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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3: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衢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巨化)及市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1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各类工程需要利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有关业主,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城区(含南区)、市经济开发区、衢化片区、西区范围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衢江区政府负责衢江新区范围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有关业主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送,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清运时间内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专业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

第十四条 单位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在装饰装修前到所在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申报,并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指定的地点堆放。 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并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倾倒建筑垃圾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

3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经许可不得在道路等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临时处置场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处置场地周围必须设置标准围栏;

(二)场地内道路应硬化;

(三)应设置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备、设施;

(四)应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由建设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管理范围内的实际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并基本达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条件。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及时平整,并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无法使用时,应在停止处置前2个月内

4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须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应由具备承运条件的单位承担。政府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的方式,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选择要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式专用车辆,非密闭式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车容及密闭性能完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承运建筑垃圾。 第五章 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标准围墙,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硬化,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平台、排水沟、污水沉淀池、照明灯光等设施,配备专门冲洗设施和人员,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除尘、除泥等清洗处理,确保净车出场,避免污染路面。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维修、管线埋设、绿化种植等作业,应实行围档施工,余土应随挖随运,不得任意堆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出入口和施工围墙周围应落实专人清扫保洁,不得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

5 圾清除干净,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五)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八)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九)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衢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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