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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市政府汇报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交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意见的汇报

现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交流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汇报如下:

一、省会议主要精神

7月4日,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交流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上午召开视频会议,省长姜大明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同志按照分工就落实问题讲了意见。下午济南、青岛等8个市交流了新农保工作情况,我市作了书面交流,副省长郭兆信作了总结讲话。我市李洪峰市长、李琥常务副市长等有关同志分别参加了会议。会上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会议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姜大明省长和郭兆信副省长的讲话中。姜大明省长在讲话中阐述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增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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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中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推进,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姜省长在讲话中提出了确保今年全省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项制度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决定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全覆盖。郭兆信副省长在讲话中要求,要抓紧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好政府补助资金,进一步强化经办服务,认真抓好参保缴费,切实加强基金监管。政府对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发放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我市按时60%补助);对暂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省财政直管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与此同时,市、县(市、区)财政对16周岁以上至59周岁之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也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展和争取情况 2009年,肥城市列为国家级新农保试点。2010年10月,泰山区、新泰市分别被列为国家级和省级新农保试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为民办的实事,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6月30日,三市区有28万名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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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养老金12305万元,其中省以上补助资金7383万元,养老金发放率100%;16岁-59岁参保缴费人数达到95万人,占适龄参保人数的81.5%。

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受益面,我们积极做好争取工作。今年新泰市由省级新农保试点转为国家级试点,岱岳区、宁阳县和东平县均列入国家级新农保试点,同时6个县(市、区)全部列入国家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级试点的全覆盖。

三、贯彻落实意见

经初步测算,全市60岁以上城乡居民71.8万人(其中城镇居民9.3万人),每年发放基础养老金47405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补助28443万元,市级拟补助1895万元,县级财政补助17067万元。全市555.8万人,其中城镇157.7万人,农村398.1万人,适龄参保城乡居民(16-59周岁)282.6万人,按每人每年补贴30元测算,市县两级财政补贴8479万元,其中市级补贴873万元,县级补贴7606万元。为确保两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顺利推进,我们将整合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同时建议:

(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11‟24号、鲁政发„2009‟131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鉴于6个县市区已全部纳入国家级试点,并且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完全一致,建议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一体部署,共同推进。同时,为保证政策的长效性,在省两个《意见》缴费标准档次基础上,将两项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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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缴费档次统一标准,并增加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5个档次。参照外地经验,对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拟在省文件基础上作适当调整,拟提前5年,即55周岁领取基础养老金。以上意见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6个县(市、区)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将“泰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更名为“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三)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市级财政补助。根据省政府要求,借鉴先行新农保试点的做法,我们与市财政局研究并向李市长汇报,建议市级财政对县市区(宁阳除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市高新区、泰山景区一个标准,新泰市、肥城市一个标准。经测算,市级财政每月补助数额为231万元,每年为2768万元(具体测算情况见附表)。

(四)建议近期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届时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

附:

1、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测算表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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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讨论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推进工作开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与我市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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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1、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2、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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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鼓励青年、中年城乡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60%的补助;市财政对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高新区、泰山景区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泰市、肥城市按照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市财政对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高新区、泰山景区按照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泰市、肥城市按照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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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人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要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 60 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属于农村居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可提前5年,即55周岁领取,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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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社区和行政村范围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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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年满60 周岁以上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四)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10 —

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统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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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县市区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一一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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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李 琥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刘 康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诚实 市财政局局长

张甲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 蒋永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亓顺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巩华仁 市编办副主任 王 民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任广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黎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鹿 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兴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增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德胜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刘 伟 市农业局副调研员 王庆忠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于西银 市残联副理事长 薛 华 市老龄办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增祥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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