统已按规定全部调试完毕,并已验收、签证。 (24)调试报考齐全、内容完整。

(25)对自查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26)光伏发电和逆变装置运行操作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工器具、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均已备齐。

(27)计划投运和正在施工中设备、系统隔离措施已制定,并按规定审批完毕。 (28)设备名称和双重编号已完成,标识准确、齐全,安全警示牌已准备完毕。 (29)电缆或光缆等遇有中间转接时,电缆标志、走向必须标识清楚、完整。

以上检查的不合格项,由总承包方改正或返工,总承包方应按业主方要求的时间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因总承包方原因达不到以上约定要求,总承包方承担全部费用,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0、工程启动试运行 (1)总承包方的义务

总承包方应按《光伏电站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光伏电站机组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启动试运行。

(a)光伏电站安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 (b)场内电力线路已与电网连接,并通过冲击试验; (2)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本工程光伏电站分项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进行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试验,应包括规定的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分项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地操作。 在试运行期间,当工程正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总承包方应通知业主方,告知工程已可以做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试验(如果有),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业主方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履约保证。 (3)试验延误

由于非总承包方原因造成试验延误,总承包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如果总承包方不当地延误240小时试运行,业主方可通知总承包方,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240小时试运行。总承包方应在上述期限内的某日或某几日进行240小时试运行,并将该日期通知业主方。 (3)重新试验

由于总承包方的原因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由总承包方按有关规定进行消缺整改后重新试运。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由于非总承包方原因造成试验延误,总承包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4)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

如果工程或某项工程未能通过规定重新进行的240小时试运行,业主方有权: (a)下令再次重复240小时试运行;

(b)如果此项试验未通过,使业主方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 (c)颁发预验收证书。

在采取(c)项办法的情况下,总承包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降低,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业主方带来的价值损失,除非对此项试验未通过相应减少的合同中另有说明(或规定了计算方法)。

21、变更与索赔:

21.1变更

(1)总承包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业主/监理方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总承包方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应取得业主方的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变更进行施工,否则,因变更造成的质量及工艺降低,由总承包方负责。 (3)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由业主方审定后,费用由总承包方自理,工期不顺延。 21.2索赔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索赔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 (2)违约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如总承包方给付业主方的违约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业主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合同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以外,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5)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侵权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b)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c) 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d)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个工作日起生效。

(6)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设备质量责任索赔。

如果总承包对设备质量负有责任,而且业主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总承包应按照业主方选定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总承包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设备采购款退还给业主方,并承担由此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删除

b)业主方与总承包方商定降低设备采购价格或从合同价中扣除相应合同设备采购金额。

c)总承包方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同时,总承包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d)如果在业主方就设备质量问题提出索赔通知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总承包方未作答复,该索赔视为已被总承包方接受。如总承包方未能在业主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或业主同意的延长期期限内,按照业主方选定的上述方式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业主将从拟付货款或从总承包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2、工程的照管

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方应全权负责且对应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在建及已完尚未验收移交工程本身负照管的责任。

23、竣工结算(对应工程结算方式)

(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总承包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业主方认可后的30日内,总承包方向业主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业主方收到总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个月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总承包方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3)竣工结算的争议。业主方收到总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2个月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4)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业主方在总承包方按约定提交了最终认可后的竣工结算资料的2个月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业主方将总承包方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总承包方。

24、工程的暂时停工

(1)业主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总承包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总承包方按业主方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业主方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业主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总承包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25、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业主方应如约付给总承包方在合同执行阶段、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 (3)总承包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业主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业主方应为总承包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6、竣工文件材料的验收移交

(1)总承包方应编制一套(四份)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纪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

(2)施工竣工文件材料移交时间为本工程预验收后45日内向业主方移交。

(3)向业主移交所有开箱资料、厂家所有技术资料,现场安装、调试、试运所有报告和其他业主为档案达到安徽省档案要求所需的一切资料。 (4)总承包方有责任及义务协助业主促成资料和档案达标工作

(5)竣工资料达到档案管理要求,按照《光伏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并包含如下内容。

(5.1) 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及资料(不限于建设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环评批复意见、环保同意试生产的核准文件等)。 (5.2) 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

(5.3)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货等招标文件、资料及其合同、协议。 (5.4)各光伏发电单元安装及调试技术资料。

(5.5) 电气设备和各光伏发电单元组件出厂质量证明和技术文件;支架抗风能力的厂家设计资料。

(5.6)并网逆变器的性能测试(主要性能参数包括谐波、电压、频率、三相不平衡等)报告。

(5.7)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施工记录、电气交接试验及调试报告。 (5.8)光伏发电单元系统启动方案、措施以及系统图。 (5.9)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规程、系统图和运行记录表。 (5.10)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检查记录。

(5.11)施工图会检记录、纪要,施工、调试技术交底记录。

(5.12)并网启动涉及的建筑、安装、调试项目验收签证汇总表,项目汇总清单。

27、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约定

1、如果总承包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业主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总承包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业主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因总承包方原因致使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业主提出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总承包方拒绝修复,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

