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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起诉书格式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8 15:04:4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诉案例

1.王明,男,17 岁;王亮,男,16 岁。王明和王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 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王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 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王亮的伤 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 场的一位同学王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 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 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 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了 3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 获。其中,1 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 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 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 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 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 更换了书记员。 问:⑴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局的做法是 否有错误? ⑵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 ⑶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夫大军害死的, 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 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大顺的头部,致使 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说,大顺是自已不 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顺的父母可能也 知道这事,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官的大军报复,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 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人交代的铁锤的形 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 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 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吱吱唔唔,讲不 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

局。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 能证明其合法身份。同时,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 后,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 “你要老实交代问题,我们 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 问,应当如实回答。 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 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 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 人作出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 问:蒋某的口供能否做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 6.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 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 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7.M 市 A 区 D 路派出所在 2006 年 10 月 8 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 劫。D 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D 路派 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 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在 10 月 13 日提请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 10 月 22 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8.于某,男,30 岁,无业。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于家送达 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同于某已经断绝了父子、母子关系。 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9.曹女,8 岁,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曹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 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曹女来到学校后向班主任周老师诉说了被奸淫的经过。周老师立即 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周老师,她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 此事告诉了曹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曹女去报案。曹女的父亲曹某带着

曹女到派出所讲述 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曹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规定? 10.在一次春季严打的时候,某县公安局局长对“严打”工作进行了重要指示,他在 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为了尽快搞出成绩,局里决定在这一段时间内,对凡是不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讯问时每个侦查员负责一名,其他人犯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另外,在侦查中,要集 中精力收集人犯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加大指控的力度。 问:上述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1.王某,男,40 岁,A 县一单身农民,与年届七旬的老母亲共同生活。因盗窃被县 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恰好是麦收季节,再加上王母常年有病,几乎不能行走,王母便托人 向县公安局求情,看能否让儿子先回来把麦子收了。公安局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审查,认为 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王某提出其母为保证人,公安局同意并 向王母讲了应履行的义务。谁知小麦刚收完,王某便不见了踪影,待王母托人将消息带到 公安局时,王某已经逃跑了好几天了。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 12.某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外有一群人,大家在围观一场打架行凶的事件,其中一个男 子被三个男子围着殴打,被打者不断呼喊“救命” ,在几个人打架时,有群众跑到法院向 值班人员报案,法院值班人员说: “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们不管这事,你去公安局 报案吧。 “事后查明被打者赵某被三个男子打成了重伤。 问:⑴法院值班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⑵如果错误,法院当时应该怎么做? 13.某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强奸案,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 发现该案证据不够充足,而且证据之间,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柴某与被害人刘女的陈述之间 有多处矛盾,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柴某时,柴某大呼冤枉,称自己 的供述完全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的, 于是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 查。 问:⑴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有权力 退回补充侦查。 ⑵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是否有权力讯问柴某? 14.犯罪嫌疑人马某,被某女控告有强奸她的行为。该女子称,某日她正在山坡上打 猪草,马某将其逼在某个山角落里将其强奸。而马某则辩称:该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是自 愿的,并有当时在山上放牛的 18 岁的阿民

作证,自己当时并未使用暴力。 问:本案中,如果阿民能够成为证人的话,他应具备什么条件? 15.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了他人。案件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 的他亲眼看见了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的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了人的证言;另 外还有法医鉴定的结论: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 问:在本案中的这些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哪些? 16.某维吾尔族青年因贩卖毒品而被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其讯问时,该 青年只讲维吾尔语而不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 问:本案中如果该维吾尔族青年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能否准许,有权决定回避的是哪 个机关负责人? 17.胡某因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胡某承认自己故意杀人, 因为他早就看不惯被害人。而胡某的哥哥则向侦查人员提出:胡某自与女友分手后,一直 精神不正常,多次无缘无故地在家闹事。公安机关聘请有关医院的医生对胡某的精神状态 作了鉴定。另外,公安人员从胡某家中搜出了沾有血迹的菜刀一把。 问:在本案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18.王某,男,32 岁,某国有企业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而被其所在的区 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某日, 公安机关将王某拘传至分局。 让侦查员小刘一个人对王某讯问, 讯问时,小刘说: “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都没 有” 。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 19.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发现刘某在丙地盗窃现金 5000 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戒指两枚,现金 1000 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 查获。 问:该涉嫌盗窃的行为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20.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张某、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 抓起一玻璃杯仍向张某,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 张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 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人 民法院起诉。 问: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有权机关管辖? 21.犯罪嫌疑人丹尼,男,32 岁,美国留学生。某月某日,丹尼在某市的一家歌舞厅 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用刀将他人砍死。 问:⑴对此案由哪级公安机关管辖? ⑵如刑事拘留丹尼应采用怎样的程序? 22.王氏兄弟在市内的一家公共汽车站与人争吵打架,致使他人重伤。被先行拘留带 进了公

安局。在侦查人员讯问二人的时候,哥哥承认了与人打架的事实,并谈了自己击打 别人的部位、力量大小等情况;而弟弟则辩称自己打人是因为对方先动手打人,本人的行 为应为正当防卫。 问:本案中王氏兄弟二人的言论,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3.谢某因涉嫌盗窃而被 A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逮捕。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 公安机关发现谢某又涉嫌故意杀人,但此时侦查羁押期限已经届满。 问:A 县公安局如果决定继续对谢某实施关押,则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24.某乡农民吴大牛突然在家中死亡,死因不明,其有妻子、儿子和父母。需要进行 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因, 但吴大牛妻子坚决阻拦, 不让公安局解剖尸体, 并说 “人都死了, 还不能有一个完整的尸体,如果解剖就是不吉利的事。 ” 问:⑴公安局是否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⑵如果解剖应履行何种法律程序。 25.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审理陈某涉嫌诈骗案。经公安局长批准决定拘传陈某。由于区 分局正在进行专项整治活动,警力紧张,分局办案部门派民警张某一人负责执行对陈某的 拘传。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后,在接受讯问时,因陈某拒不承认涉嫌罪名,讯问无法在 12 小时内及时完成,分局局长决定立即对陈某再次拘传。 问:在该过程中有哪些程序性错误。

1、参考答案: 王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王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王医师:鉴定人; 王亮的母亲:王亮的法定代理人; 刘律师:诉讼代理人; 王伦:证人。

2、参考答案: ⑴应当回避,因为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因而县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 ⑵有权。因为公安局局长是当事人。 ⑶应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本案中审判长的作法是错误的。

