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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6]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记账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财政票据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票据必须由财务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县财政局统一购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使用财政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第五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等款项,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按种类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罚没款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等。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利、政府信誉、国家资源、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罚没款票据,适用于执法执纪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三)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四)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五)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六)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由执收单位使用专用票据收取款项后,开具《咸丰县社会收费缴款通知书》或《咸丰县委托代收单位缴款结算单》将所收款项按收费(收款)项目编码通过代理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满足特殊需要时开具,严禁串用混开。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湖北省罚没款票据》、《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代收、结算的重要依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受财政委托的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手工开具的收款票据。《湖北省罚没款票据》仅适用于执法部门当场代收罚没款使用。《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适用于执法部门执行法律规定“一般程序”代收罚没款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主要包括:《湖北省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采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湖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专用收费票据》、《定额票据》等,其内容、规格、式样由财政厅统一制定。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根据其通用性可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八条

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罚没款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收取款项的,应于收取款项后次日前,开具《咸丰县社会收费缴款通知书》或《咸丰县委托代收单位缴款结算单》,将所收款项按照收费(收款)项目编码通过代理银行集中汇缴至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财政预算内收入的,应于收款后次日前,开具《一般缴款书(收据)》按照规定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名称编码缴入国库。

第三章 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乡镇财经所到县财政局购领,发放对象为本财经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其他执收单位所需财政票据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县主管局购领;县直执收单位向县财政局购领。

县乡财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发放。执收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如收费许可证等,经县财政局审查符合规定的,发放财政票据。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县财政局应对执收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后,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款项是否已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按核旧领新的原则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并由其处理。财政票据按顺序填列使用,便于票据的核销与备查。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要一致,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到县财政局核销,不得私自销毁。

禁止领购票据的执收单位互相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财政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四条 撤销、改组、合并或收费(收款)项目已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到县财政局办理票据使用单位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后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费(收款)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财政票据,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销毁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刷、伪造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对遗失票据的,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作废。

第四章 票据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建立财政票据台账,登记核算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领票人员、票据核销人员应在财政票据台账上签字确认,明确各自的责任。票据台账由执收单位按照财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实行财政票据按月审验,各票据使用单位、于每月下旬前将上月领购、使用的财政票据交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实行集中审验。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必须设臵票据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如果丢失财政票据,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局,并按相关程序登报作废,然后报财政监督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财政票据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对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情况和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审核不合格的,非税收入管理局和财政监督局共同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销毁 第十九条

对已购领尚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核准后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核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的规定: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

(二)违规发放财政票据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丢失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非法印制、伪造财政票据的;

(五)利用财政票据违规收费(收款)的;

(六)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串用的;

(七)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下达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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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丰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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