3、总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业主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

4、总承包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

28、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发生后,总承包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业主方通报受害情况,按约定的时间向业主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总承包方应每隔5天向业主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业主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3)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本身的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工程本身的损害导致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方负责。 b)业主方、总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总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总承包人应业主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方与业主方共同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与承包方共同承担。 f)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合同争议的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本合同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地点为山西省万荣县。 (3)仲裁机构为万荣仲裁委员会。

(4)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5)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6)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30、其它

(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7)总承包方保障业主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侵权指控。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业主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业主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双方各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授权代表发生变化,变化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替换代表名称和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对方。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名称和通讯地址如下: 业主方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总承包方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8)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地址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快递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授权代表接收并文字确认后,即被认为已被对方正式接收。

(9)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并以中文为准。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一、承包范围:(包含不仅限于以下工作及费用)

山西省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包括光伏电站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验收、达标投产,移交生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

(1)项目施工前相关工作:包括建安工程一切险,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网线勘察(根据需要迁移或保护),消防报审,进场道路开通,施工临时水源、电源、通讯施工及相关工作。水土保持工程、环境维护工程建设等。

(2)光伏厂区工作:场地平整、光伏支架基础施工及防腐,厂区电缆,厂区围栏,防雷接地,消防设备的配置等附属工程,镀锌钢支架、电缆、并网柜等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及安装、调试等。

(3)并网及达标验收工作:按照供电公司接入方案及设计要求,完成并网点之前的所有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为本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技术、各类培训、咨询服务。

二、工程发电工期:

2017年12月31日前并网发电。

三、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及建安工程分包管理:

1、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总承包方在所有设备及材料招标采购前,需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发包人进行审核确认,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招标,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2、设备、材料招标要求 总承包方对设备、材料、分包商的选择采用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承包方须按经业主方确认的进度计划及招标文件进行设备的采购。总承包方应在设备招标或谈判前将所有入围厂家资质、业绩、资金保证、制造能力报业主方审查通过并确认。

总承包方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质保期、技术要求、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性能保证及性能保证考核条款、监造条款、售后服务等必须满足本项目工程质量及性能要求,否则总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3、建安工程分包要求

总承包方对建安工程分包商的选择采用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承包方需对分包商的资质、业绩、资金保证、施工能力等报业主方及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确认,此确认并不减轻总承包方承担合同相关责任。

业主方委派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组件现场安装专项监理,总承包方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安装,否则经责任划分后确定为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组件隐裂所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并负责无偿更换损坏组件。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EPC承包价为 万元。详见清单。

五、合同承包方式:

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最终按照实际并网容量及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六、合同价款支付:

1、工程款:

(1)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支付;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一周内(7日)内业主方收到总承包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核对无误后15天内,由业主方向总承包方支付:

a)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0%的财务收据1份;

b)金额为合同价款30%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工程全容量并网验收合格之日止。

(2)进度款:

a)工程进度款分批支付,乙方每完成300KW设备安装后,向监理方及甲方上报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经甲方或监理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确认工程量的65%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和相应的收据,甲方7天内支付相应工程款。

b)乙方在申请最后一批进度款时,要同时提交工程总价95%的合规发票;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建安工程价款95%;

(4)质保金:剩余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若无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方20天内根据合同约定向总承包方支付剩余质保金。

七、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执行下列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5)《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6)《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9)《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10)《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11)《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及考核检查表》 (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13) 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14)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15)签订合同时需同时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八、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据的主要技术文件

1、通用部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3 52号);

(3)《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21号);

(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

(5)《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电源(2002)896号); (6)《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国电总(2001]646号);

(7)《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

(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6] 102号);

(10)《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11)《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252号);

(1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

(1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

(14)GB/T 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15)DL/T 5434—2009《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6)《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

(1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

(18)JGJ l90一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1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20)《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电建质监(2004]18号);

(21)《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电建[1995] 543号);

(22)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23)GB/T 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2、光伏发电标准

(1)GB/T l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2)GB/T l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3)GB/T50794-201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4)GB/T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5)Q/SPS 22—2007《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6)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安装手册(指导书)。

3、电气标准

(1)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2)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GB 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GB 50171——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 50173——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6)GB 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7)GB 5014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与验收规范》; (8)GB 50148——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9)GB 50149——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0)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GBJ 50233——2005《ll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2)DL/T 5168——2002《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1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标准。

4、建筑标准

(1)DL/T 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l部分:土建工程》;

(2)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JGJ l69——2009《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5)GB 50164——19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6)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7)JGJ l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8)JGJ l07——2010《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9)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10)GB 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DL/T 5024——2005《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12)GB 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GB 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4)GB 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6)GB 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8)GB 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九、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总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交: 1)工程里程碑形象进度计划; 2)工程一级、二级网络进度计划; 3)设备招标采购计划 4)设备到货计划 6)施工组织计划 7)质量控制计划 8)安全控制计划 9)进度控制计划 10)文明施工措施

