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单位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8: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南平市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市重点项目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对本市参与市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年度业绩信誉进行评价、登记,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条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对象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单位,或代建单位)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也列入评价登记范围,分包单位的业绩信誉与总承包单位业绩信誉挂钩。

第四条 业绩信誉评价内容为评价对象一年内从事重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信誉状况,包括工程投标与承包工程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进度、安全与文明生产、合同履约和服务情况。

第五条 业绩信誉评价等级分A、B、C、D四级,依次表示信誉良好、信誉一般、信誉不良、严重失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被评为A、C、D级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均评为B级。 第六条

全部达到以下标准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A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工程勘察进度、深度满足各阶段设计要求,勘察报告所揭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状况工程条件较为准确、真实。初步设计深度符合规定深度要求,审查一次通过。

3、施工图设计合理、交付时间满足合同要求。

4、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超过“工可”总估算10%的,因业主原因提高建设标准或投资规模,在获得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予以设计出图。

5、派驻设计代表,现场配合、服务及时、到位,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问题。

6、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对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产生明显效益,获得有关部门、业主好评。

7、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二)监理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履约较好、诚信度高。

2、监理人员承诺到位、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立场公正。按合同规定到位人员、设备和工具,严格旁站和巡查,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3、有效做到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合同、信息管理到位。技术经济和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内业资料较齐全。

4、能为项目业主出谋划策,优化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在降低投资和缩短工期方面做出贡献。

5、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

1、投标和承包施工过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约较好、诚信度高。

2、开工条件满足后能及时进场或积极创造条件提前进场,施工中按合同上足技术管理人员、劳力、机械设备,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额度满足业主计划要求或超额完成。

3、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表现突出,施工现场检查、评比成绩位居前列,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现行规范标准有优良等级评定要求的,应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如合同为创优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

5、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直接评定为C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2、在执行合同中存在信誉不良状况,包括:(1)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在业主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提交进度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滞后3月以上的;(3)不参加施工验收的;(4)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或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3、勘察设计质量方面违反强制性规定,包括:(1)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4、未经业主和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5、存在腐败行为被查实的。

(二)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以虚假、变造、冒充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资历、业绩等证明文件参与监理招投标或实施监理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4)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2、监理工作严重不到位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包括:(1)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6)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7)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的;(8)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的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3、违反其它规定的,包括(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或年度更换二次(不含二次)以上;或主持工程例会少于70%的。(2)合同规定的持证及具有职称的监理人员现场到位率不足70%,且累计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

4、现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差,有刁难施工单位行为的;或有接受施工、材料供应单位贿赂行为的。

5、被省市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处理的。

(三)施工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违反质量管理法规规范的,包括:(1)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试验数据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情节严重的。

3、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规范,包括:(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7)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0)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4、在施工中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包括:(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且整改不力的;(3)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年度内项目经理更换次数达二次(不含二次)以上的;(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节严重的;(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存在其它情形的,包括:(1)现场管理混乱,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2)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三个月以上的;(3)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4)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的。

6、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直接评定为D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3、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造成项目或有关施工工期滞后三个月以上;由于设计原因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结构需要加固而给项目业主造成l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使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的。

4、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二)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两起一般事故以上或一起较大事故以上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的。

3、与其他参建单位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4、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三)施工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发生两起一般事故以上或一起较大事故以上责任事故的。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因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项目或有关工期滞后六个月以上,或使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的。

5、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第九条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自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每年末应组织属于登记范围内的所有参建单位进行业绩信誉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和市重点办。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存在信誉不良、严重失信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和分级管理单位报告。

(二)分级管理单位提出初评意见。分级管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自评情况查证、落实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重点办组织核定参建单位业绩。(1)市重点办平时收集参建单位的业绩情况,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2)年底结合分级管理单位初评意见,初步核定参建单位业绩结果。(3)对拟核定为C、D级的,将征求被考核单位意见。(4)对被考核单位的申诉意见进行核实,并组织市有关部门会审、核定参建单位业绩。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市重点工程的不同项目或标段评价出现不同结果时,按以下办法公布结果:

(一)同时有一个A级和一个C级的,公布C级,A级不公布;

(二)同时有两个以上A级和一个C级的,按两个A级抵一个C级处理;

(三)发生D级的全部公布,不论A级几个,A级均不公布。

第十一条

业绩信誉评价结果在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daodoc.com)、南平建设信息网(www.daodoc.com)公布,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对业绩被评定为A级和C、D级的单位,同时在《闽北日报》上公布。

第十二条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A级的单位,在报刊公布后次日起一年内,参加其他市重点项目建设投标,信誉情况可免于审查。实行邀请招标的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考虑邀请其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标。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C级的单位,在《闽北日报》公布后次日起一年内,在其他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时给予一定限制,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业绩信誉分按不超过基本分处理。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D级的单位,以及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两年内不得承担本市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

第十三条

交通类(公路、港口)市重点项目考评标准与办法,按市交通局《南平市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惩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推荐名单

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简介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情况汇报

一级土地整治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请示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单位考核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单位考核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