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国际大酒店租赁经营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南洋国际大酒店租赁经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南洋国际大酒店转租给乙方经营,甲方提供南洋国际大酒店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酒店用具和有关附属物品、场地等供乙方使用(详见物品清单)。
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投资增加的设备所有权归乙方。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为每年元,按年支付。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水电气开通之日起日内支付;以后每年的租金乙方应于当年度月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有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第五条:乙方对大酒店的经营管理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六条:乙方对租赁资产的装修、改造须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乙方须按照规定缴纳租赁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租赁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须保证租赁财产的完好,并承担正常的维修保养费用。对报废的财产、技术性能落后旧设备及闲臵无用的财产,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乙方对须年检的设备、证照按时进行年检,维护大酒店的无形资产和正常经营条件。
第十条:大酒店六楼的供水供电由乙方免费提供,三楼西头
()号房间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甲方每月享有免费使用六个房间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监督大酒店的财产和无形资产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出提供给乙方用于经营的设备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电梯、锅炉、消防器材均在有效使用期内。甲方承担乙方承租期内大酒房屋的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租赁经营前大酒店的债务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因大酒店债务涉诉乙方不能正常经营,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赔偿,造成乙方连续日以上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大酒店原有职工与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有职工按排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所需员工有乙方另行招聘,甲方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请求,协助乙方解决租赁经营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租赁期间的自主经营权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大酒店的消防、特种设备等有关技术资料、检验证书及营业执照提交给乙方。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重大决策失误,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 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除不可抗力外,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或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乙方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乙方的装修费用经甲方认可后,甲方按照乙方租赁未到期的年限、折旧比例赔偿乙方。第一年拆旧15%,第二年折旧20%,第三年折旧25%,第四年折旧40%。
第二十三条:租赁期满后,乙方仍要求继续租赁经营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