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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提请抗诉案件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6: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一民事提请抗诉案件获改判

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刘某、刘某某不服法院判决的股份转让纠纷案,历经诉讼后获得改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2007年6月21日,申诉人刘某、刘某某与对方当事人刘某华、许某某签订采石场股份转让协议,刘某、刘某某受让刘某华、许某某在采石场的149万余元股份,付款方式:刘某、刘某某以湘潭市某某花园1栋1号门面、2号门面抵转让款108万元,另支付现金41万余元。后在履行协议中双方产生纠纷。2007年7月,当事人刘某华、许某某起诉至县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诉人没有取得1号门面、2号门面的所有权,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一种债权,故此认定付款方式第一项无效,判决刘某、刘某某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款108万元。

2008年7月,刘某、刘某某不服县法院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清了所有购房款和办证费用计101万元, 房地产开发商虽未办理房产证给申诉人, 但申诉人拥有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债权。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因此,原判决认定付款方式第一项无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8月,我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指令县法院再审。2009年3月,县

法院开庭再审,再审未采纳抗诉意见,维持一审判决。申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发回县法院重审。县法院重审采纳“申诉人以2个门面抵偿108万元转让款合法有效”的检察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作出了改判。

(张红军)

群众问题无小事,排忧解难是履职

“我们知道检察院介入,这个问题一定能解决,谢谢你们了。”这是湘潭矿业集团公司宿舍区居民对检察干警说的一句感激的话。

2011年8月3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在县城易俗河镇海棠路进行走访时,接到群众反映:2010年底以来,湘潭矿业集团公司宿舍区的50余户住户160余人,因为某汽车美容公司排放油漆废气,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多次与美容公司交涉,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污染问题均没有得到解决。检察干警先解释了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稳定住户情绪。8月5日,我院干警和县环保局取得联系,建议该局迅速处理。环保局及时下达了整改通知,汽车美容公司封堵了向住宅区的废气排放口,新购置了一套设备解决废气排放问题。8月26日,县环保局约请检察院、住户代表到现场检查验收。住户代表对公司整改表示满意,并对环保局和检察院表示感谢。

(张红军)联系电话:13975285799,qq:906947616,z13975285799@126.com

提请抗诉报告书

提请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提请抗诉案件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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