3、参考答案: ⑴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⑵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⑶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 ⑷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⑸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4、参考答案: ⑴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⑵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 的各种证据。

5、参考答案: ⑴不能做为证据 ⑵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不具备合法的来源,严禁刑讯逼供。

6、参考答案: ⑴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⑵信件、字条都是原始证据

7、参考答案: ⑴本案由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是错误的 ⑵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间最长为七日,本案超期。 ⑶检察院审查批捕

时,只能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

8、参考答案: 于某父母拒绝签字时,公安人员应当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而不应该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 公安机关。

9、参考答案: ⑴认为周老师没有报案资格是错误的, 任何个人、单位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⑵让报案人必须写书面材料也是错误的,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10、参考答案: ⑴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是错误的。 ⑵讯问时每个侦查人员负责一名是错误的,应不少于两人。 ⑶讯问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也是错误的。 ⑷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是错误的,法律规定 12 小时。 ⑸要集中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是错误的。

11、参考答案: ⑴同意王母做保证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⑵王母不具备保证人的条件。

12、参考答案: ⑴错误; ⑵应当接受报案,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殴打行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13、参考答案: ⑴有权力退回补充侦查。 ⑵有权力讯问柴某。

14、参考答案: ⑴知道案件情况; ⑵能够正确表达和辨别是非; ⑶不能是案件的当事人。

15、参考答案: ⑴匕首; ⑵法医的鉴定结论。

16、参考答案: ⑴如果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准许。 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17、参考答案: ⑴胡某的供述; ⑵胡某哥哥的话; ⑶对胡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⑷对菜刀上的血迹所作的鉴定结论。

18、参考答案: ⑴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⑵违反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等规定。

19、参考答案: 丁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移送铁路公安机关。 20、参考答案: 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张某已属于重伤害,应当由公安机 关立案管辖。

21、参考答案: ⑴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⑵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 48 小时 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2、参考答案: ⑴哥哥的话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⑵弟弟的话则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23、参考答案: ⑴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⑵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 ,送达看守所。 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24、参考答案: ⑴公安局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亡家属到场,并让其在 《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⑶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但应当在《解剖尸 体通知

推荐第2篇:刑诉主观题

2013年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012年)(本题28分)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

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

(2011年)(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

(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

(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2010年)(本题21分)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依据有关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 案」依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承担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题目中的证据主要是石某、姜某、杨某的陈述,从陈述的内容及石某公司的账单等记载来看,石某从公司拿出15万和40万的事实是肯定的,其中15万是石某亲自交给张某,但是除了石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而张某又否认的,所以,该证据有疑问。其中40万,是石某交姜某和杨某,由二人一同送给张某,但姜某因有事耽搁,由杨某一人负责送给张某,姜某、杨某对这一事实分别承认,但张某是否收到杨某所给的40万,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且姜某和杨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这一证据亦有疑问。综上所述,关于张某受贿一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收受贿赂,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张某没有受贿的嫌疑,因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9年)(本题21分)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2008年)(本题20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国家司法考试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008年·四川)(本题20分)

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问题: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

(2007年)(本题20分)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国家司法考试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推荐第3篇:刑诉49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方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法谚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又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之人”。而后者又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用了“举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方式,这并非无意为之,而是有意之举。立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方面,使用“举证责任”的表述方式是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一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用“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色。

二、中国的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下为新法)第49条明确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学界一般不持异议,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审判程序,例如要求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特别程序。结合第49条的基本精神,我们应对“公诉案件”做扩大化解释。

第一,在简易程序中,由于新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监督职能,而是扮演支持公诉和监督诉讼的双重角色,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新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条与第49条的立法精神一致,在实体性事项审理程序和程序性事项审理程序中,都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讯问笔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以及体检记录等证明手段。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特别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特别程序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与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相比,各个特别程序在适用主体、审理对象和审理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这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特别程序。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根据新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体现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慎重性,既然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派员出庭。再如在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根据新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还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同样也应派员出庭并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虽然在公诉案件中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但立法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责任,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要求。

(二)人民法院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

“补充性的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刑事审判过程中,在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负有的收集并运用证据查证确认案件事实的责任。该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定性。在刑事诉讼中,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不能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应对有疑问的证据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时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承担,人民检察院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如果经调查核实后,仍不能排除疑问,人民法院则应作出无罪判决,此时是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败诉的后果。这里的法律依据包括新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第二,补充性。基于控审分离原则,人民检察院要对公诉的案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其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使然,只有在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有疑问”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就需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实践合理性。人民法院“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在1996年《刑

事诉讼法》中就已确定,这被认为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优势和特点,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人民法院承担的“补充性的证明责任”源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新法第53条确立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充分反映了三机关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这都要求我们不能简单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立法必须回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三)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理论研究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新法的制定过程从不同角度佐证了这一观点。

第一,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早在2011年8月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8条中曾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并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初设立的但书条款是作了一个兜底规定,目的是防止遗漏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但在修法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这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有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之嫌,随后的二审稿即删除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方式。

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2011年8月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和2011年12月颁布的二次审议稿中,都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表述方式来自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控诉方而不是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被告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第6条中“线索或者证据”并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必须负担的证明责任,而仅是提出线索和证据以启动程序,具体包括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讯问笔录、同监人的证明等刑讯逼供留下的痕迹或者可以显示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等情节的线索或者证据。考虑到保留“提供证据”的表述方式偏离了立法的原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误导实务工作人员,故新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三,新法第40条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责任。新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该条不能理解为辩方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当代国际通例中辩方向控方的开示义务,由于我国采用案卷移送而非证据开示制,故强调辩方的告知义务。及时告知上述三种情形中被告人无罪材料,可以使无罪的被告人尽早免除被追诉的不利境地,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推荐第4篇:刑诉A卷

名次解释:

1.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

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以及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

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3.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事

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4.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

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5.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

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简单题:

1.法定回避的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公诉案件法庭调查的内容: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出示、核实证据;5.调查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7.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3.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

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

4.监视居住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5)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5.立案材料的来源:(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

疑人;(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人的自首。

推荐第5篇:刑诉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如下:

立 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举报信(doc)、

控告书(doc) )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doc)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 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 逮捕证doc、

拘留证doc )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

搜查证(doc)、

5、

扣押物证、书证(doc)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doc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doc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doc、

保证书

)。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授权委托书doc、

刑事委托协议doc)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不服不起诉申诉书doc ),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 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自诉状模板doc )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状doc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诉人授权委托书doc、

法律服务协议doc );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授权委托书doc、

委托代理协议doc )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授权委托书doc、

法律服务协议doc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回避申请书doc)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答辩状doc、

