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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4: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杜绝火工品流失、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以及本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乌兰浩特市运煤铁路专线本项目标段范围内从事爆炸物品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是项目生产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鉴于本项目施工范围广、施工面分散、使用点多的特点,爆破作业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督的措施。各职能部门应做好爆破器材贮存、收发、运输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确保在爆破作业中不出现事故、爆破器材不流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第四条 项目部成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部管段内涉及爆破作业的事件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爆破安全员负责爆破作业日常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辖区内涉及爆炸物品的案件、爆破作业的事故负总责。项目部物资部、安全环保部负责爆炸物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物资部门是爆破器材的主管部门,设保管员、警卫人员和专职爆炸品运输司机,负责本项目爆破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发放和运输;负责爆破物品的看押、出入库、保管、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物资部长为管理责任人,保管员、警卫人员、专职运输司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安全部门设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押运员,负责爆破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及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爆破物品库的日常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安全部长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人,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押运员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爆炸物品使用队伍负责爆炸物品领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各施工作业队长、安全员、爆破员负管理责任并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涉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 项目工程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作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参加爆破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第十条 爆破员岗位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爆破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项目爆破器材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有权制止。

4.经常检查本项目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7.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提出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参与爆破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做好爆破器材账目总汇、核对等工作,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和数据上报。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3.负责爆破器材库消防物品的管理并清理库区的当班卫生,经常检查库房的干湿度。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4.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押运员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熟悉所押运爆破器材的性质,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十四条 爆破器材运输车司机职责

1.负责全项目爆炸物品的运输工作,并执行《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运输条例。 2.负责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章 爆炸物品贮存、收发、领取、运输和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建立临时爆破器材贮存库房。库房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可贮存爆破器材。其它任何施工作业队伍和个人不得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第十六条 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专用库房内不得储存其他货物。

2.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爆破器材包装下,应垫有的大于0.1m高度的垫木、并做防潮处理。

3.爆破器材的码放,宜留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2m。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4.装有各类雷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各类雷管箱不应叠放。

5.爆破器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将爆破器材摩擦、撞击、抛掷和翻滚。 第十七条 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由库管人员逐个检查包装情况、根据厂方发货单核对其品种、规格、数量,并按火工材料管理规定作性能检测。

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领取和清退制度,并做好信息采集;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3. 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在下次发放时及时发放。变质、过期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4.炸药发放时,可在库房内做最小以袋为单位的拆散发放,雷管需要拆散发放时必须在单独的发放间进行。

5.爆炸物品保管员须依据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爆破安全员签字同意的《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单》对持有本人爆破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员发放爆破器材。

6.爆破安全员在签字同意领用前必须充分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爆破条件、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检查现场实际需用量是否与申请用量相符合。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领取应遵守的规定

1.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是由有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并持有关爆破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员批准同意的《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单》。

2.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领取的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得超出当班用量。

3. 爆破作业人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双人作业,禁止单人同时领取、搬运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

4.从爆破器材库领出的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员本人(或在爆破安全员、押运员的监督下)运至施工现场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1.根据本项目工程爆破施工范围广、施工面分散、使用点多的特点,项目部配备一台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威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对个爆破作业点申领的爆破器材实行统一配送。

2.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装卸现场要有警戒措施。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装平、码好、卡牢、捆紧,不得让爆破器材在车厢内摩擦、撞击、翻滚、侧置及倒置。

3.驾驶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的司机应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证》。车辆按规定悬挂易燃易爆危险品标志,配备灭火器材。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应随车并携带《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4.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得同车运输。场内作业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方可与炸药同车运输,但须分仓隔离装运。雷管应装在专用的防爆保险箱里,箱子内应衬有软垫并对箱子做固定处理,炸药也应有紧固措施且数量不得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

5.运输爆破器材要按指定的路线、行车速度行驶,尽量避开繁华闹市、人员集中区和重要建筑物,车厢内严禁载人。

6.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载重量不得超过规定负荷,不得在运输途中开进加油站添加燃油。车辆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转移所载的爆破器材后再进行故障处理。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8.爆破器材送达施工点由押运员、现场安全员、现场爆破员三人清点核对爆破器材数量,并交付现场安全员、现场爆破员看守。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1.爆破器材在使用中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现场负责人、爆破安全员、应在使用过程中跟班作业,现场监督,杜绝爆破器材的流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

2.本工程内爆破作业除网路起爆采用瞬发电雷管外其它均采用非电毫秒导爆管雷管、导爆索起爆药包和网路连接,以策安全。

3.施工作业队伍所领取的爆破器材只能使用在所申请的需要爆破的作业面,严禁为其他作业队提供爆破器材、实施爆破作业。

4.隧洞爆破时需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观察确认,如有冒顶片帮、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工作面或炮孔温度异常等情况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时实行双人作业制度。

5.路基、边坡等露天爆破时,应选用适合作业坏境的爆破参数,降低爆破危害。对周围坏境、建筑、人口等构成潜在危险的爆破作业应有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个别飞散物对人的警戒范围不得小于300m。

6.爆破装药现场用电灯照明时,在距爆破器材或装药工作面最少20m外的区域方可架设36v以上的照明器材

7.带有电雷管的起爆体,应在工作面的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切断所有电源后才能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连接,连接应遵循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原则,照明采用蓄电池灯或绝缘的手电筒。

8.露天爆破的爆后检查应在起爆15min后进行,隧洞爆破应等待30min、并炮烟排尽后方可进行。发现盲炮及时处理或上报,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及时收集上缴。

第五章 奖惩

一.本制度是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施工队伍、部门及个人均应严格遵守。项目部将根据各涉爆队伍、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表现,对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对在工作中不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严格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甚至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队伍、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奖励:

1.能层层签订涉爆工作责任状,严格内部管理,年内未发生涉爆案件和事故,涉爆安全工作管理良好的;各种计划、材料和证件上报、审验及时、完整、准确的单位。

2.能积极参与爆炸物品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履行岗位职责的;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程和本制度的;积极制止或举报涉爆违法、违规、违章现象的;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涉爆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给予扣除经济责任制5~10分考核,个人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给予加倍责任制考核,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交政府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于私藏、盗窃、贩卖或私自携带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凡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罚款的,单位职工加倍从工资中扣除、施工队伍加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如有与我项目部其他安全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按下发之日执行。

三.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安全部、物资部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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