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制 度 汇 编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目 录
1、“三会一课”和党日制度……………………………………
2、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3、党组织监督制度………………………………………………
4、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5、报告、汇报制度………………………………………………
6、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7、发展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制度……………………
8、党费收缴制度…………………………………………………
9、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10、“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11、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12、机关党委例会制度……………………………………………
13、党建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
14、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生活制度………
15、机关党委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制度…………………………
16、中心组学习制度………………………………………………
17、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三会一课”和党日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为:(1)听取审查机关党委、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决定非党积极分子队伍,确定发展党员计划,接收新党员;(3)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以及机关党建等重大问题;(4)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2、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其中内容为:(1)研究党的建设和讨论决定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研究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2)检查思想政治工作;(3)总结党建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现状及思想动态等。党委委员要发挥集体智慧,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一言堂。
3、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开会时党支部书记要提前一天向党员通报会议内容。所在党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会议。党支部会议主要内容是:(1)自查执行党委、总支部决议情况;(2)组织党员学习党内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3)研究非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4)听取党员思想汇报;(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4、党课教育。每半年一次党课,由机关党委或支部组织。党课教育要长计划、短安排、有职责、有进度、按时进行。党课内容要注重思想性、原则性、针对性、紧密联系实际,主要对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思想、信念、宗旨、纪律、党的优良 2
传统和形势任务教育。党课教育可采取报告、学习专题文章、典型发言、电教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
5、党日活动。各党支部每季按照上级组织要求,结合实际,通过“三会一课”等形式统筹安排党日活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党日活动,党日活动形式要灵活。内容要丰富,要注重质量,防止流于形式。
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组、机关党委、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要提前确定会议主题,明确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要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要充分听取群众反映,经过分析,确定会议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党组织监督制度
1、支部要监督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按时参加支部活动并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活动情况,及时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时,应自觉向所在支部请假。
2、支部要经常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帮助党员改正缺点和错误。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各支部委员每季按分工找党员谈一次话,支部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党支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配合单位为党员、群众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
报告、汇报制度
机关党委、支部每半年向上一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报告一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情况、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及经验教训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材料必须由委员会讨论通过。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党员和预备党员每季口头或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听取党内外反映,以便党组织考察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情况。党支部每月向委机关党委汇报一次活动情况。局机关党委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和党员思想状况。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1、支部要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加强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习、工作各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用。
2、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接收的预备党员,由其介绍人负责教育考察和按季写实,预备期满时党支部要组织一次认真评议,无特殊情况党支部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3、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或逾期交纳。
4、外出党员的管理。因事外出半年以内的党员可自带党员证明,超过半年有固定活动地点,可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到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凡外出半年以上的党员,每季必须向党支部详细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5、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按党章规定视为自行脱党。
发展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制度
发展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积极要求进步,在思想、工作学习上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群众威信。
支部要培养一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确定积极分子必须手续完备,每个积极分子要由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培养人每季至少同入党积极分子谈一次话。发展党员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严把人口关。原则上每年度发展一次,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列为当年发展和重点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按季写实,列为一般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半年考核写实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支部不得列为当年发展对象和讨论吸收其入党。(1)未经党组织一年以上时间系统培养考察,并按规定写实的;(2)没有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3)没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或群众中无威信的;(4)没有经过市委组织部或市直机关工委集中培训的;(5)对发展对象的问题尚未查清的;(6)现实表现不突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7)申请入党人已经调离现工作单位的。考核写实要按期进行,不准补写和追记。
支部每年年末或年初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整顿调整。整顿调整要严格按入党积极分子标准进行。
