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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政发„2008‟4号

关于印发《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综合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确保河道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市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河道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对全市河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负责市管河道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镇管、村管河道管理。

第五条 确定河道等级:

(一)市管河道:指流经本市的流(区)域性河道、主要骨干引排河道及城市规划区内河道。

1.流(区)域性河道:包括长江、夹江、芒稻河、高水河、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新通扬运河、通扬运河、三阳河;

2.主要骨干引排河道:包括红旗河、白塔河、向阳河、野田河、小涵河、邵仙引河;

1 3.城市河道:指流经城市规划区的流(区)域性河道、主要骨干引排河道及灰粪港城区段、城区内部主要河道(包括:团结河、砖桥河、中心河、小横沟河、友谊河、玉带河、西排干、双锦河、双西河、双沟新河、瓦瓷坝河、大涵河、阮桥河、迎胜沟、迎丰沟、引江河、庄台河、迎宾河、文明河、古运河)。

(二)镇管河道:指各镇辖区内市管河道以外,跨镇或村的河道。

(三) 村管河道:指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引排支河、蓄(滞)水沟塘。

第六条 根据河道等级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一)市管河道管理范围: 1.流(区)域性河道管理范围:

长江、夹江、芒稻河管理范围:河道、滩地、堤防,堤防迎水坡有外护堤的至堤脚外10-15米,无外护堤的至水边,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至堤脚外10米; 高水河、里运河管理范围:河道、堤防,东堤至背水坡堤脚外30-50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至林台坡脚外50米,无防浪林台的至堤脚外100-200米;

三阳河、新通扬运河管理范围:河道、青坎、堤防(堆土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或堆土区的至河口线外50米。

2 2.主要骨干引排河道管理范围:河道、青坎、堤防(堆土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堤防或堆土区的至河口线外20米。

3.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实行河道管理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划定:

金湾河、高水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50米;

新通扬运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河口线外50米; 芒稻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滩地、堤防,背水坡至顺堤河(含水面)或堤脚外10米;

通扬运河、邵仙引河、灰粪港、张纲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河口线外20米;

向阳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有返坎堤的至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返坎堤的至河口线外20米;

其他城市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河口线外10米。

(二)镇管河道管理范围:河道、堤防,有堤防的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至河口线外10米。

(三)村管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河口线外5米。 第七条 市水务局应会同国土部门对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进行确权划界。

第八条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首先服从于河道专业规划和防汛抢险要求。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市

3 水务局意见。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码头、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建筑设施;

(二)圈圩筑堤、设置阻水坝埂以及其他阻水设施;

(三)擅自在河道堤坡上堆放物料、取土;

(四)擅自架设或埋设通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杆线;

(五)向河道内倾倒厂矿弃料、建筑砖渣和生活垃圾;

(六)向河道内直接排放餐饮业和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七)擅自在河道上设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水上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主要行洪及引排河道和城市河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对在其他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市水务、交通、渔业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或占用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向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项目选址、工程规模、结构型式、占用范围等,规模较大的项目要提交相关专业论证材料,经市水务局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报送市水务局

4 审核,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完成后,须经市水务局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还需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所涉及河段的日常维护和防汛责任,并按规定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原有河道工程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对河道实行排污口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禁止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或扩建排污口。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土行为。确需取土的,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取土者须将规划土源和取土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十六条 河道堤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积极鼓励林权发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河道管护。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应加强对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巡查、管理、水政监察工作,及时进行工程维修加固,制定每年度河

5 道建设、改造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交通、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主要通航河道水上船舶航行、停靠、安全、治安的管理,划定船舶禁止停靠区和停泊区。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地表水水质的监测,加强对相关企业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控制排污总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应督促、指导镇、村科学制订河道沿线环卫设施布设规划,由各镇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发展和改革、水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查处水质污染行为和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 河道保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逐步推行专业化、市场化、日常化管理模式。

城区单位和住宅小区内的河道由相关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保洁,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河道由相关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保洁。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护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渠道。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6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水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 7月1 日起实施。

主题词:河道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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