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程序
一、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1号)。
二、登记范围
1、登记单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登记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国家颁布的最新目录为准),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三、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四、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4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1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1份。
5、应急救援电话。
6、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执行国标或行标的,只提供相应标准号;产品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交该标准全文)。
注:
1、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时,只报第
1、
2、4项材料。
2、提交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2份,用塑料档案盒存装,正面注明联系人、电话及手机号码,侧面注明单位名称(打印)。复印件右下方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3、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到山东化学品安全网(网址:) “危险化学品登记”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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