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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天检刑诉()第99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天检刑诉(2011)第99号,

被告人王涛,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本科学历,天水师院学生,住天水师院博闻公寓。2011年3月1日因本案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天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明文,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本科学历,天水师院学生,住天水师院博闻公寓。2011年3月1日因本案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天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陈明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天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1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涛放学回家,途经羲皇大道时被被害人张润拦住,张润以借钱为由向王涛索要钱财,王涛拒绝借钱,张润即以动武相威吓,王涛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晓霞等人旁观,张润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王涛邀其朋友陈明文一起前往天水湖边玩,陈明文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安居小区时与被害人张润、杨晓辉碰到,张润当即要求王涛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陈明文在被杨晓辉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杨晓辉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润继续对王涛进行殴打时,王涛抓起陈明文扔下的水果刀将张润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晓霞、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在被受害人张润殴打时用刀将张润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陈明文在被被害人杨晓辉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陈明文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涛、陈明文予以惩处。

此致,天水市人民法院,检察员:李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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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天检刑诉()第9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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