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牌设置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度的
说 明
我科接到市优化办关于反馈回访工作半年座谈会情况的函(娄优办函„2014‟18号)及局领导的批示后,对群众反映的“二楼以下广告招牌是否可以只备案,不审批,广告公司天天跑审批,都要效果图,耗费人力财力。”情况进行了认真讨论,结合实际办理情况,认为该建议可行,并说明如下:
一、招牌设置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度的理由
1、二楼以下招牌行政许可依据不充分。招牌设置许可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招牌应不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范畴。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依据国务院转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国办发„2008‟115号)的通知精神,对行政审批事项应进一步减少或调整,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秉着效率原则,招牌设置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符合这一要求。
3、优化发展环境的需要。由于招牌设置数量多,不管是更换版面,还是以旧换新,改变规格和新做招牌都需要准备资
1 料到政务中心申请行政许可,有些广告公司几乎天天跑审批,耗费人力物力,烦不胜烦,办事群众强烈要求城管部门应从方便群众,优化发展环境的角度考虑,招牌设置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度。
4、相关城市的做法参考。国内一些城市为了方便群众、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取消了商业牌匾的行政许可,受到办事群众的普遍欢迎,例如济南市为了优化发展环境,方便企业,于2013年取消了商业牌匾的行政审批,但市民设置商业牌匾必须去各区城管局进行咨询。参照济南市的成功范例,我们的招牌设置亦可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
二、招牌设置改为备案制后的管理
所有二楼以下的招牌,由当事人按照“上下一线,前后一面,左右一体,色彩协调”的原则自主设计制作,并不得超过二楼窗户下沿。在制做过程中,由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上门指导,并登记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进行备案。对不按规定制作的,由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责令改正,并由局考评办按管理效果进行考评。
行政审批科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