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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0: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劳务派遣协议。

一、劳务人员的招聘录用与退工

(一)乙方负责与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劳务人员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负责处理与派遣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纠纷。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员工,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三)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经甲方录用后,应有一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如劳务人员出现工作不能胜任、个人品行问题或身体不良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

(四)派遣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说明理由,可立即退回乙方,且甲方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该岗位需继续用工的,乙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

1、劳务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劳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及业主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3、劳务人员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及业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4、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未经甲方允许擅自离岗;

5、劳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7、劳务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劳务人员在派遣期间结婚、生育、休丧假,不能继续工作的。

派遣劳务人员因上述情况被甲方退工,在尚未办理完毕离职和交接工作手续前,擅自离职,未归还在职期间占用甲方财务和工具用品的,乙方负责督促劳务人员归还甲方,否则甲方扣押等价值的劳务费。

(五)劳务人员个人提出辞职,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劳

1 务人员的辞职申请)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退工手续,并安排相同数量的劳务人员代替。

二、员工的数量、条件、派遣期、试用期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派遣员工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员工的具体工作,乙方员工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甲方的生产需要和数量要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

三、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内容及标准如下:

1.协议约定劳务费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餐费、福利费。 计人民币每人1600元/月。不足规定工作日的,按照天数计算。

2.工作时间:甲班每周做六休一,每天上午7:00-12:,下午13:00-16:30,中午休息一小时;乙班每周做六休一,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中午休息一小时。

(二)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未发现保洁质量问题,于每月5日前(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向乙方支付上一月的劳务派遣费。

2、其他需支付的费用、支付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权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管理、指派和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上班时间内的管理;

2、由于劳务人员的失职或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或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甲方可依照管理甲方员工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乙方应配合处理。

3、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所派劳务人员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2、向劳务人员告知的工作要求;

3、根据合同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动派遣费用。

4、对被录用的员工进行必须的培训(根据法律和双方规定应由乙方提供的培训除外);

(三)乙方的权利

1、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

2、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为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须符合甲方用工标准。

2、乙方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到甲方工作,并保证提供的员工信息真实、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乙方应负责提供按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相关证件,并负责查验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4、乙方应依照国家规定,与所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国家要求的相关用工手续,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并须在甲方备案。

5、乙方负责为派遣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如乙方未为派遣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6、乙方负责员工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员工档案。

7、乙方不得截留或克扣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

8、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假借甲方公司名义或以合伙、代理等身份招聘或录用员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9、乙方派遣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时间因工负伤,由甲方宋就近医院治疗同时通知乙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受伤及派遣劳务人员非因工受伤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0、派遣劳务人员因工死亡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善后事宜,甲方应积极协助,相关费用按本条款第9条约定的原则处理。

11、由于乙方员工的失职或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赔偿的标准按甲方对管理正式员工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标准相同。

12、教育派遣劳务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13、乙方负责处理派遣劳务人员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事宜。

五、保密责任

(一)乙方有责任对其所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理,乙方及其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信息安全制度,严禁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业务资料、专业技术资料及其制造专属流程等涉及甲方经营机密的任何资料以任何形式泄漏给甲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用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甲方也不能把乙方的资料、流程、本协议及乙方的商业经营机密的任何资料以任何形式泄漏给甲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得延迟双方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三)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期满前双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劳动派遣协议书。如需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四)甲方因生产计划调整、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乙方派遣人员提前终止派遣而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派遣劳务人员在未办理终止派遣的相关手续就离开甲方的,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停止支付该派遣人员的一切劳务费用,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停止支付相关费用的,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六)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需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七、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劳动派遣协议书。如需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解除的生效以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为前提。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 章) 乙方:(盖 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输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输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输送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赴乙方从事劳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及人数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劳务人员总数 名。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工作岗位安排劳务人员工作。

二、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或延长劳务人员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并支付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四条劳务报酬

一、乙方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务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奖金等)。

二、乙方须于每月 日将前一个月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甲方,并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甲方负责发放。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应协助甲方按规定做好为劳务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办理。

二、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劳务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乙双方就劳务人员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约定如下:

三、乙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有关假期待遇。 第六条解除或不得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在劳务协议期限内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并退回甲方处理:

1、严重违反乙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劳务人员工作的;

5、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乙方按本条第

4、

5、6项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 日(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l、劳务合作协议期限未满;

2、劳务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

1、

2、3除外〕;

4、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

1、

2、3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关系:

l、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条管理费及费用承担

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按 元/人或月工资总额 %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由乙方在支付劳务人员报酬时一起支付给甲方。

二、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等有关费用,除甲、乙双方有约定的以外,其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出具经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劳务费专用发票。

第八条违反协议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本协议条款如与《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协议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劳务人员的利益。

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项选择。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借用员工协议书

甲方(借用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借出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丙方(员工):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乙方向其出借员工(以下简称“出借员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规定乙方出借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条 员工管理

出借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应向出借员工明示。 第三条 用工关系

出借员工为甲方工作期间,应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出借员工到甲方报到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一般不转移,有特殊情况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出借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操作。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须依据上海市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相应地调整收费标准,在甲方确认后按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迟延告知或甲方迟延答复而造成相关责任,由迟延方承担。 第五条 费用结算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乙方向甲方出借员工的人数、身份、工作起讫时间、缴费基数、劳动报酬等内容结算费用(具体计算方式按照乙方每月出具的《工资表》)。如果甲方在《出借员工签约通知书》中确定的数据或金额与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标准不符,则依法执行。

双方约定:出借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以下办法发放。

在甲方应于每月 日(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按时向乙方支付包含出借员工劳动报酬在内的所有应付费用后,由乙方向出借员工发放劳动报酬。乙方应于每月 日(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向出借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乙方代为扣缴。甲方可以直接向出借员工发放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费用,该福利费用的标准、发放时间等由甲方自行决定,乙方对甲方直接发放费用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六条 出借员工的退回

8 6.1 出借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借用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借用期限顺延,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借用期限内,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该员工的,乙方可以与该员工协商变更用工单位,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出借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出借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月由甲方一并支付给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仍然无工作的,乙方应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赔偿或补偿约定

借用工作期间,如出借员工在被出借至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全额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出借员工或者法定继承人;如因出借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出借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甲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该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因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此等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九条 本协议期限、解除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出借工作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核政策,损害乙方利益的;

(三)如乙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出借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协调原则

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借用工作期间,甲方如与出借员工发生争议,应先由甲方、乙方、出借员工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出借员工可按规定在上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上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最终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因自然终止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人员借用单位 (甲方): 人员出借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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