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POS商户发展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卫易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是一家从事
专业公司。
乙方是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银行POS专业化服务公司,为银行开发信用卡收单市场并对商户提供相关服务。
目前旅游景点的门票出售仍是信用卡收单市场的一个空白点,现甲乙双方为共同开发旅游景点的信用卡收单市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合作开发旅游景点售票的银行卡收单市场。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开发有收单潜力的旅游景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商户POS申请资料。
2、甲方应协调商户对刷卡消费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从而刺激刷卡量的提高。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向银行提交申请资料,银行审核通过后由乙方向商户提供POS机具及相关的安装培训及维护。
2、乙方负责协调银行对旅游景点刷卡优惠活动进行一定的宣传。
四、对商户的要求:甲方开发商户时应首先考察该商户的每月营业收入,POS机具安装后应达到每月刷卡金额超过RMB200,000.00。 如在机具安装后3个月内无法满足该条件,乙方有权对该商户进行撤机处理。
五、分成模式:
1、商户月刷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30万(含30万)时,乙方将其从银行分得的该商户扣率分成收入中的10%分给甲方;
2、商户月刷卡金额达到人民币30——50万(含50万)时,乙方将其从银行分得的该商户扣率分成收入中的20%分给甲方;
3、商户月刷卡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时,乙方将其从银行分得的该商户扣率分成收入中的30%分给甲方。
六、协议期限: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二年,从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续签两年。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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