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按月计算、按季收缴。收缴党费的比例要严格按中组部规定执行。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是: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1%。500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以上缴纳2%(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党支部上缴党费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前清结,由支部组织委员上交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每年末对党员党费交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经常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无转变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退党处理。
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机关党委、支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二次。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理论,不断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增强共产党员的自觉性观念。要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等。组织传达中央、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和学习党章、准则、党的基础知识。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研究分析党员、群众思想情况。坚持实事求是、教育疏导的原则,增强教育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积极性,引导他们为机关三个文明建设做贡献。要有学习笔记、有讨论发言记录。严格请假制度,有考勤记录,记录考试成绩,开展评比,年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制定集体决策制度。
一、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重大决策
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上级组织的重要决策、指示、工作部署和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问题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事项;
3、研究社会公共管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大事务;
4、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研究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和重大改革的方案及重要举措;
7、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
8、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9、研究部署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10、研究落实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办法;
11、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办法,研究并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聘)用、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局属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研究决定需向组织报告的特殊情况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4、研究决定对干部的奖励和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意见;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提出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重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政策建议意见;
2、研究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要事项建议意见;
3、研究协调向国家、省争取重大项目的资金、政策;
4、研究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工程;
5、研究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6、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7、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研究制定、调整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支出意见;
3、研究决定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4、研究提出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大的办公设备、用品采购方案,以及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大的会议费、接待费支出方案;
5、研究落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但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或根据情况听取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听取相关单位及职工群体的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并保证派驻局纪检组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
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大会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臵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组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向局党组报告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并对所属各单位制
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局党组将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及其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派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三)局人事科应对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局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监督程序及内容,加强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沟通。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暂缓执行的建议要组织人员研究、论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作决策,并将再次决策情况向建议部门反馈。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党支部要把创先争优活动列入工作日程,教育党员增强创先争优意识。经常宣传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在每年“七一”前向上级推荐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大力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不断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
机关党委例会制度
机关党委每月召开一次所属党支部书记例会。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学习党建理论和业务知识,汇报分析党员思想和基层组织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布臵工作任务。
党建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
局内各支部要建立“一表”、“两册”、“五簿”。“一表”是:党员上缴党费明细表;“两册”是:党员花名册、积极分子名册;“五簿”是:支委会记录簿、党员大会记录簿、党课教育记录簿、理论、业务学习记录簿、党的活动记录簿。
各支部要按支部书记、支委职责建立责任,机关党支部每半年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生活制度
1、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必须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2、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
3、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应向所在支部请假。
4、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参加支部活动,要摆正位臵,不做特殊党员,要自觉地接受所在支部的领导和所在支部党员的监督。
5、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要按所在支部的要求,主动向所在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书记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机关党委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制度
1、机关党委书记与机关党委成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谈心。机关党委成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
2、机关党委成员谈心要围绕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思想、工作方面的问题及机关党委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进行。
3、机关党委成员谈心要以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真诚坦率地交换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机关党委成员谈心要务求实效。通过谈心活动,切实达到统一思想、相互促进、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制度
