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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保证股东利益,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
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
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
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阳光)对本部
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
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
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
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中国阳光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中国阳光的非常设机构,
其组成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
权最终决定或否决公司投资。
第七条 中国阳光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中国阳光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
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中国阳光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
计划;负责中国阳光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
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二、投资
第八条 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企业自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
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
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九条 中国阳光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
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
中国阳光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
手段,以企业品牌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
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发展状
况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
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公司本部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中国阳光投资
管理部负责,下属公司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
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二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中国阳光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中国阳光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
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
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中国阳光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
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
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三、审批
第十五条 中国阳光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审批制
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的项目;
2.全资子公司投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全资子公司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4.中国阳光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中国阳光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
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中国阳光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
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中国
阳光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中国阳光派出的代
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中国阳光只受理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
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阳光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
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
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
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召开投资审议会的
建议。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
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
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
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
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中国阳光
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四、监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
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
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再确定一名项目
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
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
理部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
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
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十条 中国阳光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
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阳光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中国阳光的审批意见,对投资项目
决策表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
报的,一经发现,中国阳光将追究该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
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中国阳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投资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 中国阳光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六、其它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阳光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制度由中国阳光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署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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