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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流程图

提交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以下村民代表全

程监督) 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批

提出招标方案

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招标文件

管理机构备案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预审投标人资料管理机构核准

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价格 召开标前会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同时收取投标保证金)

开标

评标

管理机构全程监督

定标

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 签订合同

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验收

资金结算(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纪律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阳光操作,禁止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行为。

二、评委一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泄露有关资料。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中断与外界通信等方面的联系。

四、投标人(竞买人)要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损害采购人、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招标(竞买)会人员要自学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

六、招标投标(竞买)双方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同田乡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现就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处置范围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田、水面、滩涂、林地、树木、圩堤(埂)等;

2、村组有权对外招标建设的排涝站、自来水设施、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3、房屋、校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出售、投资、入股等;

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5、其它应该纳入集体处置(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项目。

二、招标程序

1、村委会拟定处置方案。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由村委会集体研究,拿出初步处置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会议讨论决定。对村委会提出的处置意见,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的代表签字认可。参会的村民代表总数必须达到村民总数或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数占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获得通过。

3、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置方案要及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一是对所要处置的资产资源现状进行调查、登记;二是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申报材料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四是审查其他相关事宜。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报镇纪委审核、镇政府批准。

4、发布招标公告。审查通过的处置方案,必须经过广播、张帖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处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提前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5、组织实施。处置活动由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组织,招投标大会一律在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招标大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主持,乡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同时,应邀请村党群议事会成员或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参加。

6、签定合同。招投标结束后,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法律服务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并见证,对涉及标的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合同,还要申请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备案。

按照公正合理,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农田及水面养殖发包时间不超过3年,水生作物种植发包不超过5年,树木栽植发包不超过12年。资产处置中不得故意分割,回避招投标。

三、资金管理

1、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资金一律先解交到乡财政预算外专户,按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实行用款拨付制。

2、所解交资金作为村年度集体经济收入提成奖的唯一考核发放依据。

四、严肃经律

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进行发包或回避资金管理的,由乡组织、纪检部门追究村主要负责人违纪、违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或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直单位的资产处置和建筑工程招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丰城市境内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使用各级政府、银行贷款、援助资金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者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各类基础设施工程、水利项目、建筑工程、农业开发项目、各类维修改造工程等到项目。 第四条、符合以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由工程项目所在乡镇纪委、人大、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招标投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属村级项目的要发挥好村民议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第七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从项目所在地政务公开栏、电台(站、室)、电视台(站)、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不少于三个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直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为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第三章

第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同时提交不超过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合格的投票申请人参加。

第十九条、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

(二)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有关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 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拟中标人,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务公开栏、电台(站、室)、电视台(站)、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一般应当在5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3日内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情况报招标监督小组备案,主要包括:

(一)

(二)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投标人名单;

(三)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四)

开标、评标、定标报告;

(五)

中标公示;

(六)

中标通知书;

(七) 合同。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所需要时间不能满足招标人需要或工程项目有特殊需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的,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包括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

(三)确定不少于三个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谈判。

(四)谈判小组按照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竞争性谈判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业向纪检、监察部门、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或者在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中有违规、违纪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招标规模和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密制度

为加强中心和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机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提高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泄密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及招投标交易各方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打听的机密不打听,不该复印的机密文件不复印。

二、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的内容或具体项目评标专家名单。

三、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有关人员要注意保管好,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看。

四、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如设有标底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打探标底,更不得泄露标底。

五、要做好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之前,中心场所管理人员要提醒评标专家等将手机放置于指定地点,一般情况下,评标活动期间,评标室人员只出不进。

六、中心打字人员在打印标书、投诉处理意见等机密性文字时,要身不离件,一旦离开要关闭电脑放好资料。打印完毕要将打印原件、校对件等所有资料交还经办人,不得复印、截留。该销毁时由经办人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

七、中心各台电脑内的各种资料、数据、程序必须严加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介绍和接待来访,更不能私自做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守则

一、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不得泄露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二、监督人员实行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三、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中心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四、监督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标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五、监督人员在监督地过程中发现问题,原则上须经集体讨论商议后,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指出。

六、监督人员应及时处理收到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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