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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介绍(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0: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索 引 号:002482429/2010-00241 分类: ; “811”新三年行动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 2010年02月02日

主 题 词: 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 杭州市 名

称: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介绍 文

号: 无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介绍

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大力支持下,结合杭州市的生态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杭州市环保局大力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和措施,在落实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高污染车淘汰和推进机动车排气独立检测等工作上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几点体会做

一简要介绍。

一、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从起步到目前为止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995年-1997年,依据市长令,开展防治工作。1998年-2006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成立了机动车污染的监管机构,建立了环保执法队伍,完善了地方法规和各项监管制度。2007年-2009年,出台政策,采取多项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一)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日常监管。

1、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杭州市1998年对机动车排气实行年度检测制度。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管理工作,下设排气检测站,人员和设备统一由市环保局派出和配置。排气检测工位设置在公安安全性能检测线的第一工位,检测设备与公安检测系统联网,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标准和方法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环保、公安联合对排气检测车辆进行把关,对检测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标志。对检测不达标车辆采取强制的维修治理措施。

2、开展道路抽检执法工作。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对道路行驶车辆有重点的进行抽检,对排放不合格车辆,环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交警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直至机动车辆检测达标排放。

3、加强重点排污车辆的整治。

一是对公交车的污染排放加强监管。“三检查制度和二评比活动”:三项制度是:公交车早出场检查制度、公交站点巡查制度和环保、公交集团联合检查制度。二个评比活动是:开展公交车年度达标排放优胜单位和环保达标线路的评比活动(无投诉和各项检查无黑烟、无超标车辆)。检查制度和评比活动的开展与公交内部考核挂钩,责任落实,有奖有罚。

二是加强对其他重点用车单位的管理。主动上门服务检测,督促重点用车单位的车辆达标排放(环卫、工程、大型物流、邮政和搬家公司等车辆)。对冒黑烟车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二)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淘汰高污染车辆。

2007年以来,杭州市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为加强对高污染车的监管,2007年7月1日起,在市区和五县(市)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对符合国家第一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绿色环保标志(简称“国Ⅰ”);对不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2、对高污染车辆的通行采取管理措施。2008年10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分三个阶段对高污染车辆采取时段性的道路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限行道路由南北向高架道路逐步扩大到123公里环形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所有道路,限行时间从早上6点到晚上24点。

3、对非本市牌照车辆的通行采取管理措施。2008年12月1日开始,对长期在杭州市区使用非本市牌照的车辆按本市车辆规定进行管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环保标志,并对高污染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同时,对临时进入杭州市区非本市牌照的车辆,在39个入城口核发5天有效期的临时环保标志,以减少外地车辆在本市的污染物排放。

4、部分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排放标准。2007年7月1日起,对新购置登记的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和政府集中采购车辆提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经市政府批准,2010年1月1日起,上述车辆将提前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并按照“沪Ⅳ”车用柴油标准供应全市公交柴油车的用油。中石化保证每年供应10万吨柴油。

5、提高外地转入车辆环保标准。2009年2月22日起,外地转入车辆执行“国Ⅲ”标准,对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以提高城市机动车排放控制的整体水平。

6、鼓励高污染车的淘汰更新。2009年3月20日起,对高污染车辆淘汰更新实行经济补助鼓励政策,以加快高污染车辆的淘汰更新。据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市区参加年检的高污染车有11250辆,淘汰高污染车3万多辆。

7、强化机动车排气的定期检测。推行轻型汽油车的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采取社会化的运作模式,独立进行排气检测。检测站建设和管理坚持四项原则,即:“统一原则,便民原则,规范原则,合理原则”。 统一原则。环保部门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的时间和周期应保持一致。对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标准的车辆,由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定期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便民原则。环保排气检测站应尽可能靠近公安安全检测站选址建设。按照“两站合一”的要求,环保排气检测站和公安安全检测站应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同期建设、同时检测,以方便机动车实施检测。

规范原则。排气检测站要符合“科学规划、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环保部门的检测委托。

合理原则。检测站和检测线的数量应与检测任务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扩展性,以确保完成检测任务,避免车辆检测时发生拥堵及检测资源的浪费。

目前已完成检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2010年上半年将启动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排气进行定期检测。

二、主要做法

(一)政府重视,正确决策。

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区、县(市)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组织和协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政策、措施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抓落实。

两年间,市政府批转印发《关于杭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3号)等7个政府文件,明确整治任务,落实责任,提出要求。 为加强监督,抓好落实,市长每季度定期视察并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当场进行协调和解决,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共投入专项资金近1亿元。

(二)精心准备,依法行政。

在政策、措施的制定过程中,深入机关和重点用车单位开展调研,摸清家底,掌握第一手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同时,不断完善地方法规,为政策、措施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1、完善高污染车限行的法律依据。在制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时,增设了第九条规定:“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限行管理由交警部门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在限行措施制定中我们采取由线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扩大的策略,避免了各类矛盾和问题的发生。

2、提高外地车辆转入环保标准的依据。为防止外地高污染车转入,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等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保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的规定,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规定了外地转入车辆的环保标准。工作开展由环保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转入车辆所能达到的排放标准进行把关,对没有取得环保部门达标证明的车辆,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为方便外地车辆的转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公安网发布通告的同时,向全国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发函告知。

3、为建立和完善I/M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为下一步推行社会化检测服务,规范机动车排气的维修治理,我们在《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中增设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设备并进行检测。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检测、维修管理制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检测、维修制度的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配合省环保厅制定浙江省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配合省环保厅制定浙江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 660—2008)并于2008年6月发布。《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正在审批之中。为两个标准的制定,为全省推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奠定基础。

(三)相互配合,群策群力。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政研室等13个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步调一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得到市人大和市政协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出台前,分管副市长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市人大和市政协征求意见,并及时与各民主党派进行沟通,以取得他们理解和支持。为防止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市人民中级法院进行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取得法院的大力支持。

(四)广泛宣传,大造声势。

通过新闻媒体采取专题访谈、互联网络、民情热线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广泛开展宣传。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以及防治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以增强公众的参与度,2009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投入100多万元。

三、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抓住各种时机,通过不同途径,把国家标准和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整治目的以及社会要求反馈给政府,使政府知情,以便决策。

一是通过创模、生态建设和大的污染整治工作的途径,制定任务;二是通过“两会”人大、政协提案和议案途径,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三是通过政府内参等途径,让市领导了解机动车排气污染可防可治。

(二)深入调研是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深入调研是制定政策、措施的基础。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我们先后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青岛等城市进行调研,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同时,认真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三)加强协调是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保证。协调机制是政策、措施制定和顺利实施的保证。一是通过政府协调(领导小组),解决部门间的意见分歧和重大事项。如机动车排气检测推向社会化服务的问题,是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多次到省政府进行协调解决;二是部门之间协调。部门协调是政策、措施制定和方案实施的关键,做好上报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非常必要。如:我们在对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前,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领导先后到省政府、驻杭部队、中央驻杭机构等单位沟通协调,并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包括具体的业务部门协调)

(四)搞好宣传是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每项措施实施前,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让省、市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对网络上反映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员及时引导和答复,防止网络上的炒作,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印制宣传卡片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手册通过社区分发到市民家中。还利用各种活动发放宣传雨伞、环保袋,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知识。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湖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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