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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沙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是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长沙县城市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街道按属地原则负责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公安、住建、环保、国土、交通、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四条

凡在城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向县渣土办提出申请,县渣土办受理后,联合所在街道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核准,由县城管执法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渣土准运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三)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

(四)工地出口硬化及防污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线路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线路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重新核发《渣土准运证》。

第七条 禁止乱堆放、乱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堆放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用范围、时间进行封闭式堆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其洗车污水不得当街排放,必须经沉淀后排入下水管网,并落实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确保净车出场。

第十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不得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损坏城市绿化及市政公用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十二条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执法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00吨或总数量不少于20台),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成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按如下程序申办:

(一)经营业户申办建筑垃圾运输公司,须先向县城管执法局提交申请(含可行性论证)、企业章程、资信证明、经营及办公场地证明等文件;

(二)经县城管执法局初审同意后,再向县交通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县工商、税务等部门凭县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四)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经县城管执法局验收合格后,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县城管执法局的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县城管执法局核发的渣土准运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具有我县专有牌照,安装车载定位系统,并纳入数字化城管平台管理进行有效管理;

(三)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四)符合市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车辆不得粘带泥土,不得沿途撒漏,且必须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八条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出场前,必须在出口处设置清洗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清洗,清洁车辆后方可驶出工地。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三)承接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车运载的泥土、砂石等物料必须低于车厢板的高度,不得沿途撒落。

第二十一条 城区以下路段禁止渣土砂石运输:特立路(板仓路至星沙大道)、漓湘路(桂花路至东八线)、开元路(锦绣路至东八线)、三一路(锦绣路至东四线)、板仓路(明月路至盼盼路)、天华路(明月路至盼盼路)、星沙大道(滨湖路至盼盼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输的,必须报经县城管执法局审批,并取得相关核准证件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渣土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县规划局应当会同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和利用渣土的,经县城管执法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实地勘察,经同意后方可回填消纳。 第二十四条 居民因装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立并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渣土消纳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符合县规划局、国土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的土地用途证明;

(三)消纳场应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消纳场,防污染措施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做到:

(一)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处置;

(三)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局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处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跳马镇、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由乡镇政府成立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渣土处置、运输及消纳工作,具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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