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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激励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激励机制研究

激励一般指激发有机体努力追求某一既定目标的行为,其实质是通过把需要、内驱力、目标三个互相影响、相互依存的要素衔接起来,使有机体未来满足自身需要在内驱力的驱动下,去努力达到目标的整个过程。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现状、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失灵的原因,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的难点以及对策。

一、前言

管理是企业的核心问题,而激励又是管理的核心问题。组织行为学中指出绩效是能力和激励的合成量。人们对激励约束方法的认识和应用概括为五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把“惩罚与奖赏”作为激励约束方法;第二阶段,把 “工作设计和参与管理”作为激励约束方法;第三阶段,把“人力资源管理”作为激励约束方法;第四阶段,把“组织气氛和企业文化”作为激励约束方法;第五阶段,进入综合化、系统化的“现代企业激励理论”阶段。在现代企业中,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实质上成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兴衰存亡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但经营者的决策只有部分可以在短期内见效,而更多的决策是长期性的。当公司对经营者的评价倾向于短期目标时,经营者未来快速突出

1 自己的工作成效,可能会倾向于那些短期内会带来好处,但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

二、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现状

国有企业当初是国营企业,其含义是全民所有、政府经营。政府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来委托(实质任命)给企业经理来直接经营。这就产生了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国家把企业委托给了政府,政府又把企业委托给了经理,出现了国有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近几年来,一部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经营者激励制度,如年薪制、经营者持股制等,但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为什么呢?首先,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决定经营者工资薪金的制度,包括基本薪金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基本收入部分,主要是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的,用于保障企业经营者基本生活需要的报酬;风险收入,是根据一定的企业效益指标,对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后,确定的经营者报酬。年薪制在一定程度上把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绩效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了经营者的工资积极性。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基本薪金比例较大,而风险收入比例较小,达不到对经营者激励的效果;第二,风险收入是以年度为单位的,造成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企业的长期发展。

经营者持股制可以在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同时,还可以使经营者受到相应的约束。但在我国当前的实施情况却不如人意。

2 目前国有企业的情况: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偏低,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第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实际变成了一种福利制度。由于我国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巨大差价,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不用付出努力就可以获得利益,这对于年薪报酬较低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是相当丰厚的。因而持股制度变成一种福利,从而导致股票剩余索取权产生的激励效应荡然无存。第三,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持股制度是作为内部职工持股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激励制安排的,没有独立的目的和运行机制。这种持股仅是一种奖励,是一种凭着职位就可以得到的,二不是凭借表现的一种奖励;另外,它仅是一种针对过去的奖励,一次性的,将来的表现再好也不可能再有。这样的激励机制是无法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第四,公司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除了通过公司初次发行,增发新股或配股时划定保留股票外,没有其他渠道可增加持股量。这实际是束缚了持股制度,使其处于僵化状态。

三、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失灵的原因

激励和约束机制失灵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第一,在观念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被看成是国家干部而不是具有独立利益的经营者,特点是在企业内部,许多人不接受经营者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甚至,在有些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出于多种考虑,不敢拿国企效益增加而奖励给他的奖金。第二,从经营者产生机制来看,企业经理市场只在小范围内存在,还未正式形成统

一、开放的经理市场。因而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上由

3 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导致经营者从经营企业变成“经营领导”,目标和行为严重错位。第三,从内部约束机制看,国有企业内部未能建立有效的经营者约束机制。这表现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约束不力,甚至根本无法约束。另外,在实行股份制的许多国有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尚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依然严重。第四,企业的外部约束机制尚未完善,证券市场、经营者市场、企业兼并机制等外部约束机制虽在逐步建立,但力量仍然微弱,约束力度不足。