11)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组织机构

附件一 廉洁合同

项目名称:山西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业主方:

总承包方:

为规范总承包的招、投标工作,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同意,将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业主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总承包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业主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业主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总承包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三)业主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方索取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总承包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总承包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总承包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总承包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总承包方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总承包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

(四)对总承包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业主方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业主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业主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总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总承包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业主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总承包方有权了解业主方在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业主方遵守执行。

(三)总承包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业主方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四)总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业主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业主方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业主方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业主方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业主方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业主方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业主方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业主方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业主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

(五)总承包方发现业主方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业主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

四、违约责任

(一)业主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业主方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二)总承包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业主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退回其投标;对中标的总承包方,业主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撤销中标决定,或一次性扣罚与其签订合同总价款的0.5—10%直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总承包方承担。

五、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在主合同授予、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业主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盖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盖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项目名称:山西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业主方: 总承包方: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和环保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基本要求,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文明、健康、环保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根据国家电力生产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特点,为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责任、权利、义务,双方签订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一、本工程的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重伤或群伤(轻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或草原火灾险情;

3、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或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污染草原环境事故或重大垮塌(坍塌)事故。

二、业主方的安全责任与权力:

1、业主方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审查总承包方的工程总承包资质和其施工分包方的施工资质及安全施工许可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质文件及安全组织机构。

3、根据发包内容,审查总承包方的施工方案。

4、应对总承包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等违章作业行为有权令其停工,并进行教育和处罚;

5、在总承包方发生事故时,业主方及时到现场组织总承包方进行事故处理。

6、协调总承包方安全文明施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总承包方的安全责任与权力:

1、总承包方对现场施工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2、建立建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分工。

3、总承包方和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或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4、执行业主方以及总承包方有关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服从业主方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5、开工前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6、严格管理施工单位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日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有隐患或不合格的机械、工器具。

7、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8、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从事危险性作业必须设专职的安全监护人;

9、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业主方安全部门,组织全力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

此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经签字,即与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对违约按总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业主方代表签字(盖章 ) 2017年 月 日

总承包方代表签字(盖章) 2017年 月 日

附件三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开立日期: 受益人: 履约保函编号:

兹开立本保函作为 (以下简称“承包商”)与贵公司 ( )工程总承包合同,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本行法定继承人、受让人无追索权地支付给贵方不超过相当于合同价格10%、金额为(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 并就此立约保证和同意:

1.如贵方认为承包商未能忠实履行合同文件的规定,我行将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通知要求后, 立即按贵方要求依上述通知付给贵方总数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2.本保函项下任何付款将不包括或不扣除任何单位因任何原因征收的或将征收的税费、关税、手续费及代扣费用。但是,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仍以保函金额为限。 3.本保函的各项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你方所提任何能免除银行付款责任的合同条款的变化、时间的余地或其他容忍、妥协及其他行动或不行动都不应免除银行依此保函应负的责任。

4.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5.本保函的有效期至该工程全部光伏单元阵列并网发电通过预验收后为止。即 年 月 日, 保函失效。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本保函有效期满后应退还我行。 ______________ (开立银行名称) ------------------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 (签字)(公章)

附件四 质量保函

质量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 (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 合同,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或协议下的货物质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无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我行将在搜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已上诉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1)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一项书面声明,申请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的支付给你方;

2.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及保函申请人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

3.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如下地址:

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八、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律起诉。

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十、本保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其他条款:无。

十二、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如责任或授权代理人:

签发日期:

第三部分 合同协议书

本EPC总承包合同由 (以下简称“业主方”)与具有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的 商定并签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合理优化后的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技术规范等,就本工程的EPC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山西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1.2工程地点:项目建设位于万荣县境内。

1.3工程规模及特征:新建6.515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1.4工程承包范围: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包括光伏电站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验收、达标投产,移交生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

详见专用条款。

2.工期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并网发电。

3.工程质量:本工程应按最新版《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土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安装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争创优质工程。

4.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价款(详见专用条款明细): 币种:人民币

EPC总承包合同价款为 万元(大写: )。 EPC总承包合同价款中:

(1) 建安工程费 万元(大写: )。

(2) 设备及主要材料购置费 万元(大写: )。

(3)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费及其他等共计 万元(大写: )。 5.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纪要);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及合同附件;

(5)初步设计资料(电气部分)或可研及相关文件; (6)设计图纸;

(7)双方认为应作为合同构成的其它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6.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上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7.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8.考虑到业主方将支付给总承包商工程款,总承包商特此立约,向业主方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

9.考虑到总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业主方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总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特立此据。

10.本协议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并开始执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即生效。正本一式贰份,签约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捌份,签约方各执肆份。

1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业主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总承包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合同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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