代理词doc ),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

上诉状(doc)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doc) 。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申请书doc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doc) ,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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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2004)海公诉起字第24号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涉嫌盗窃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举报至我局。我局于2月11日立案侦查,并已将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发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窃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并且以“祈祷至爱”的网名通过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他人,共计售出4880张,后被查获。后另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75 36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供述、证人王铁忠的证言、徐铁争的证言、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仁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大肆盗窃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游戏充值卡共6166张,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04年4月20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2卷40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字(2004)第45号

被告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2004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仁普盗窃一案经xx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浏览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时,发现该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可以利用该漏洞无需任何费用从而获得网络游戏充值卡,遂起了盗窃意图。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之后经过一系列操作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功窃取了“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之后,被告人朱仁普在第一次成功非法获利之后并没有停止自己犯罪行为,直至2004年1月31日间,先后多次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盗窃并屡次得手。被告人朱仁普不仅窃取网络游戏充值卡供自己非法使用外,还通过“祈祷至爱”的网名用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网名为“寻觅之爱”即徐铁争,共计售出4880张从而非法获得大量赃款。后另从被告人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告人还删除了一定数量的卡,经赃物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导致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损失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朱仁普的供述证明,其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20日,非法进入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盗取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后将大部分卡经电脑网络卖给“寻觅至爱”,另外还删除了一部分卡,具体盗窃了多少卡自己也未计算过的情况。

2、证人王铁忠的证言证明,其公司的游戏充值卡在2003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发现被盗;2004年1月20日至1月31日,发现又被人用同样手段划走总价为50 000元的游戏卡,并证实非法登录网站的IP地址不一样;2004年2月8日,又有人企图侵入其公司售卡电子商务系统未得逞的情况。

3、证人徐铁争的证言证明,在2003年12月18日,有一个网名为“祈祷至爱”的男子通过网络向其销售游戏充值卡共4000多张,其将卡卖出后,把钱汇到招商银行一个叫“朱仁普”的帐号内的情况。

4、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丢失的7320张游戏充值卡种类、张数、单价及总价值的情况。

5、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经工作,抓获被告人朱仁普的事实以及经搜查,从徐铁争处查获已出售的游戏充值卡4880张,从被告人朱仁普的电脑中起获游戏充值卡1386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被盗公司网站服务器的日志进行分析发现,自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2月8日,有45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网络销售系统,其中有2个IP地址有未使用过代理服务器的直接IP地址的重大可能。该IP地址为被告人朱仁普IP地址的可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仁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大肆盗窃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游戏充值卡共6166张,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嫌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 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公安局提请逮捕书

海公提字(2004)24号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2004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发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窃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并且以“祈祷至爱”的网名通过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他人,共计售出4880张,后被查获。后另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75 367.55元,造成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巨大。犯罪嫌疑人朱仁普于2004年2月11日被我局抓获。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公安局印)

2004年2月15日

附:案卷材料壹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海检刑捕(2004)第322号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你局2004年2月14日,以公淀收捕24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人犯朱仁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2004年2月16日

附:卷一册,材料四页。

搜查笔录

时间:2004年3月17日8时10分至15日8时55分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刘涛、张杰根据2004年3月16日海淀区公安局签发的(2004)京字第24号《搜查证》,在徐晃、黄蓝的见证下,对居住北京市天一路26号的徐铁争的人身、住处及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中,对徐铁争家的所有住房都进行了查看。在徐铁争的电脑里发现从网名为“祈祷至爱”的人处买网络游戏充值卡的记录以及已经买到的4880张游戏充值卡。

搜查中没有违反政策的行为,也没有损坏物品。

被搜查人或家属对搜查的意见:

搜查时,我一直在场,民警同志在搜查中没有损坏东西,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被搜查人或家属 : 徐铁争 侦

员 : 刘涛、张杰 见

人 :徐晃、黄蓝 记

人 : 董情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搜查记录、赃物估价结论书、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朱仁普也供述了他的犯罪经过,现就被告人朱仁普构成盗窃罪一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是予以参考:

被告人朱仁普于2003年12月18日上网期间因发现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漏洞,从而产生了利用该漏洞窃取该公司的网络游戏充值卡进行买卖牟利的目的。被告人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了超级管理员的权限,从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轻易地得到该公司网络上销售的游戏充值卡。凭借这一漏洞,被告人朱仁普先后在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接二连三地盗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这些罪行通过证人王铁忠的证言以及被盗公司网站服务器的日志的分析都可以充分地得出被告人并不是纯粹“不小心”“第一次”因为“漏洞”而获利,完全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是直接故意地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知法犯法地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在此完全藐视我国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被告人在窃取了大量的游戏充值卡之后还以“祈祷至爱”的网名将4880张卡出售给徐铁争,进行非法牟利。这些罪行通过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铁争可以完全证明。由此,更加证明了被给人是出于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的窃取行为,再加上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可见被告人并没有要停止犯罪行为的,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大,并且盗窃金额也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人会走上盗窃的这条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被告人长期无业在家,而且文化水平不高。因为无收入所以产生了不劳而获的通过盗窃的手段获利的犯罪思想。但是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本公诉人坚信:本法庭一定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之规定,根据已查明的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等对被告人朱仁普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张灿

2004年5月30日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海公刑立字[200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朱仁普涉嫌盗窃罪案立案侦查。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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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2010级法学2班张蕾学号:20101301301310086

转眼间这学期的课程已经过半,已经过了期中,对于《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也有不少心得。我不想参考他人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心得,因为首先我觉得那是别人的不是我自己的,二是因为我相信老师让我们写心得是想了解每个人不同的看法。所以,或许我的心得字数写得偏少,但是,这都是我自己的心得,不是参考他人的,所谓的“官腔”。

我个人比较喜欢《刑法》。我喜欢正义,《刑法》感觉让我觉得法律的正义所在。这是进入大学之前的幼稚的想法,在进入大学后碰到了一位很好的刑法老师,让我对刑法兴趣更加地浓厚。《刑事诉讼法》跟《刑法》的关系,让我自然而然地喜欢《刑事诉讼法》。所以,在知道大二一起学期开设《刑事诉讼法》,我看到课表以后,是很兴奋的。早在暑假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我在刑庭实习。刑庭的工作办案程序对于从未学过《刑事诉讼法》的我来说感到新鲜和陌生,办公室里的哥哥和姐姐也因为我没有学过《刑事诉讼法》而不愿意给我分配工作,因为他们觉得我什么也不懂。所以,因为这个原因我对《刑事诉讼法》又多了一次“感情”,没有学它,在法院办案什么也不知道。当时,我就想,到了开《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我一定要好好学《刑事诉讼法》。带着这样的心态,我拿着《刑事诉讼法》的黄皮书,走进了《刑事诉讼法》的课堂。

