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长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磊,长石市市长,2002年,建筑承包商李议找黄磊要求承包市政府大楼工程,并表示事后会感谢黄,黄磊表示看情况再说,同年7月,黄磊在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大楼发包问题时表示同意将大楼发包给李议的花兆建筑有限公司,2003年4月,大楼竣工,李议共获利200余万元。2003年7月为感谢黄磊的帮助,李议在市中心黄金城住宅区以自己的名义为黄买了价值50万的商品房一套,黄磊受到李议送来的身份证、房产证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案发

制作一份起诉书,以受贿罪(既遂)指控黄磊

长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04)*号

被告人:黄磊,长石市人,市长

本案由长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磊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 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黄磊乃长石市市长,系国家工作人员,受李议之托,答应为其承包政府大楼工程之事出力,在后来的政府办公会议上同意由李议承包政府大楼建筑工程,并收受了李议为其购买的价值50万的商品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成立,虽然案发时房子还没有过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处理意见可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所以李议为黄磊购买的商品房有没有过户不影响黄磊受贿罪的成立。

证据陈列如下:黄磊的个人档案、房产证、身份证,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李议的证人证言、政府与华兆建筑公司的合同

黄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该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但他却为了个人一己私欲,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权。黄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了受贿罪,本院为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平等竞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是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长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

2004.* *

附:一式三份证据数项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总结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总结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长石市人民检察院
《长石市人民检察院.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市人民检察院 长石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