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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部工作纪律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建部工作纪律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基建管理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等乙方送礼及娱乐活动;

二、不准私下与施工单位等乙方洽谈;

三、不准泄露基建机密;

四、不准见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揭露和不作为;

五、不准利用基建权力收受回扣;

六、不准在上班及值班期间喝酒;

七、不准与乙方串通抬高材料或设备价格;

八、不准不经授权擅自处理问题;

九、不准不经程序越级办事;

十、不准不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图纸。

第二章 汇报制度

十一、基建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意外重大事项或急需处理的工作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基建部经理应及时阐述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

十二、基建部各专业工程师应每周五下午4点向基建部经理报告各专业本周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以及下周工作安排,并及时记录,

1 按基建部经理的意见去安排、修改工作内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三、由基建部经理或委托人组织召开基建例会及其他临时基建会议:一是传达公司领导的指示,二是听取专业工程师的工作汇报,三是解决基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是布置各阶段工作;

十四、每次会议都要作好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向领导报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十五、基建部在公司及基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领导的要求做好基建的管理;

十六、基建部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须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每周工作计划安排和分工,完成好每周各项工作任务;

十七、施工期间,工作人员须深入现场跟班作业,并负责督促监理人员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返工和纠正;

十八、各工作人员要必须认真学习基建业务,钻研基建管理知识,交流基建管理经验,培养基建管理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善始善终做好基建工作;

十九、施工中的设计变更,须经基建部和施工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认真研究认证,并按程序报基建部经理或

2 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下达变更通知,才可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十、工程项目的各种批文、请示回复、考察资料、施工合同、报批报建、招投标、质保资料,质量评定、变更签证、施工图、决算审计书、竣工资料等,由基建部按类别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分类装订成册,办理交接手续,最后移交公司办公室保管;

二十一、公司配给基建部的车辆,由基建部负责使用,车辆运行和修理费,由经办人签名,上报基建部经理签字报销,车辆安排由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报基建部经理批准;

二十二、上班时间严禁上网看视频、打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电脑操作;

二十三、确保手机畅通,因特殊情况无法保持联系,事后应及时呼回;

二十四、基建部所有费用支出须由基建部经理签字审批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十五、凡涉及工程量签证认可事宜必须经基建部经理签字审批后生效。

第五章 考勤制度

二十六、工作日及值班上、下班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严禁迟到、早退;

二十七、进出施工现场要登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

3 二十

八、若在正常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请假或电话请假(事后补请假条),休假时间在1天及以下的向基建部经理请假,1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十九、在双休日期间,基建部全体人员实行轮流值班,每人每周休一天。节假日节假日必须保持每天最少有两名工程师值班。值班人负责处理(或向领导汇报)当天工地上的日常事务。

第六章 印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建部基建专用的“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部”印章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十、“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部”印章基建部经理保管;

三十

一、“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部”印章是指基建部用于联系业务、报告有关事项及填报有关报表等需要的印章;

三十

二、“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部”印章必须由用章人提出申请,经基建部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十

三、印章必须由保管人亲自加盖;

三十

四、印章保管人因出差、休假或其他事项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将印章移交给由基建部经理指定的其他人保管,并书面证明。接交人应认真履行印章保管职责,遵守用章程序,并在移交人上班后将印章及时移交给移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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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惩条例

三十

五、对以下情况应给予相关人员适当的奖励: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提出改进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使工程设计取得较好效果的;认真审核预、决算,节省投资额的;工作尽心尽责,工程质量优秀的;在其他方面做出贡献,表现突出的;

三十

六、对以下情况应给予责任人适当的处罚:不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不按基建程序办事,造成损失浪费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对工程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和事故的;对投资管理不严、不认真审查预、决算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

三十

七、违反“十不准”规定的,根据造成的资金损失大小,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严重者处以辞退;

三十

八、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人民币罚款。

基建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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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部工作纪律管理暂行条例
《基建部工作纪律管理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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