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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管理办法

川政中心[200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时间、场地确定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时间安排,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其场地安排。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以便保证投标人标书制作时间。

第六条 应当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投标条件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10日前将招标人的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招标代理委托书、代理资质证书、代理机构介绍信及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已备案的招标文件的复印件送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如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是首次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活动的,还需带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原件查验,留复印件备案),商议安排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场地,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定标登记表》(此表可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网站http://下载)。

第七条凡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时间、地点的内容必须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议的相关内容一致。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的电子文本同时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四川政务服务网站上免费发布。

第八条招标时间、场地一旦确定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招标项目、开标时间等信息报送省发展计划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邀请其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省发展计划改革委员会和省监察厅。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件,领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证,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投标活动期间应始终佩戴该证。

第三章 开标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为该招标项目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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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现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直接缴入其合法的帐户。招标人不得自行在投标现场收取现金。

第十三条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开标实施监督。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场的,不能开标。

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缺席不影响开标的进行。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案备查。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废标。

第十六条开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标书等文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封存,不得泄露、更改其内容,以待评标专家到时拆封进行评标使用。

第四章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抽取评标专家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终端上进行操作,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要求,在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法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工作证(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交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在已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之前,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均应当相对隔离,不得离开限制区或与外界联系。

第二十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应当提供开标前签到的投标单位名单,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已备案的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证明材料,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人、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的内容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回避单位等信息,并随机滚动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序号。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序号确定后,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逐个通知评标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当天在规定时间到场(应当给评标专家预留出合理的在途时间)。通知评标专家时不得泄漏有关招投标项目的内容。如果所抽中的专家因故不能前来参加评标,应将具体原因记录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另外抽取专家,额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的,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填制《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并由在场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

登记表》和《项目抽取专家记录》上签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已确认完成的表格上加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专用章。

第五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经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在其监督下,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家休息室报到。评标专家报到时,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标专家证书和身份证明并与《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对照确认后,连同已抽取的专家资料一并交与监督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应将携带的所有通讯联络工具交由监督人员暂时集中统一保管,评标工作结束后返还。由监督人员发给评标专家工作证,宣读评标纪律,并宣布评标工作开始。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必须佩戴评标专家工作证。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在评标室内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专家因故需要对外联系的,可以通过专用对讲设备与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第二十九条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监督人员在指定的监控室实施监督。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告知政务服务中心评标结束并退还评标专家工作证,在物管人员出示的《招投标场地使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将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专家抽取记录等招标材料复印、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指派或者委托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到场实施行政监督。被委托的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除提供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供上级行政主管监督部门的委托书。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抽取评标专家的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开标、评标过程录像、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迟到或中途离开指定的场所的,由招标人、业主、项目主管和监督人出具相关材料或证明并签字确认后提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有关招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投标活动结束后,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应立即归还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给的有关工作证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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