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开展品牌示范企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经信[2011]2号
各县、区(开发区)经委(经促局、经贸局)、发改委(发统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分局)、质监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根据《安徽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建设的意见》(试行)要求,现就开展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营造有利于品牌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形成全方位推进品牌示范企业建设的运行机制,着力培育地区自主品牌,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全面提升品牌企业的行业位次和创新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张能力,实现品牌企业龙头带动作用,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增强企业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营销水平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形成一批知名品牌;坚持政策引导,努力营造环境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品牌示范企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每年优选20-30家左右的企业创建“品牌示范企业”,其中,创建自主品牌示范企业15-20家,引进国内外知名品
牌示范企业5-10家,通过五年的“品牌示范企业”建设,到“十二五”末,创建100-150家左右对全市产业发展有影响力、地区经济发展有带动力、市场发展有扩张力、产品质量诚信度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强的品牌示范企业,引领和带动我市企业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形成一批能展示城市形象,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大品牌。
四、推动品牌示范企业建设重点内容
1、推动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开拓市场,促使其规模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强成长性,又好又快发展;
2、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4、引导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总部在本市或在本市建有研发分中心的市外企业;
5、倡导企业加强管理,走质量效益之路。
五、评定标准
1、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主营业务收入按20%的比例递增,企业年交税额达500万元以上,并按10%的比例递增。产品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和扩张,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目前不低于10%或同行业前列,产品出口额目前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年出口增长率不低于15%。
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建有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研发设备投入不低于500万元;近两年内,年开发新产品3项以上;年申请专利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年授权专利3项以上;五年内参与和主持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低于2项;已拥有3项以上省级科技或各类创新进步奖或1项国家级科技或创新进步奖;被授予省产学研示范企业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荣誉称号。
3、企业品牌影响力显著。主导产品已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重视品牌宣传和维护,每年品牌维护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4、企业管理较好。已通过ISO900
1、ISO1400
1、GB/T28001三标一体认证,同时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拥有省级以上质量荣誉称号;认真贯彻六西格玛、质量改进、5S、QC小组等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行从产品设计、材料选用、生产过程、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实现“零缺陷”;倡导售后服务终身免费。
5、企业诚信度较高。近两年企业没有重大消费投诉、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特种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指标控制在上级部门下达的范围内,无其它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评定程序
1、组织申报。由各县区组织企业申报“品牌示范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20日,申报材料一式2份。
2、评审认定。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七部门联合行文认定。
3、跟踪服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对“品牌示范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并协调解决“品牌示范企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复评程序。市“品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
七、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设立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联席会议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品牌示范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品牌示范企业建设工作。
2、营造氛围。对认定为“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通报表彰,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
3、强化管理。一是加大力度培育优秀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二是定期举办品牌示范企业培训班,及时宣贯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提高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三是通过建立品牌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政策支持
当年新评为“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将按我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
附件:1.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2.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申请表
3.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