1、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串动,但要保证全年总的集中学习时数。
2、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认真搞好自学,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全年每位成员的自学时间不得少于是180小时。
3、集中学习前要认真做好准备,拟好发言提纲,讲课要注意听讲,讨论中要积极发言。
4、要认真执行各项学习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除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外,遇有重要文件需要学习的,要及时组织学习。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将学习的理论、方针、政策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学以致用。
6、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学习笔记要达到专用规范,内容完整全面,字数要达到2万字以上。
(二)学习考核制度
1、通过检查学习笔记、撰写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方式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做出综合记载。
2、中心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的,第一次由党组书记在组内批评,两次以上要在中心组集学习时做检讨,并补上所学的内容。
3、中心组成员年参学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学习报告会制度
1、中心组成员有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宣传教育的职责,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当好理论学习辅导员。
2、中心组要在全局定期举办专题学习报告会,每位成员都有作学习辅导或中心发言的任务。
3、中心组成员每季要在中心组集中学习时报告一次心得体会。
(四)学习通报制度
中心组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每半年由学习组长检查一次每位成员的学习情况,并将自学情况、出席集中学习情况、学习心得体会、理论联系实际等情况在中心组内部进行通报。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教育党员遵守党纪政纪,模范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形式多样的党风、党纪教育。纪检组、机关党委要履行监督职能,严肃查处党员的违纪案件,对出现违纪人和事的支部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每年年初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之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廉政考核制度
(一)“考廉”范围
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均实行廉政考核。
(二)“考廉”的主要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反腐败工作情况;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制度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
(三)“考廉”方法
根据党组统一部署,“考廉”应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考廉”工作要深入细致,客观公正。
1、听取各党总支、支部党政班子集体和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汇报;
2、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主要领导、离退休干部、党外人士及基层干部和知情人谈话;
3、查阅和搜集有关资料;
4、对考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
(四)“考廉”组织处理
考察结束后,要将考察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做出实事求是的考察结论,并向党组织、党委汇报。对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经初步了解,构成违纪的,由局纪检组按立案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对虽构不成违纪,但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已不适应继续担任现职的,建议党组织进行调整、交流和组织处理;对考察中发现的党性强、作风正、政绩突出的干部建议党组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廉政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科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风纪建设规定
为了整顿机关风纪,杜绝机关党员干部中的思想涣散、工作飘浮、纪律松弛、说假话、说空话、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等不良风气,促进建立务实、向上、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纪律,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风纪建设规定
1、领导带头,遵守机关风纪。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办私事,早晨上班科长提前5分钟、局领导和部门领导提前10分钟到岗。下基层要遵守登记制度。
2、按时参加集体劳动和学习,劳动和学习期间一律不准接待、处理其他事务。
3、夜间值宿和节假日值班必须按时到岗,有事或有病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未经主管领导准假者,视为旷工。
4、因患病或有事不能上班,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未经主管领导准假者,视为旷工。
5、工作时间不打麻将、扑克、乒乓球和下象棋等娱乐活动(工会组织的活动除外)。
6、严格执行往来人员招待标准,不得挥霍浪费,不准超标准请吃、吃请、大吃大喝,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7、严禁利用职权勒、卡、拿、要。
8、严禁弄虚作假,期上瞒下和说大话、假话、空话。
9、树立公仆形象,杜绝作风飘浮、办事效率低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
10、不准到基层或下属单位据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1、婚丧嫁娶不准大操大办收受礼金,坚决纠正“大车队”现象。科级干部本人或子女结婚前要报告局纪检组,处级干部本人或子女结婚或办理其他重大事项要提前报告市纪检委审批。
12、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凡属办公楼所固有的一切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更动和折换。要保持室内和环境卫生。汽车司机要坚持节件、节油,提倡小毛病自己修,保证按时出车和安全行驶。机关干部要注意节省办公用品、节电、节水和尽力控制电话费支出。
13、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机关干部不得传播“小道消息”,散布不满情绪、发牢骚、讲怪话、恶意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等不利于团结的自由主义行为。如发生此类问题,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二)检查考核办法
1、风纪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职工遵守纪律情况要坚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学习、劳动、出勤、值班、值宿等考勤制度,不定期对考核和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违反纪律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报局党组纪检组处理。局领导将不定期对所属单位执行纪律情况进行抽查,查出问题,严肃处理。
2、局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每年对全局干部执行各项纪律情况进行集中评定,将评定结果报局党组讨论后,在全局通报,并作为党员评议、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实行局党组成员、处级干部内部谈心制度。
一、当个人意见被否决后,思想上想不通时必谈;
二、工作发生重大变动时必谈;
三、互相间产生思想和工作上的误解时必谈;
四、当工作中有压力,产生急躁和畏难情绪时必谈;
五、某个成员在工作廉政方面有反映或有问题时必谈;
六、在办理给局科室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情时,领导必须事先谈心;
七、每个成员及处级干部每次谈心的情况要随时反馈党组以便及时沟通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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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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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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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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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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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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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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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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