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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1: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管理计算机机房,促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应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各旗市(区)局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安全管理制度,成立计算机病毒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

第二章、关于计算机防计算机病毒软件的安装与使用 第三条:统一安装由市局信息中心购置或许可的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未经市局信息中心许可的杀毒软件;

第四条:计算机病毒防范人员要对系统内的计算机进行定期杀毒, 建立完整的计算机安全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及其它与安全有关的资料并做好杀毒记录;

第五条:安装的防计算机病毒软件,要定期或及时更新(升级)计算机病毒防范产品的版本(或登录市局服务器进行更新);

第六条:网管人员要定期间查看市局病毒公告;

第七条: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及设备,为防止原始计算机病毒的侵害,要组织计算机病毒防范人员进行检查后方可安装运行;

第八条:软盘、光盘等移动媒体,以及外来的系统和软件,下载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确认无计算机病毒后才可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清查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等;

第九条:能用硬盘启动的,尽量不要使用软盘、光盘启动计算机;

1 第十条:严禁使用盗版软件,特别是盗版的杀毒软件,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游戏软件;

第十一条:新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第十二条: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关于网络接口的管理

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本系统局域网内计算机登录Internet网,如有特殊情况,对获准上Internet网的计算机要设卡建档,做好记录,责任到人,并将其计算机列为重点安全防范对象。

第十四条:如要使用Internet时,应立即与本系统的内网分开,再次与局域网连接时,必须先进行查毒;

第十五条:局域网的电子邮件要与Internet网的电子邮件分开; 第十六条:在接入Internet网时,严格控制下载软件,谨慎接收电子邮件;在接收电子邮件时,不得随意打开邮件附件;

第十七条:对服务器,要采用市局指定的网络防计算机病毒软件,并对经过服务器的信息进行监控,防止计算机病毒通过服务器扩散、传播;

第十八条:对共享的网络文件服务器,应特别加以维护,控制读写权限,尽量不在服务器上运行软件程序;

第四章、关于数据备份

第一条:系统的主要数据要经常备份,或自动异机备份; 第十九条:备份存储介质要由专人保管,并有备份标记;

2 第五章、关于计算机病毒防范预报预警机制的建立 第二十条:在计算机病毒发作的高风险日之前,根据市局信息中心的提示,通过调整系统时钟等措施, 避开“计算机病毒”发作的高风险日;

第二十一条:在一些破坏性较大的计算机病毒发作日期前,要及时通知有关用户作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跟踪计算机病毒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了解计算机病毒,特别是有严重破坏力的计算机病毒的爆发日期或爆发条件,及时通知所有科、室、所、队进行防范;

第六章 关于计算机病毒防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随时注意计算机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查毒软件仔细检查,对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条:经常更新与升级防杀计算机病毒软件的版本; 第三条:对重点岗位的计算机要定点、定时、定人作查毒杀毒巡检;

第二十五条:经常关心防杀计算机病毒厂商公布的计算机病毒情报,及时了解新产生的、传播面广的计算机病毒,并知道它们的发作特征和存在形态,及时发现计算机系统出现的异常是否与新的计算机病毒有关;

第七章、现或受到“计算机病毒”攻击后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当出现计算机病毒传染迹象时,立即隔离被感染的系统和网络,并上报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由计算机病毒防范人员进

3 行处理,不许带“毒”继续运行;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病毒防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并向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八条:发现计算机病毒后,一般应利用防杀计算机病毒软件清除文件中的计算机病毒;杀毒完成后,重启计算机,再次用防杀计算机病毒软件检查系统中是否还存在计算机病毒,并确定被感染破坏的数据是否确实完全恢复;

第二十九条:进行查毒、杀毒处理时,应先对数据进行备份,并交由原使用人员保管,不得将计算机内的有关数据外泄。

第三十条:如果破坏程度比较严重,或感染的是重要数据文件,计算机病毒防范人员不要盲目修复,而要立即上报市局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由市局信息中心指定计算机病毒防范的专业人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出现安全隐患时,必须在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杀毒软件无法杀除的计算机病毒,应将计算机病毒样本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第三十三条:一旦发生计算机病毒疫情,要启动应急计划,采取应急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

第八章、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室要加大计算机病毒防范的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和落实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室要建立检查监管小组,以定期常规检查与特别

4 日期专项 检查、集中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方式,对系统的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薄弱环节,应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要对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上报区市局信息中心,并积极配合;各室要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室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以及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市局信息中心汇报,直至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以便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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