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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公司经济核算,根据财政

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种类。目前,我公司须使用的发票共有四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3.商业零售税票

4.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三条 发票的管理

1.发票须由资金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发票应一律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每本发票使用时间为两个月(两

个自然月份),过期即应注明作废,上税务部门购领新发票时应携带旧发票以备查验。

第四条 发票的使用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

物资的销售。

2.商业零售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直接消费者,不可抵扣

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3.资金往来发票,适用于往来款项(如预收款、借款、还款、投资收益等)

资金收妥的凭据,不可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4.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咨询、代理等提供服务业务的各项收入。以上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五条 发票的使用要求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

3.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二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5.销售货物并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若购买方未作帐务

处理,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作废处理。属于销售折

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

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

让证明单位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收

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

第六条 罚则。对发票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阳光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九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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