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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9: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区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了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导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确认。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章

挂牌督办与督促整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挂牌督办管理。

(一)区运管站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地区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区运管站的名义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三)整改销号。

第八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二)交通运输重大隐患名称、内容;

(三)整改事项及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挂牌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当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销号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一)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二)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挂牌督办单位应对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效果不好的被挂牌督办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综合协调沟通制度。定期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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