激励和约束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有机体:激励意味着给予代理人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刺激其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而约束则是运用法律、道德等手段抑制代理人对个人欲望的追求。激励和约束过多,都会提高委托人的代理成本,一般来讲激励过度的管理者必然约束不足,而约束过度的管理者则激励不足,二者成此消彼长的势态,这体现了二者的对立;同时,激励离不开约束,没有约束的激励就好像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引发代理人对其个人利益的极度追求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而约束亦离不开激励,离开了激励的约束就会缺乏动力,其直接结果就是效率的丧失。激励和约束正如胡萝卜与大棒的关系,是一把双刃剑,时刻悬在代理人的头顶,督促其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然而现实中,激励和约束机制普遍失灵,这把双刃剑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激励不足。激励不足是目前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工资、薪金等货

4 币性物质激励方面,国有企业及一部分集体企业的管理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及与企业所在当地的平均水平之间距离没有拉开,事实上形成了一刀切;或者,企业采取变通的手段,如发放购物券、提供各种补助津贴、报销相关个人费用、在职消费等,以灰色收入方式增加了管理层的收入,但是却没有增加其真正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管理层与普通职工的收入距离虽已拉开,但绝对数依然较低。一刀切,说明收入分配上的大锅饭依然存在,其弊端不言而喻;灰色收入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收入分配的透明度,给监督带来了难题,而且同时降低了可支配收入,削减了在其他方面的支付能力,如购房、娱乐、旅游、子女教育等;绝对收入低,使得管理层的\"温饱\"都难以解决,更无心考虑委托人的利益问题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货币收入与普通职工的差距普遍在二到三倍左右,绝对数则多在年薪几万到十几万之间,按照这种现状,激励作用确实微乎其微。在国外,管理人员的薪金大幅飚升,产生强烈的激励效应。据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1999年全美国50名收入最高的公司主管中,名列榜首的是长岛组合国际电脑公司(ca)华裔董事长王嘉廉,年收入高达6.5亿美元,公司红利360万美元,其它补偿金6.45亿美元。名列第二的是美国在线董事长凯斯,年薪57.5万美元,红利100万美元,股票收入1.155亿美元。通过比较,这些都表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激励不足。

除了物质激励外,精神激励作为辅助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它既是对业绩的评价,也是对管理者本人的肯定。在我国这样一个东方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人们给予荣誉与尊严以高度的重视。

5 所谓“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良禽择木而栖,贤臣择主而侍”的思想深入人心。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对安全感的需求、对归属感的需求、对尊重的需求、对实现个人价值的需求,层次由低到高。而人在这五种需求上,并不是严格递增的,往往会超越层次的局限,即在较低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产生对较高层次的需求。中国文化中尤其体现了这一点。因此,精神激励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但现实中,各种荣誉,如劳模、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称号等,授予面较窄,使激励效果受到影响。这就产生了精神激励不足。

2、激励过度。这与激励不足并不矛盾,主要表现在:一部分管理者,尤其是最高管理层的灰色收入,甚至是违法收入,构成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显性收入的增减激励作用不大或根本不起作用;按照经济学的效用递减规律,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再通过提高收入来激励就非常困难,此时管理者就会更多考虑维持现状、规避自身风险等问题;精神激励过多,荣誉的光环太甚,或者“一叶障目”、忘乎所以,被冲昏头脑,造成决策失误,或者荣誉感麻木,丧失前进的动力。目前正紧锣密鼓推行的公务员高薪养廉制度,真实基于公务员工资偏低的状况设想出来的,但其是否能够起到预期效果,尚需拭目以待。一些资深管理者,基于当前“能上不能下”的用人制度,避免高位决策失误给自身带来的风险而丧失开拓进取的动力,满足于现状,丧失了许多企业发展的机会。由此可见,激励过度同样会削弱激励机制的最终效果。

3、约束不力。管理者违背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其最主要的条件就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即管理者了解的信息比委托人准确完整。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路就是委托人获取更多更准确的信息,对管理者进行约束。在他们背离委托人利益目标时,减少各种形式的报酬,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抨击其不良行为,甚至解雇他们。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包括一些民营企业,存在产权不明晰,委托代理责任不明确,“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作为国有企业直接所有者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其本身的产权与责任关系就比较模糊,再通过其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客观上必然造成“所有者缺位”问题,甚至会造成内外勾结的严重恶果。另外,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的脱离实际或者滞后,使得代理人在法制漏洞上有着比较广阔的博奕空间,这也造成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不力。会计信息失真、内幕信息层出不穷,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给国家宏观调控造成很大困难,约束不力由此可见一斑。

