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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贷款培训原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个人汽车贷款

一、概念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按注册登记情况划分为新车和二手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以家庭自用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购置的轿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购置的机动车辆,包括载货车、大型中型载客车、城市出租车以及其他营运车型;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二、特色与优势

个人汽车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分类管理,特定用途”的原则。“设定担保”指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需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分类管理”指按照贷款所购车辆的不同种类和用途,对个人汽车贷款设定不同的贷款条件。

“特定用途”指个人汽车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购买汽车,不允许挪作他用。

“贷款担保“指个人汽车贷款必须以所购车辆抵押。在车辆抵押基础上,根据借款人资质不同追加第三方保证或其他担保方式等方式。

三、贷款要素

(一)贷款对象与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有固定的住址;

(3)在当地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个人合法资产,足够偿还贷款本息;

(4)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并能够提供有效担保;

(5)能够支付建设银行规定的首期付款数额;

(6)如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借款人还应具备合法运营资格。

2.借款人申请借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

(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或购车合同;

(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可为经销商开具的等金额发票、收据或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存

款证明;

(7)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包括质押的权利凭证、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评估证明、第三方保证的意向书等;

(8)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租赁协议等。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且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两者的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建设银行认可的评估价格两者的低者。上述成交价格均不得含有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或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四)还款方式与方法

个人汽车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还可以采取一次还本付息法。

个人汽车贷款可以选择委托扣款或营业网点柜台还款两种还款方法。

四、操作流程

个人汽车贷款的业务操作环节包括营销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提前还款等特殊交易的处理。

(一)营销受理

1.资格初审。初步了解客户情况,详细告知客户具体的贷款条件、利率、贷款流程以及应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和需支付相关费用等信息。

2.正式受理。客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经办人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个人信用记录;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和复印件核对相符”戳记并签字;初步确定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等,正式受理客户贷款申请。

(二)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在正式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须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通过与借款人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借款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信情况、贷款用途、担保物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如实了解,对借款人购车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把握。

(三)贷款审核与信息维护

贷款审核人员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贷款申报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合规;申请书、申报审批表所填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主体资格、贷款条件、借款用途、担保方

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是否符合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分析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的稳定性、持续性,判断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针对个人汽车贷款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购车合同或协议是否提交以及真实性;调查拟购车辆的售价与当地市场价格是否相符;首付款单据(汽车经销商开出的首付款收据或借款申请人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进账单等)上列明的所购车辆是否与购车合同(协议)一致;购买客运车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其挂靠单位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营运许可证。购买货运车的,需提供营运协议和营运许可证明。

贷款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在《申报审批表》“审核人意见”栏填写贷款意见,并加盖申报机构(环节)印章,将《贷款利率申报表》提交个人贷款利率有权审批人。

信息维护:按照建设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系统的操作要求,在个人贷款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贷款信息、担保信息等,并由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核准,保证录入信息的正确性、一致性。

(四)贷款审批

个人汽车贷款审批执行评分卡自动审批和人工审批双轨制。贷款审批首先通过评分卡自动审批,自动审批通过的可进入下一环节。对于自动评分为低分区等未能通过的,转入人工审批。审批人员收到材料后,根据申报审批资料和总分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操作的有关规定审批贷款。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出具《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审批不同意的贷款,应退还申报机构(环节);对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申报机构(环节)落实。

(五)贷款合同的签订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包括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等),确认签约时间,签署《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

经办人员填写《个人贷款开立账户通知书》、《贷转存凭证》,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上述材料以及《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担保物收妥通知书》等材料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原件等重要单证一起提交会计岗进行账务处理。其他贷款资料直接移交档案管理岗整理、保管。

(六)落实担保条件

落实担保条件: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第三方保证等。

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借款人须在办理完购车手续后,及时到贷款经办行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原件、各种缴费凭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代表抵押登记)、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等交与建设银行进行保管。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须持续按照建设银行的要求为贷款所购车辆购买指定险种的车辆保险,并在保险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在担保条件的落实上,不得存在担保空白。

(七)贷款发放

会计岗位根据《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开立账户、划款,并将《贷款转存凭证》的业务部门留存联返回信贷部门存档,将《贷款转存凭证》的借款人回单联交付借款人。贷款发放后,贷款经营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根据会计账务处理

