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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12 10:14:26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湖北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湖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湖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2011-2015年)、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五条 项目应避免选择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第六条 所选择的项目没有土地权属争议。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

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七条

所选择的项目不得与国土部门已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已有项目重叠。

第八条 项目选址的原则

(一)按流域治理的原则。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和水系为基础,按灌区进行治理。在一个流域或水系中,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的顺序进行。

(二)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

(三)维护权益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持项目区土地权属的完整性,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四)综合效益原则。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五) 遵循民意,以人为本的原则。项目区选址要充分符合当地群众意愿,合法有偿。

(六)公正与公开原则。项目选址应保证决策公正性,提高工作透明度,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将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并以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选址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气候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二)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农业气候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水资源有保障,农业气候资源丰富,适宜农作物生长,耕地数量较多、集中程度较大的地方。

(三)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条件。

(四)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渠系、堤坝、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需要地方资金投入以配套相关基础设施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及所投资的工程建设内容。

(五)社会经济条件。地方政府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涉及居民点搬迁和坟墓迁移的,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户应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十条 项目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

(一)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丘陵山区333.33~1000公顷(5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一般不少于333.33公顷(5000亩);平原地区666.67~2000公顷(10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一般不少于666.67公顷(10000亩)。

(三)省级投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占补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少于200公顷(3000亩),单片面积一般不少于20公顷(300亩)(建议这个面积适当放宽,可以减少些)。

第十条 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0%。(此条建议删除)

第十一条 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公众的意见,并提供书面材料。

(一)涉及土地开发的,须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有效批准文件;

(二)禁止毁林开荒、毁园开荒、填埋大面积坑塘水面。开垦废弃园地、废弃林地、废弃水面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涉及居民点搬迁的,须当地政府出具搬迁方案和搬迁承诺函,以及搬迁户的明确意见;

(四)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权属的确认意见,以及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

(五)涉及坟地搬迁的,搬迁户同意搬迁的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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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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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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