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审通〔2014〕37号
绩溪县审计局关于对县自来水厂厂长胡天祥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
县自来水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和县委组织部建议方案,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从2014年8月18日开始,对你单位厂长胡天祥同志任职期间(重点为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必要时将在时间和范围上进行追溯、延伸。请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审计组人员 审计组组长:汪永勤 审计组主审:朱文俊
审计组成员:赖昱升
特约审计员:高
峰(廉政监督员)
二、审理组人员 负责人:许 峰
附:
1、审计公示资料
2、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书面材料的要求
3、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4、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2014年8月14日
主题词:审计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通知
抄送:宣城市审计局,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县水务局。
内分送:局长室,办公室,存档 。 绩溪县审计局 2014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10份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小编推荐)
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92号)
《绩审通37号(县自来水厂胡天祥任期经责审计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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