其实,我感到我是幸运的。因为,我认为在《刑法》遇到了好老师以后,《刑事诉讼法》也同样遇到了好老师。我觉得老师您很优秀,真的。我个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这种程序法应该会很呆板,老师应该会照着书本讲,应该不会有什么新意。但是,上了老师您的课之后,显然不是这样的。其实,我们学院年轻的老师不太多。但是,我觉得年轻的老师都是比较优秀,比较有个性的。老师您,当然位于其中。但是,对于老师又多了一份情感,那是因为老师其实是我们的学长,冒昧了。一直对于海大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到底怎样,感到疑惑。看到老师后,看到了丝丝曙光。我觉得老师是好学长,是我们今后的榜样。这是发自内心的,绝无矫揉造作之嫌,因为这是事实,其实大家很多时候私底下都这么说的,对老师充满了崇拜。不只是学习法律本身,还有英语。不知道大三的法律英语是不是你教。言归正传,下面来谈谈对于《刑事诉讼法》这门严肃的学科的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深深地感觉到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我觉得这是学习《民法》等类型的法感受不到的。只有学习了诉讼法学这类型的法后,离公权力更近了,了解地更清楚了,虽然我远知道我了解的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刑事诉讼法》这类型的诉讼法学,比起《刑法总论》理论而言,离实务更近了一步。知道从前相信的米兰达原则原来在我们国家是不存在的,只是存在在电影里面的那个大洋彼岸。所谓的“平等”“公平”只是相对的,相对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或许有时候在有些权利面前你显然觉得它是不公平的。这是事实,是现状,这是所谓的实务。显示或许是不公平的,但是程序上的公平是必要的。当程序都不公平的时候,实务的公平就更加不现实了。

在《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感觉到中国的司法制度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比起德国和美国这些欧美国家的成熟的法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治体系的健全必然要求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国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经济的发展肯定会推动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对法律进一步完善的要求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要求

必然会促使法律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深深地感觉到,中国社会从古到今都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文化,特色的法律文化心理。不一样,不代表不好,我们更应该建立更完善的特色法律制度。到那时侯,东方的法律文化不一定代表落后,只是有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制,因为我们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如今培养里如此多的法律学习者,我相信实现这个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推荐第8篇:刑诉作业

1.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副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参证人高某使用暴为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

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请回答。

如果舒某、刘某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处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2.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3.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

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

4.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5.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

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7.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8.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9.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10.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

还物品持有人

11.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1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 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

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规定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

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

汇款上缴国库

13、某市检察分院的反贪局侦查员李某,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本案中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本检察院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下列什么人员或机构有权决定进行该项鉴定?

A、侦查员李某B、市检察分院反贪局领导 C、市检察分院检察长D、市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

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

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15.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

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16.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

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1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

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18.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件过程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高某已经潜逃,该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高某。该案中,有权发布通缉令

的是哪个机关?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19.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副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参证人高某使用暴为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

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请回答

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如何计

算舒某的侦查羁押期限? A、只按照前一个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自前一个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新发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

C、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罪计算侦查羁马押期限

D、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21—22题。 21.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

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跟,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22.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拘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2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

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4.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25.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26、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

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7.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

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28,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允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29.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同意 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

D.不应当同意

30.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1..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32..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33.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34.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35.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

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

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 36.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

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

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

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37.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38.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请回答第39—41题。

39.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0.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1.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推荐第9篇:刑诉九九表

刑诉九九表(谁整理的?!必须收了) 传唤拘传非拘禁,最长不超十二时; 取保候审要适用,最长不超十二月; 监视居住要适用,最长不超六个月; 采取拘留措施后,二十四时做两事; 通知家属和单位,抓紧时间要讯问; 拘留以后需逮捕,三日以内要提请; 情况特殊来不及,可以延长1-4日; 若属三类重大案,可请延长三十日; (三类:流窜,结伙,多次)

检院批准逮捕后,二十四时内讯问; 逮后抓紧快侦察,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难终结,经批可延一个月; 四类案件更难结,省检可批延两月; (四类: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 流窜复杂,涉面广取证难)

可判十年以上刑,经批再延两个月; 另有重罪又发现,依法重新记时限; 检院直接拘转捕,十四日内做决定; 情况特殊来不及,可以延长1-3日; 与案无关扣押物,三日以内要归还。 受理公诉起诉案,三日以内做两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延半月; 改变管辖重计算,受到之日再计算; 退补一月内完成,两次为限重计算; 审查决定若不诉,文书应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内提请求; 若被不诉人不服,七日之内提申诉; 对待请求和申诉,复查之后当告知。 法院开庭审判案,四个日期要在先; 送达起诉书副本,十日前给被告人; 开庭和时间地点,三日前告检察院; 六类人员齐参与,三日前传与通知; 若属公开审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若属建议延审案,一月以内补查完; 闭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和检察院; 若属当庭做宣判,五日以内要送达; 若属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后即送达; 法庭审理公诉案,二月以内当宣判; 若有事由审不完,至迟不超三个月; 若属死刑附带民,上级可批延三月;

改变管辖审理案,收到之时计时期; 若属建议延伸案,移送之后重计算; 简易程序审理案,二十日内要审完; 若属受理自诉案,三日之内做两事;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自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审判,被害方有提抗权; 五日以内提请求,请求要到检察院; 检院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答复; 接到判决若不服,十日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为限抗和上; 原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速移送; 二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交转送; 二审上诉和抗诉,一月以内当审结; 若有事由不得结,至迟不超一月半; 若属四类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一月; 若属最高法院办,最高法院自决定; 若属检院抗诉案,或者二审公诉案; 法庭开庭十日前,通知检院阅案卷; 审判监督程序案,重新审判计时限; 提审再审决定后,三月以内要结案; 需要延长可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理抗诉做审判,审理期限适前款; 若令下级做再审,一月以内做决定; 下级接令做再审,期限适用前规定; 接到死刑命令后,七日以内附执行。 批准监外暂执行,决定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一月以内提意见; 裁定减刑和假释,副本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二十日内提纠正; 法院接到建议书,一个月内附执行。 期间计算有法定,单位采用时日月; 开始时日不计内,路途时间也不算; 特殊理由误期限,障碍消除继诉讼; 五日以内可申请,是否批准法院办。