4、约束过度。行政干预过多,政企职能不分,是约束过度的主要表现。虽然《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力,同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始终作为重点来抓,但是由于隶属关系的客观存在,行政干预并能够也不可能彻底的消除,甚至会局部的蔓延,即使这种干预不是以行文的手段表现出来的,但比如领导的意图、有关方面的期望、所附的重托等,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觉得在做出经营决策时不得不考虑这些

7 因素,从而自觉不自觉的偏离经营的目标,违反市场运作的规律,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特别是针对民营企业来说,对于整个社会及其民营企业家自己,总觉得相对于国有企业自己是二等公民,只有通过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如尽量的解决社会就业、报答社会,或者要对得起民营企业家的称号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往往容易受到隐形行政干预的影响,做出一些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决策及行为。这种约束过度显然并不是强加给企业的,甚至是企业出于自愿所为,但其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更何况在某些情形下,会遭遇到“穿小鞋”被打击报复的可能。约束过度除了会引发企业的非理性行为,增加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同时在上述类型的约束过度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产生委托、代理及社会三方的无谓损失。

四、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的难点

1、出资人到位与内部人控制。

由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政府各部门分散行使,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一是职责不清,二是权力与责任不对称。归根到底,是没有人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由于责任与权力脱节,就很难保证权力的形式真正服从与效益最大化的要求。相反,在现实中,许多重大决策的失误、大量的重复建设、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直至资不抵债等等,实际上都找不到责任者。也没有人真正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却可以支配大量的国有资产,这才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

8 必然是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在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基本完成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这种内部人控制远比私营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严重得多:私营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主要源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内部人的行为毕竟要受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约;而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实际上并不存在,作为出资人代表的政府与企业经营者其实都是代理人,这种身份的相似性,使他们很容易在利益上趋于一致,因而造成法人治理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制衡作用完全失效。在这样一种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谁来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就成了一个问题。作为政府部门,既没有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压力,也没有得到相应利益的动机,同时在于企业经营者的博奕中始终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难以保证经营者激励符合所有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政府作为所有者职能的弱化,使得经营者激励很可能成为经营者自己的事,即自己激励自己,从而变异为经营者利益最大化的又一途径。如果说经营者过去只能通过职务便利谋取收益的最大化,那么在引入新的激励方式后,就使这种经营者最大化行为有了更充分而合理的依据。因此如何使经营者激励更好地体现国有资产所有人的利益,防止经营者自我激励,是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中的最大难点。

2、经营者行政任命制与报酬市场化。

经营者作为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其价格必须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没有经营者人才市场的竞争,价格的确定就没有客观的依据和标准。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的经营者绝大部分还是

9 行政任命制,包括大部分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也不例外。这种行政任命的方式,第一是组织人事部门传统的选人标准难以与市场经济中真正的企业家标准相一致;第二是由少数人(组织部门)去选多数人,很难保证选拔的公正性和广泛性。因此在企业家的市场选拔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激励的对象只是企业的领导人,并不一定是企业家;经营者不是由市场竞争产生,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作为激励水平的参照。就是说,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的对象和激励水平都是非市场化的。而对经营者激励的本质应是经营者的能力和贡献与其市场价格相一致,从而使经营者的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挥。这一点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做到。

3、经营者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矛盾。

经营者的约束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所有者约束。所有者要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使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密切联系,在某种程度上,经营者与所有者也是一种博奕的关系,经营者报酬的决定则是双方博奕的结果;二是经理人市场的约束。在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如果没有这种竞争,经理人就会处于人才供给的垄断地位,其价格就会形成垄断价格。正是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可以将经营者的市场价位维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三是控制权市场的竞争。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如果公司经理层经营不善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股价下跌,这样就很容易为收购方提供机会,从而导致公司被收购方接管。对于经理人来说,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失去一切,但对于股东来说,控制权并不是最

