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服务合同
(2012)金律字第号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江 苏 金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甲方就案件或事务,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以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方式处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本所彭尚任律师为甲方(审级或阶段)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据法律和行业规定认真负责地完成所代理的案件或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事实、提供有关证据。如果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证据材料的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非经乙方出具书面收据,甲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约定为复印件。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项:
(一)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反诉,和解,上诉;
(二)一般代理。
五、结合本案件或事务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律师费人民币元。实行风险代理的,甲、乙双方另行约定:。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查档费等其他单位的收费不属律师费,甲方自付;律师办案所需的通信、交通、食宿、复印等费用不属律师费,由甲方另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律师费不退回。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案件或事务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抵销、和解、撤销诉讼、甲方放弃等)时止。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电话:15062021979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1楼。电子邮箱:pengshangren@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