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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自由泳;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唐山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太原市、大同市、包头市、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兴市、合肥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淄博市、郑州市、平顶山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南宁市、北海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玉溪市、西安市、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北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闵行区。

四、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运动员年龄

1.男子:限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2名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者。

2.女子:限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2名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者。

五、参加办法:

(一)凡参加第十五届亚运会游泳比赛或在2006年度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中获得单项前10名,并参加了200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且在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游泳预选赛上达到报名标准(标准另发)者可报名参赛。

(二)凡在2006年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中未获单项前10名的运动员(含已达到200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报名标准者),必须参加2007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

(三)参加200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适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但参加决赛阶段比赛项目不得超过3项(接力项目除外)。如不服从国家安排,拒绝参加世界锦标赛者,则取消参加决赛阶段比赛资格。

(四)参加2007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的适龄运动员,须在参加了200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后(报名后未到赛区者除外),方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不得超过3项(接力项目除外)。

(五)所有男子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和女子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不得超过3项(接力项目除外)。

(六)运动员参赛项目必须是在预选赛中达到达标标准的项目。达标项目少于2个(含2个)和无一项成绩达到达标标准的运动员,最多可报2个单项(接力项目除外)。

(七)除参加200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和参加2007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的适龄运动员外,未参加预选赛(包括报名后未到赛区参赛)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与预选赛参赛项目相同。预选赛中若运动员预赛弃权,弃权项目不能作为决赛阶段的报名项目。

(八)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重赛成绩不作为达标成绩。

(九)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接力项目限报1个队。

(十)男、女达标运动员各不足4人的单位,可各补足4人。补足的运动员参赛项目必须是在预选赛中参加过的项目。

(十一)各单位可报领队1名,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的4:1配备。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

(三)除参加世界锦标赛运动员外,其他运动员各单项报名成绩应是本人在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游泳预选赛或全国游泳冠军赛中取得的成绩,若报名成绩出现严重不符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四)参加了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或差于)本人2006年全国游泳各单项排名成绩或在2007年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认可的比赛成绩。

(五)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六)200米以下距离各单项(不含接力项目)录取参加决赛运动员名单的办法,按参加半决赛运动员的预赛和半决赛两次比赛成绩总和进行排序,排列前8名运动员进行决赛。

(七)女子800米、男子1500米、男女400米自由泳和400米混合泳预赛分组编排采用以报名成绩好的前8名运动员安排在最后一组,9至16名安排在倒数第二组,17-24名安排在倒数第三组,以后名次的安排以此类推;各组安排的人数不能少于3人;各组运动员的泳道编排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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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方式进行。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报名和报到:

(一)请各单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颁布的参赛运动员名单,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统一报名。

(二)其他事宜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名单另发),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裁判员原则上提前4天到指定赛区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者,不予安排工作并一切费用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十、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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