10 重要的,利益最大化永远是第一位,因此控制权市场对经理人始终是一个现实的威胁。由于有了多重的约束,激励才能达到预期的作用。但在我国当前的体制下,这三方面的约束可能很弱,如所有者约束和经理人市场的约束;或者根本不存在,如控制权市场的约束。因此如果仅仅强化激励机制一个方面,约束不足的矛盾就会更加凸现出来。激励与约束的失衡,将会严重削弱激励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收益很大,而风险很小,特别是与其贡献可能不成比例。

4、经营者激励与社会公平问题。

中国是一个平均主义传统十分悠久的社会,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本来就十分敏感,与此同时,由于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分配政策和体制上还不完善,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确实存在,除了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大大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收益外,少数暴富群体利用各种特殊的地位和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也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其中包括少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利用为自己获取高额收入的问题。在正当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实际中往往越是经营管理较好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越是透明,而越是规范透明经营者的收入就越低;反之,越是经营管理较差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反而容易为个人谋取更大的利益。经理经营者激励机制,首先必须解决好这种收入与贡献错位的扭曲现象,在克服平均主义的同时,也要避免出现贡献不大照样拿高薪的现象,否则可能进一步加剧分配不公;其次还要对经营者的职务消费加以必要的规范。如果说在激励不到

11 位的情况下,经营者的职务消费还比较能够为职工接受的话,那么一旦经营者的收入与市场接轨后,职务消费就必须加以规范,大部分职务消费就必须纳入经营者收入,决不能允许一边是高收入,另一边仍然利用职务便利高消费,同时享有计划与市场的双重好处。也就是说,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既要疏,也要堵,做到疏与堵相结合,尽可能使收入差距与每个人的能力贡献的差别相一致,否则可能会因为分配不公使建立激励机制的努力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五、建立健全国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措施与对策

(一)、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约束不足与约束过度,这两对矛盾的产生源于监督中对度的把握。要做到恰到好处,把握度的分寸,解决问题,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着手:

1、激励要有力度。目前我国各种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危机最主要源于激励不足。作为代理方的企业管理层,特别是主要管理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运作负主要责任,因而承担着主要的风险,企业经营的失败,往往主要归咎于经营管理者个人的失败,如此的对应关系使得经营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所以,根据要求的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管理者的高风险必然要求以高的报酬相匹配。否则,可能丧失的不仅仅是效率,还会是效果。风险与报酬的严重脱节,是目前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带动一系列问题的迎刃而解,即使不能立竿见影,最起码也能有助于问题的初步解决,

12 如公平、公开问题,效率、效果问题等。因此,激励的力度在于切实贯彻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使管理者从内部产生动力,主动加强自我激励,实现激励的最佳方式与效果。至于具体如何加大激励的力度,进行运作,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知名企业,可以成为很好的参照系,而关键之一就是要将收入拉开档次,以体现其力度。

2、建立共同目标。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具体行为目标是不一致的,正是这个原因,造成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然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都是切实相关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委托人的最终目标,而代理人也要藉企业的经营获取报酬,双方都不希望企业面临暗淡的前景,这就为双方的目标协调提供了契机,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委托代理契约既定的前提下,代理人的报酬应当是相对固定的,而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价值(财富)的继续扩大,仅仅变成了单纯委托人财富的扩大,产生增量价值,代理人的增量努力却会损害其自身利益,代理人当然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并且继续实施。所以,委托人适当的让渡一部分增量价值于代理人,使企业能够分享增量价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立起委托代理双方的共同目标,产生双赢效果。现实中,在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建立柔性契约是比较可行的,如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层收购计划等,已成为热门话题。

3、建立监督实体。除了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外,监督手段也是不可废弛的。而监督的关键就在于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所有者缺位问题,但其

