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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行业检查检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4: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安装行业检查检查预案

根据我区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财务核算形式等实际情况,结合总局、省局及地局建筑安装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及规定,制定建筑安装行业检查预案:

一、首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了解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检查期限内的申报纳税情况,查看当地稽查部门以前年度检查档案,掌握企业以前年度税务检查情况。

二、整理下达要求提供建筑企业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通知书:

1、纳税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减免税批准文件

5、以前年度检查报告表

6、发票存根、收款收据

7、建筑安装合同,包括分包、转包工程合同

8、自用房产的房产征、土地使用证

9、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工程变更预算

10、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结算书

11、企业建筑资质证

三、确定对建筑企业先期询问内容:

1、是否有下属非独立核算的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

2、是否存在其它经营业务;

3、所查年度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及面积;

4、工程项目结构

5、所查年度工程项目进度情况;

6、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7、工程项目用工情况。

四、掌握建筑企业核算过程:

学习掌握建筑安装企业核算过程,熟习建筑企业主要账簿、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建筑合同规定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发生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经济业务及会计处理如下:

1、程开工前,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收取备料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备料款

2、月中,按上半月实际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收账单”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月末,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当月工程价款,并经发包单位签字确认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预收备料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实际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应收工程款

4、月末,结转已完工程实际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5、月末,根据本月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计算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6、月末,将各收入、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确定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账户为:“工程结算收入”、“工程施工”、“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工程结算成本”、“应缴税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本年利润”。

五、分税种确定检查重点,对本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主要核实企业的收入,企业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核算,核算是否真实,到投资方核实。

1、营业税及附加

确定主要检查企业正常开具发票发以外不入账的应税收入为重点,主要方法是外部调查,争取得到计委、建委的配合。,到投资方核实收入是否包括投资方自购的材料,除装璜合同规定清包外,材料款必须与劳务合并一起缴纳营业税。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根据企业施工项目跟踪检查企业使用房产、车船及土地占用情况,企业应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而没有登记的车船是否缴纳了车船税,企业异地施工租赁房产的纳税情况。

3、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是否正确,收入是否真实。

六、查阅整理需要掌握的建筑安装业税收文件、政策、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从而可以看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建筑企业在年末不管是否结算工程价款,都要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合理确定收入的实现;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供的劳务已经完成;二是取得了营业款项或取得了索取营业款项的凭据。

对于营业税的检查,需要我们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时,不能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为工程项目尚未施工,其取得的是一种预收性质的款项,不是营业收入款项;

二是不能以实际收到工程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要与发包方就已完工程部分结算了价款,即双方签订了“工程价款结算书”时,纳税义务就发生了,而不论建筑企业收没收到结算的价款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8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居民在山西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邯郸市临漳县居民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以承包方式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其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长治市西城区常青建筑公司对郭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二、鉴于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又从未向当地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临漳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对郭恩承包建筑收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纳税检查、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25号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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