信息更新台账数据,保证信贷台账与会计账相符。

(八)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指从个人客户实际使用银行贷款到贷款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业务管理过程,是信贷业务全过程的重要管理阶段。贷后管理工作的主要范围包括贷后检查、贷款本息回收、信贷要素变更、贷款催收、贷款信息管理、风险监测与分析等环节。

1.贷后检查:在贷款存续期间,经办人员应对贷款进行检查与事后回访,对于出现风险异常或借款人违约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保信贷风险不进一步扩大。贷后检查应做好记录,填写《个人贷款贷后检查报告》进行归档。贷后检查的主要手段有:监测客户还款情况、查询不良贷款明细、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从客户之外获取信息等。

借款人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收入状况。对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检查借款人从业、职务、本人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因素的变化。对于经营类车辆应监测其车辆经营收入实际情况。

担保情况检查内容:(1)对以车辆抵押的,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车辆保险有效性和车辆实际价值进行检查评估。(2)抵押权证的保管是否正常;(3)对经销商及其他担保机构的保证金缴存情况进行监测;(4)对房产抵押和质押方式的检查,包括检查房产等抵押物的存续状况,使用状况。应实地检查抵押的房产是否被拆迁,是否正常使用、维护。有无使抵(质)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了解抵(质)押物市场价格的变化,必要时进行重新估价,并对可变现性进行判断;检查抵押物的权属,抵押人有无擅自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物的保险单是否按合同约定续保;

2.贷款本息回收:应计贷款本息回收应执行“先收息、后收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的原则。应按照应收利息、应收利息复息、催收利息、催收利息复息、本期利息的顺序回收贷款利息。非应计贷款应先偿还拖欠本金。

贷款结息日的确定可以采用统一定日和按户定日两种方式。统一定日方式是指对每类贷款账户统一确定每月固定日期作为结息日。按户定日方式是指每笔贷款均根据其发放日和所选择的固定的还款时间间隔确定结息日。

3.贷款要素变更:包括还款方法变更、调整拖欠本金、变更担保、贷款缩期或展期等。信贷要素变更必须由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有权人审批后才可以办理。在合同履行期间,信贷要素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在担保期内的,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征得担保人同意的,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1)贷款发放后,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2)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对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经办人应核实确认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无拖欠贷款本息。对存在拖欠本息的,应要求借款人先归还拖欠贷款本息后,才予受理提前还款业务;

(3)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

半),展期之后全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

4.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损失。

汽车经销商等机构承担第三方保证的,根据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保证金,并通知担保方协助催收或车辆处置等保全措施。

5.贷款信息维护:贷款发放后,应根据贷款种类分别建立信贷台账,台账应记录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贷款信息,贷款信息包括账号、合同金额、期限、放款日期、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利率、贷款余额、拖欠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账户状态、风险状态等要素。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在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由贷后检查岗位人员负责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借款人主动提供情况的,由经办人负责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附件: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担保机构相关规定

一、担保机构为汽车经销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或一级法人授权。担保机构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必须由总公司或母公司书面承诺对其担保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二级以上汽车销售代理资格;

(三)A、B、C、D类分行所在地区,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四)已取得营业执照,有汽车专卖店或固定销售网点,从事汽车销售业务满一年以上,汽车年销售量在100辆以上。对于资金实力雄厚且拥有4S一体店的经销商,可适当放宽对年销售量的要求;

(五)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六)管理水平较高,具有完整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客户资信审查、贷后跟踪监测、催讨逾期贷款、及时处置抵押车辆并能有效化解贷款风险的管理手段;

(七)近三年在银行无违约等不良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例。

二、担保机构为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或一级法人授权。担保机构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必须由总公司或母公司书面承诺对其担保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相关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

(三)A、B类分行所在地区,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且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四)有固定营业场所;

(五)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六)管理水平较高,具有完整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客户资信审查、贷后跟踪监测、催讨逾期贷款、及时处置抵押车辆并能有效化解银行贷款风险的管理手段;

(七)近三年在银行无违约等不良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例。

担保机构应当与建设银行签订车贷业务合作协议,并在建设银行存入一定数量的基本保证金,同时再按担保余额的新增存入追加保证金。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由总行和一级分行审核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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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贷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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