13 本身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同样问题,所以也就无从解决所属企业的缺位问题。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可说是比较有效,但在企业上市以后,企业的经营就与资本市场相分离了,股票交易使得企业的股东群体转换很快,并且很多股东持有股票也不是为了参与企业经营,所有者缺位依然严重。所以,股份制改造应当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股份制企业中应当加强监事会的职能,不仅要使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多元化,例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主管机构派员及专家,而且要强化其职权,扩大其监督的权利,还应当最好在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以弥补内审的独立性不足缺陷,又添加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

(二)、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企业外部环境,逐步形成有效的间接激励与约束机制。

1、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所谓充分竞争的环境,是指消除了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建立高效率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有一个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的商品和要素市场,有一个通过公平竞争上岗的经理就业市场和自由流动的经理阶层,有一个预算约束硬化的金融市场。

2、硬化预算约束

首先要通过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形成国有企业自负盈亏的产权基础;其次要使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所有银行信贷部门实行商业化经营,以偿还能力作为信贷的惟一标准,

14 不保护弱者,资不抵债的企业就破产;再次,国家不给任何企业以特殊的照顾补贴;最后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和职工再就业体制,使破产企业的职工及时得到救助和安置。

3、建立企业家的市场选拔制度

企业家的市场选拔制度包括经营者的产生和选拔市场化,经营者的收入确定市场化,经营者业绩评定市场化,经营者流动市场化。与之相适应,需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考虑废除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套用国家干部60岁退休的制度。对于经营业绩好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可延长其退休年龄,甚至对经营业绩一直很好的企业家可不设退休制度。废除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行政级别及其享受的相应待遇;同时,实行经理人员高额退休金计划,解决其后顾之忧。

4、完善企业内部机制

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企业财务制度和人事制度,严格规定职责权限范围和工作程序。企业职工也可以通过选举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行使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5、完善法制环境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创造出一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环境。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法律真正起到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和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作用。

15 (三)、建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直接激励与监督机制。

1、经理报酬激励机制

经理报酬设计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第一,报酬与绩效挂钩、所有者与经营者二者利益兼顾。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三,固定收入与风险收入相结合,以风险收入为主。第四,直接确定与间接确定相结合,以间接确定为主。对固定收入部分,由委托人与应聘经理通过协商直接确定;而对风险收入部分,则应交由市场竞争间接确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讲,由于企业的公有性质,不宜采取让经营者占有全部或大部剩余的激励方式,而适宜采用分成制,即让经营者占有部分剩余的激励方式,使经营者的风险系数大大降低,与所有者共同承担着产量波动的风险。分成制要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关键在于分成比例的确定要合理。至少要使经营者的付出与报酬比其他任何人与企业剩余价值的波动更为相关。即他从企业剩余产品的增加中获得的收入比其他人都多,从企业剩余产品的减少中所受的损失比其他人都大。这样他就会更关心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真正对企业经营负起全面责任。

2、经理行为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在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中依法设有股东会、监事会。承包制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和由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对这些监督机构的职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的问题是需要进一步创造条件使其真正不受干扰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在

16 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起借助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对经营者绩效定期考核与评价的指标考核与评价监督机制。为此,需要设计一套完整、科学、规范化的经济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首先应能客观地、全方位地反映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绩效,满足企业各方面信息使用者(如技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和了解经营者经营能力和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其次,该指标体系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及综合性,还要考虑企业单项指标和整体指标的结合。再次,应能有效地防止弄虚作假、谎报成本等不正当行为。这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1)反映经营者经营管理水平的指标,如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比率、市场占有率等;(2)反映经营者对国家贡献的指标,如利润总额、上缴税金总额、国有资产增值额等;(3)反映经营者对社会贡献的指标,如就业率、环保效益比率、原材料利用率等;(4)反映经营者对企业贡献的指标,如净产值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人均收入增长率等;(5)反映经营者道德水平的指标,如经营者交际费用支出成本率。对经营者绩效指标的考核,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应当把反映企业赢利水平、国有资产增值程度的指标和反映经营者道德水平的指标作为考核重点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依据。

