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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1: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立即按照规定自行作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标准: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发生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经补检,动物染有或疑似染有疫病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

3 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

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经责令改正能够全部追回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在客观上无法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者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发布动物疫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的;或造成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九、《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

5 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劣质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或兽医器械,但未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假兽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或者使用假兽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或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4、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发生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十、《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伪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伪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畜牧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1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严重,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5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尚未应用,且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已开始应用,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已经应用,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无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有违法所得但尚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有违法所得且已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没有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有违法所得但尚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有违法所得且已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畜牧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六、《畜牧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

10 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畜牧法》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禽养殖场建立了较全的养殖档案,但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禽养殖场建立了养殖档案,但载明的内容不完善,不能正确反映本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的。

处罚标准: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处罚标准:责令期限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不齐全,在销售种畜禽时没有全部附具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种畜禽时不能附具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已加施但有部分损毁或丢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经查发现是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而从未加施过标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第六条执行。

九、《畜牧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三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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