推荐第10篇:刑诉起诉状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10)第45号

被告人覃X璋,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镇某居民房。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X慧,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X璋、吴X慧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0年X月X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6日11时40分许,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一区鸿安网吧发生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覃X璋、吴X慧与另一同伙人覃X庆一起到位于滨江区浦治街道联庄村一区262号的鸿安网吧预谋盗窃,被告人覃X璋发现了目标——正在上网的虞X鹏的诺基亚N70手机,被告人吴X慧与覃X庆遂前往盗窃,覃X璋在网吧门口望风。被告人吴X慧先上去用手拍了一下虞X鹏的右肩膀,趁虞X鹏往右回头看时,覃X庆从左边伸手去拿了那个手机,到手之后二人就预往网吧外面逃。此时被虞X鹏发现,其大喊“偷手机了”,身为该网吧网管的被害人牛X强上前阻拦,抓住了被告人吴X慧,并将覃X庆一起抓住,并说要报警。该二人拼命挣脱但没有成功。在与犯罪嫌疑人覃X庆与吴X慧扭打过程中,二人分别掏出准备好的刀,被害人牛X强被两犯罪嫌疑人分别用刀捅伤后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牛志强系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

(2)戴海、刘杰、赵华、韦娇、虞鹏等证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4)价格鉴定结论书;(5)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6)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璋、吴X慧无视国法,采用暴力、威胁、殴打手段劫取公民财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和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X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应当从轻、减轻从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院印)

附项:1.证人名单1份;2.证据目录1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第11篇:刑诉重点

1、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概述部分:刑诉法第15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诉讼情况;

3、管辖:立案管辖(检察院与法院自诉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4、回避:回避的决定;

5、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人与其它辩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区别;

6、刑事强制措施:都很重要,尤其是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

7、刑事证据:都很重要,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程序

8、立案:立案监督

9、侦查: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以及各个具体侦查行为;

10、起诉:三类不起诉制度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11、一审:全部要看,其中简易程序必考

12、二审:上诉不加刑制度,二审中的一些程序;

13、死刑复核:对于死刑案件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1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以及理由;重新审判的程序和审限。

15、执行:死刑的执行、减刑和假释、监外执行;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12篇:刑诉—沉默权

刑事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但是,在人类社会早期以“神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活动中,被告人显然是没有沉默权的, 换言之,沉默就等于承认有罪,谁保持沉默,谁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神证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以被告人口供为主要形式的“人证”成为了司法证明的主要依据。在这种诉讼制度下,被告人当然没有沉默的权利,因为法律允许司法官员通过刑讯获取被告人的口供。

赋予刑事被告人沉默权的思想根源,大概可以追溯到欧洲教会法的“忏悔”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向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神甫是上帝的代表),而不必向其他世俗人承认自己的罪行。换言之,任何人都不能被迫在世俗社会中披露自己的罪恶。另外,古罗马法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自己控告自己”的诉讼原则中也包含了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的思想萌芽。不过,产生沉默权制度的直接原因是对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野蛮的封建司法制度的反抗。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讲,沉默权制度是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产物,是英国资产阶段革命的结果。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长期国会便于1641年6月25日颁布法令,废除了星座法院等特别法院,并且确立了“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

虽然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其后来的发展却主要在美国。由于北美移民具有反对封建王权的传统和强烈的个人保护意识,因此美国人在摆脱了英国国王的统治之后,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原则和措施。1791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的《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 „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沉默权的思想第一次被提到了宪法原则的高度。而后米兰达判例是美国沉默权制度发展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你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等几句话就成为了美国警察面对犯罪嫌疑人时的“口头语”, 这样,“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沉默权制度就发展为“米兰达规则”的沉默权制度。“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标志着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尔后的一段时期内,美国法院维护该规则的态度非常坚决,不仅警察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口供不能在审判中用做证据,而且警方根据该口供获得的其他物证也一律不能采用,因为那些物证也属于“毒树之果”,必须排除在审判之外。

与此同时,英国的法律也做出类似的规定,但是英国人并没有像美国人走得那么远。20世纪70年代初,英国就开始了对限制沉默权问题的讨论。1971年,刑事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一项报告,建议:如果被告在警察审讯时不回答警察的提问,而所提的问题又是被告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对当初被告的沉默,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拒绝作证,也应当对此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同样,在美国70年代以来,美国司法界在沉默权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变化。首先,法官在排除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证据时态度有所松动。其次,美国一些法官开始倾向于对《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任何人„ „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中的“证人”做狭义的解释,即仅指证言,不包括物证。再次,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抽血和提取指纹等活动也不必遵循“米兰达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共安全”和“紧急情况”的例外。

通过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特免权”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另一种是以“米兰达规则”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法律也没有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事前明确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后者则由法律对沉默权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据此,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默示的沉默权制度,把后者称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中,新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这次修改刑诉法取得的一个标志性进步,但是人们对它的理解——特别是其与沉默权的关系——尚存在分歧。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有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很不一致。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已经基本上确认了默示的沉默权制度。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从理论上讲,我国已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和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等原则,这就等于默认了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保持沉默。

以米兰达规则为代表的美国式沉默权制度既不是沉默权制度的惟一模式,也未必是最佳模式。明示的沉默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和提高审讯的文明程度,但是它也会限制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并且有可能为真正的犯罪者提供逃避惩罚的机会。中国应该努力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价值冲突中选取适当定位。根据目前的社会状况,笔者认为选择默示的沉默权制度是比较合适的,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就是这种沉默权制度的法律依据。无论立法者是否自觉,把“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进刑事诉讼法,就标志着接受了在当今世界具有普适价值的“反对强迫性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规则,也就是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明确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彰显了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诚然,法律上的承认与现实中的承认还有很大差距,但是,中国的立法者敢于明确宣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中国的刑事司法朝向文明的进步,哪怕只是一小步抑或半步。

也许有人会说,由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所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无权保持沉默。虽然笔者赞成把“如实回答”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删除的主张,但是既然立法者选择了保留,那就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规定的合理解释是: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选择沉默,但如果选择回答,那就要如实陈述,换言之,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但是没有说谎权。

刑事司法的实质是维护特定的价值(利益),而司法的价值不是一元而多元的,而且多元价值彼此之间不是完全和谐而是时常处于一种矛盾和对立的状态。为此,需确立一种区分轻重缓急的司法价值体系。这种体系不应当固定不变而应适应时势而变化。这种价值取向的变化往往呈现出“钟摆式”变动规律:即某一时期注意某一方面,当发展到一个限度时,价值取向又产生“回荡”,如此往复不断。

