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秦皇岛市商业银行长江道支行 账号:609030120109000024 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律师法》规定,指派 张东涛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完成甲方委托其办理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1、就甲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审查甲方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4、代理甲方各类诉讼和仲裁;
5、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
7、协助甲方对内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相关法律培训;
8、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聘请期限: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 月 31日。
四、法律顾问报酬双方选用下列第 2 种方法。
1、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元,于每工作年第一个工作周内支付。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
1、
2、
3、
5、
6、
7、8项法律事务(非诉业务),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但受甲方委托办理第4项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支付案件代理费,乙方按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80%优惠收取代理费;
2、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15000 元,于每工作年第一个工作周内支付。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全部法律事务,不再另行收费。
五、工作方式:甲方随时委托,乙方随时办理。
六、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法律顾问报酬;
2、如实向法律顾问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法律顾问必要的工作时间。不得指示、要求法律顾问从事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活动。
七、乙方及指派法律顾问的义务:
1、受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必须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完成委托事项;
2、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3、指派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乙方应当及时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替代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甲方违背上列第六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当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2、乙方违背上列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适当返还已收取的当年法律顾问费。
九、甲方可指定适当工作人员,负责保持与法律顾问联系,协助处理甲方法律事务。
十、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去外地办理法律事务,所发生的食宿、差旅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