(四)、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允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同时强调“要

17 确保出资人到位”。在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进行深入改革的同时,应对现行的做法进一步加以完善。一是明确划分政府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权限和责任,使权力与责任挂钩,把“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三是搞好授权经营,使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逐步向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转移,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性审批和直接干预;四是明确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必须与企业的经营者分开,真正代表出资人利益,与经营者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五)、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任命制,逐步实行经营者市场化选择。

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可能完全排除行政任命制的必要性,但应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选择经营者的方式,尽量减少行政任命的范围和数量,扩大市场化的比重。首先,对于国有相对控股或竞争性领域中的一般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在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前提下,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选择经营者;其次,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和重要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可缩小行政任命的范围,之任命主要的经营者,其它副职可采取市场招聘的方式;再次,即使对于行政任命的主要经营者,也可以结合市场选择方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拘一格选拔经营人才。与此同时,根据经营者的不同产生方式,决定其报酬形式和激励水平。凡是市场化选聘的经营者,实行市场化的激励方式,与市场完全接轨;凡是行政任命产生的经营者,其激励

18 方式应该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因为行政任命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当然作为经营者本人,可以在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参与市场竞聘,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可以接受行政任命,这样收入低于市场价位,但同时风险也低,并享有政治上的相应待遇。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完善约束机制。 解决激励不足的同时,必须重视解决约束不到位的问题。首先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这套指标既要能够真实反映短期的经营绩效,又要能够反映企业的长期发展状况,总之要能够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科学的衡量;其次要明确考核的主体。考核是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也是激励能否到位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谁来进行考核,即必须明确考核的主体。目前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经营者自己对自己进行考核,这种考核很难保证经营者业绩的真实性,也难以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即界面层的考核,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界面层以下的企业,应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在考核中还可以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部门以及外派监事会等方面的力量;考核必须做到有奖有罚。在经营者收入低的时候,可以说不奖就是罚;当经营者激励机制建立起来后,就要真正实行奖优罚劣,在承认经营者劳动价值的同时,对不合格的经营者也要进行淘汰。

(七)、尽快完善有关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政策法规。 对经营者的各种激励方式进行了探索,包括年薪制、经营者

19 持股、股票期权等,这里主要介绍一下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潜力。股票期权交易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股票期权是一种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在特定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力。被激励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是否以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取决于行权价格与行权日市场价的差额,如果能够获利,则通过购买股票来行权;反之,放弃行权。直到今日,股票期权制度已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大型上市公司得到普遍应用,被认为达到了优化激励机制的效果。

股票期权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联系起来,鼓励他们在对公司的经营问题进行决策时,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于是股票期权成了西方许多大公司的选择。在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开始尝试股票期权制,对深化企业改革起到了导航和推动作用。2000年10月,国家财政部选择了上市公司中的“中国联通”和“联想”等八家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实行“股票期权制”。下一步,财政部还将在全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选择企业,进一步推广股票期权制。国内许多企业也正纷纷酝酿着实行股票期权制,股票期权制作为一种新型、有效的激励方式,必将成为高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主流。

股票期权在解决企业代理问题、激励经营者方面无疑是非常有效的。但在我国,它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现有的市场和法

20 律环境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还存在一定困难。第一,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我国目前有上市企业数量不多,大部分国企是非股份企业,在这些企业推行股票期权还需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第二,目前国内股票市场投机性很大,股价无法完全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因而如何使股价更好地反映公司的长期发展状况,将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以达到激励目的,是目前推行股票期权制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现行法律对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和流通都有一定限制,因而推行股票期权要寻找相应的一些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另外,股票期权在实施方面还有其它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对于股票期权,我们要敢于实践,不断总结,通过对国外已有制度和国企现状的研究,找到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实施方案,这才是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出路。

本文对激励约束机制失灵原因的剖析,以及一些针对中国企业现状的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对策建议的阐述,从一个侧面提出了一些不太成熟的观点,希望能够为配合如火如荼的国有企业改革尽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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