第13篇:外国刑诉

从我们的文化传统来思考这样一个规则的时候,我们很难想象一个23岁的美国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会在美国宪政历史上会记下这样浓烈的一笔。不仅是因为在其完全招供的情况下被指控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判无罪,而是那个时代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治安形势很糟糕的情形下所作出的这样一个令人很不可思议的判决。判决词中宣布了这样一些原则:(1)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规定的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即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权)适用于正规法庭、法庭以外的任何正式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场合,并且同时也适用于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2)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审讯场所进行询问时,他实际上已经被置于压力之下在回答问题,除非对这种充满压力的环境采取某种强制性的措施加以驱散,否则这种场合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都不能用于法庭;(3)执法人员应该使用下列的事先警告来及时有效地提醒犯罪嫌疑人所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应该注意的事项。(4)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5)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

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也就从这一刻起,就注定了它不平凡的一生。在它向全世界的人类播撒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种子的同时,它也被看成是放纵真正罪犯的恶魔。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内部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JOHN M.HARLAN,1955-1971任职)认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少数派的怀特大法官(BYRONR.WHITE1962-1993任职)宣读异议时情绪颇为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强奸犯和其它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之中,让罪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然而主持这一时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却是如此的坚持,并一反常规亲自执笔撰写的法院判决书。他坚持认为,只有施行“米兰达告诫”,才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判决书中,沃伦法官特意引用很多警方执法犯法的具体事例,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施行“米兰达告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9名大法官经过投票以5:4的多数通过了沃伦起草的判决意见:撤消亚利桑纳州法院对米兰达的判决,并且指出警察在审讯过程中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被用作证据,除非警察已经遵守了在审讯程序上为确保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权利而作的规定。

在刑事追诉中,司法机关既是剥夺权利的地方,同时也是保障权利的地方。即使是对依照法定程序被宣布限制自由的人,包括经过审判判决有罪的人,司法机关也应该和必须告诉其还可以享有和行使哪些权利。其实米兰达规则就是一种权利提醒,它的诞生给了我们这样一个范本。一方面,米兰达规则严格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影响到了事先的指控以及监禁和审讯过程中警察权的行使。通过警方对嫌犯不厌其烦的米兰达告诫,使得警察对自身权力的滥用有了戒备,在提醒嫌犯的时候,同样也提醒了自己。另一方面,在米兰达告诫的提醒下,嫌犯面对于公权力可以充分的实现攻击与防御的平衡,而不受突袭。而这一石二鸟的法效,把权利保护提高了一个层次,使得权利从静态的法律文本走向了权利的动态的运作过程,又使得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权利剥夺从对抗走向了合作事实上。正是在MALLOY V.HOGA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第五条宪法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被告拥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纳入到了联邦的保护范围之内。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和进一步的挖掘,并借此机会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联邦规定,以对法庭审判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建立起程序性的保护。这样,“米兰达规则”便得以成为全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要求,并通过广泛地传播而成为美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被认为是这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程序提升。 “米兰达规则”及其背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英美国家悠久深厚的程序正义观念是分不开的。尽管它可能使一些罪犯逍遥法外,不符合实质正义的理念,但它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的沉默权和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同时有效抑制了警察机关的滥用权力行为。从深处讲,反映了试图通过正当程序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为“弱者”树立牢固屏障的人权观念。我们说在米兰达一案中,沉默权作为记载于美国宪法文本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的产物,是个人本位主义的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按照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的历史文化价值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追诉机关的讯问时享有拒不回答提问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为了构造原、被告平等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在这种诉讼结构下,作为侦控机关的警方和检察机关(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方)是平等对立的双方,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就如同市场上做生意的买、卖双方,一方要卖个好价钱,另一方则想讨个最低价。警察和检察官以国家的名义追究犯罪,力求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而被追诉者则要尽量开脱罪责,逃避惩罚。这两者都被认为是正常的。在这种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沉默权便以国家权力的对立物出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追诉行为的挡箭牌。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但是,沉默权是一把“两刃剑”,它本身有其难以消除的弊端。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说过,沉默权是“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 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对沉默权提出新的批判。他不否认沉默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但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 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对沉默权提出新的批判。他不否认沉默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但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反对沉默权的最主要的理由,概括来讲有三点: (一)沉默权无助于保护无辜。真正无罪的人需要的是允许他陈述和辩解,而并不需要沉默权。

(二)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是“保护弱者”,但在罪犯实施犯罪时,真正的弱者是被害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着眼点放在了保护被追诉者,它以牺牲被害人的权益为代价,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沉默权的实际意义,是中止了警察的讯问权,这对警察侦破罪案设置了巨大障碍。事实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沉默权的,大都是累犯、惯犯和重罪案犯,它使许多恶贯满盈的黑帮分子和重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尤其在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毒品犯罪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

沉默权遵循的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它植根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按照这种理念,刑事诉讼是被追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而根据西方所谓的“民主宪政”精神,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米兰达警告作为一种权利提醒注重了权利保护的动态运作,使得权利保护走向了另一个良性轨道,即从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对抗走向了他们的合作。当追诉者给予被追诉者足够的权利提醒之后,被追诉者对追诉者的内心对抗弱化了。我们想象着当亨特警官不厌其烦的告知嫌犯米兰达告诫的时候,嫌犯此时已不再拥有先前的那份恐惧,他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可以聘请律师。他已不再孤立无援,不再缺乏对抗手段。但是负罪的内心开始侵扰他,于是他开始了与警方的交易,表示愿意放弃沉默权而获得警检的从轻发落。就这样追诉者与被追诉者开始了合作。如果没有权利提醒,嫌犯不主张沉默权,那么警检就会突袭审讯,不但会使得攻守失衡,而且更会使得刑讯逼供之泛滥,从而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纵然,权利提醒一方面给了嫌犯保护权利的机会,但是它就像把双刃剑,它也会给追诉方以发现案件真实的障碍。而这种障碍的代价自然也是不小的,但是两害相比取其轻。所以,程序性地保护罪犯人权,也就是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用“米兰达告诫”之类权利提醒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破案的效率,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程序性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滥用特权、任意迫害和欺压普通民众,这是对守法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就像霍姆斯大法官所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和国际一体化趋势的加速,带有现代化特征的暴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以及高层官员贪污受贿等犯罪呈现日益增长的势头,各种严重犯罪几乎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而变本加厉,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美国司法界对待沉默权的态度也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官在排除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证据时,态度趋于宽松。例如:在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警方在没有告知沉默权的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在其他方面看来是真实可靠的,那么它虽然不能直接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对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的与先前供述相矛盾的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①二是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抽血或提取指纹等活动不必遵循“米兰达规则”,只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一定的手续就可以强制进行。②三是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地方法院通过若干个案的判决确立了适用“米兰达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如“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被害人例外”。这就是说,如果警察认为不对被捕者立即进行讯问将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就可以不向他告知“米兰达规则”而直接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取得的案犯口供,就不算是违法取证。 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而将沉默权推向了极端的国家,人们同时开始认识到:过分强调沉默权而完全排斥了警察的讯问权,必然会放纵犯罪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使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失去获救的机会。但即使对米兰达规则的改革种种,根据各项调查的显示,在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中作出有利于刑事被告的判决之后,鉴于此判决对执法单位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在初期各地均有普遍拒绝遵循,或者不完全遵循、阳奉阴违的现象,但是后来情况就逐渐地有了改善[13]。今天,很多美国警察的衣袋里都装有一张印有“米兰达原则”的小卡片,在其实施逮捕行为或进行询问时,都要对犯罪嫌疑人高声宣读这一原则,并且这已经成为通用的刑事程序的一部分,甚至成为美国独特的法治文化的一部分。

第14篇:刑诉复习

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1)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

①反对强迫自认其罪,拥有沉默权

②控方举证,证据充足

③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④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特点:

①沉默权(核心),针对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②非强迫性

③制度保障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①排除证据形式的有限(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诉;3.被告、犯人供诉

4.书证物证—裁量排除)

②证明非法手段

③非法手段的取证

2.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1)已满14未满16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已满16未满18的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

4.15条及处理

5.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

托人的;

⑥是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

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⑦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

姐妹关系的;

⑧其他(高院《规定》第二条):审判人员可能与当事人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可能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

7.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②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③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其唯一职能;

④只有辩护职责,没有控诉义务

⑤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①职务保障权;

②阅卷权;

③会见、通信权;

④调查取证;

⑤获得开通知的权利;

⑥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⑦拒绝辩护权;

⑧申请调查取证权;

⑨申诉、控告权;

⑩其他权利:包括A.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提起上诉;B.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刑事辩护权有关的文书;C.辩护人有权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8.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及诉讼权利?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9.强制辩护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A.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B.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C.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D.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E.具有外国国籍的;

F.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G.人名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D.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0.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及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

务?

(1)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

A.一般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窜供。

B.选择性义务(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场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11.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12.被害人、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13.不起诉的类型?

14.自诉案件的特点?

15.简易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6.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新刑诉法如何加以完善?

第15篇: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天检刑诉第99号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天检刑诉(2011)第99号,

被告人王涛,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本科学历,天水师院学生,住天水师院博闻公寓。2011年3月1日因本案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天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明文,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本科学历,天水师院学生,住天水师院博闻公寓。2011年3月1日因本案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天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陈明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天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1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涛放学回家,途经羲皇大道时被被害人张润拦住,张润以借钱为由向王涛索要钱财,王涛拒绝借钱,张润即以动武相威吓,王涛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晓霞等人旁观,张润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王涛邀其朋友陈明文一起前往天水湖边玩,陈明文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安居小区时与被害人张润、杨晓辉碰到,张润当即要求王涛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陈明文在被杨晓辉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杨晓辉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润继续对王涛进行殴打时,王涛抓起陈明文扔下的水果刀将张润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晓霞、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在被受害人张润殴打时用刀将张润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陈明文在被被害人杨晓辉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陈明文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涛、陈明文予以惩处。

此致,天水市人民法院,检察员:李红红!

第16篇:刑诉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

M市A区D路派出所在1997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D路派出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D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行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于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认真地、连续几天的审查后,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在10月22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接到不批捕的决定及补充侦查的通知后,抓紧对被继续关押的郭某进行讯问并进而收集其他证据。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在第4日便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该决定后立即向郭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了郭某的家属。

在郭某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对其犯罪情况继续进行侦查。而此时郭某患上了急性黄疸性肝炎,呕吐不止,郭某的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家属的申请。

问:1.对郭某实行拘留、逮捕的程序是否正确?

2.对郭某实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正确?

二、案例分析题:

某女,藏族,聋哑人,怀孕五个月,因家庭琐事与其夫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夜晚趁其夫熟睡之机用斧头将其夫砍死。此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问:1.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称某女为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起我们称其为被告人?

2.在侦查 起诉 审判阶段,某女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针对其特殊情况,应给予其哪些特殊对待?

第17篇:刑诉修改内容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三、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木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五、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具体的规范。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力度。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增加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上述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仅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对于打击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

六、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盲人的,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新刑事诉讼法将这个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这项规定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这些修改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七、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八、修改完善了二审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新刑事诉讼法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九、完善了刑罚执行程序

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更关系到公民基本人权如自由、荣誉、财产甚至生命等重大权益。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这部“生命大法”将会越来越先进,越来越成熟。

第18篇:刑诉司考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22-42题真题解析

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答案】: D

【考点及易混点】:刑事诉讼的目的: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专家解析】:该题目出得较偏,而且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问题,因此需要一定的刑诉法理论功底,而且该题目也非常不好猜,学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背景知识。实话实说,我在冲刺班上没有押到这样类型的题目,但是我曾经强调过,刑事诉讼法考察理论型的题目主要集中在“三大本”的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和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证据章节和审判概述章节,而且考察的内容基本上是书中的原话,如果考生考前看一下三大本中的相关内容,还是能找到头绪。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在2013年三大本第二卷第272——273页。其中讲到“实体真实主义可以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脱逃,刑事诉讼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故本体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 B

【考点及易混点】:刑事诉讼的构造

1

【专家解析】: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在2013年三大本第二卷第275页,“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

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

序上保障人权的目的。”故本题选B。另外,在三大本第二卷第423页:《刑事审判的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中也有论述。

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B.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答案】: B

【考点及易混点】:死刑的执行法院

【专家解析】:本题我在考前冲刺班上讲过,听过课的学生应该不会做错。一般而言,死刑

的执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选B。

【模拟冲刺题链接】模拟冲刺题单项选择题

38、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的死刑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执行

B.执行死刑前,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

C.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D.死刑应当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

【答案】B 【考点】死刑的执行

【解析】

A错误

《高法解释》第417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B错误。应是“第一审法院”。

B正确

《高法解释》第423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正确。

C错误

《刑诉法》252条第3款,“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D错误

《刑诉法》252条第2款: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选项D说法错误,应当是“裁定”。

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3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答案】: D

【考点及易混点】: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专家解析】:本体考察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直接考察的是法条,在我的刑诉法第一轮讲义中有明确的重点提示。考点来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384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故选D。

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答案】:A

【考点及易混点】:人民陪审员

【专家解析】:本题出题较偏。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故B错。只有部分案件的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且仅仅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无关。故D错。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不是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故C错。

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4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答案】:A

【考点及易混点】:管辖中并案处理

【专家解析】:本题考察并案处理,该知识点我在考前冲刺班中有相关模拟题,听过课的考

生应当能够做对。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

(三)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

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的非法拘禁罪由于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所以也是符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属于“在检

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并案处理”。本体选A。

【模拟题链接】本人考前冲刺的模拟题,单项选择题

4、以下关于管辖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与李某共同杀人案侦查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还实施了绑架罪,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B.某市检察院认为黄某抢劫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中级法院可以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 5

院审判。

C.甲市乙区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可以移送甲市中级法院审判

D.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应当提审该案。

【答案】: A

【考点及易混点】: 管辖

【专家解析】:A正确。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28.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

【考点及易混点】:回避

【专家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6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考点及易混点】:辩护人的范围

【专家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本题目在我的刑诉法讲义中有明确介绍。本体选A。

30.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答案】:B

【考点及易混点】:询问证人的地点

【专家解析】:本题涉及询问证人的地点,考察法条为《刑诉法》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

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

7

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的证明文件。”从法条看,本题错误选项应当为B,传唤只能是当事人,证人用的是通

知。本知识点我在课堂上反复提到,因为有的老师对这一点是有错误讲述的,听过我课的

学生应当能记住。

31.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答案】:C

【考点及易混点】:取保候审

【专家解析】:本题较为简单,考前冲刺班划重点的时候,我强调了强制措施这一章中逮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很重要,而且我在模拟冲刺题中也考察到了该知识点。选C。

【冲刺模拟题链接】冲刺模拟题单项选择题第14题、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经犯罪嫌疑人某甲申请,公安机关决定对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的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可以要求某甲所提供的保证人张三交纳5000元保证金

B.可以要求某甲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C.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某甲不得会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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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取保候审期间,某甲涉嫌重新犯罪的,若其提交了保证金,应当暂扣

【答案】:D

【考点及易混点】: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关考点

【专家解析】:

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可知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择一使用,故A项错误。

32.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B

【考点及易混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专家解析】:法条考察《高法解释》第152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 9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A错误,法院可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B正确,法条有明确说明。C错误,附带民事诉

讼财产保全只有诉前才必须提供担保。D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选。

3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答案】:A

【考点及易混点】:折抵刑期

【专家解析】:《刑诉法》第257条第3款:“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故BC正确。 A错误,《刑诉法》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刑法规定,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故D正确。

34.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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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A【考点及易混点】:立案监督

【专家解析】:本题凡是听到我讲课的学员应该不会做错,因为该题目我在讲立案这一章的

时候就押了“立案监督”这一个知识点,而且我还在考前冲刺班的时候给大家讲了一道几乎

一样的原题。相关知识点是《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

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

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

应当立案。”

【模拟冲刺题链接】模拟冲刺题单项选择第18题,被害人李某家中被盗,丢失人民币现金

5000元和一架价值4000元的ipad电脑。报案后,公安机关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线索,觉得案

件的侦破工作可能会比较困难,所以迟迟不予立案。后李某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该

公安局进行监督,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建议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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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其立案

D.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破案

【答案】:C

【考点及易混点】:不立案监督

【专家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

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

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A、D 项于法无据,B项依据法条不应当用“建议”其立案,答案为C项。

35.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D

【考点及易混点】:侦查的司法控制

【专家解析】:此题又是一道理论性的题目,出题依据在三大本卷二侦查章节中的侦查司

法控制,第390-391页。A选项都是事前审查行为,不选。强行性侦查措施是事前审查,而

事后审查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的作出决定,一般此类行为为任意性侦查措施。故BC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6.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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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答案】:B

【考点及易混点】:起诉法定主义

【专家解析】:出题依据在三大本卷二第十三章起诉第407页,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本题

曾经考察过。起诉法定主义,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

故B正确。

3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答案】:D

【考点及易混点】:集中审理原则

【专家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换言之,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当尽可能地一气呵成,不应中断。

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这是为了防止因交叉审理而使法官、陪审员在不同案件之间造成混淆,保证合议庭对每个案件都能够形成系统完整的印象并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保证裁判质量。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因为参与裁判制作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接触所有的证据,全面听取法庭辩论,否则无以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证据调查必须在法庭成员与控辩双方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这体现了言词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实现平等辩论、平等武装理念,也是保证法庭整体全面地发现事实、形成完整“心证”,并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条件。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法庭因故延期审理较长时间者,应重新进行以前的庭审。庭审结束后,应迅速作出裁判并予以宣告。这不仅是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实现刑罚权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告人迅速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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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题选D。

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

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答案】:A

【考点及易混点】:拒绝辩护

【专家解析】:《高法解释》第254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

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故D错误,合议庭可以准许)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

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

许。( C错误,合议庭可以准许拒绝辩护,只要其再自行委托,或法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即可。)

本题选择A。B的错误在于合议庭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39.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答案】:B

【考点及易混点】:变更罪名

【专家解析】:《高法解释》第241条: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对于本题我思考良久,是否有可能选A,但是考虑到题干中没有说有新的事实,还是最 14

后考虑选了B.

40.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答案】:D

【考点及易混点】:审判监督

【专家解析】:本题我没有讲过,但是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推理得出,因为姓名错误,但事实、法律正确,属于小的瑕疵或者是小问题,故可以进行技术性处理即可,选D。考察法条《高法解释》第390条:“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4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答案】:A

【考点及易混点】:强制医疗

【专家解析】:《刑诉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

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

护性约束措施。

B错误,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力,C错误,诊断评估是在强制医疗期间,而不是 15

公安机关移送。D错误,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单独执行。

42.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C

【考点及易混点】:强制医疗

【专家解析】:本题涉及《刑诉法》第28

7、288和289条的规定。但是考生只要记住强制医

疗是以“决定形式作出的”,只能复议,不能上诉,就可以选出C。

第19篇:刑诉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的考点,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考生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拘留期限: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最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

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审查起诉期间:1+0.5(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判期间: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二审期间: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20篇:刑诉考试范围

基本原则:未经法院审理,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检察监督等

辩护制度:辩护人的范围;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辩护人收集证据;律师会见 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回避:

证据:种类;分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证人保护;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强制措施: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扭送

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立案条件

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押;技术侦查手段;侦查终结

刑诉起诉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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