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号牌使用协议
甲方:
身份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身份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车辆号牌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将车牌号:
从
年
月
日起交由乙方使用。自该车辆号牌交乙方使用之日起,甲方不得收回,不得以套牌或其他任何方式再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二、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费用:
作为车辆号牌永久使用费。
三、甲方确认:乙方为发动机号为:
车辆的所有权人,甲方不得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而实施抵押、转让、出租等侵害乙方所有权的行为。
四、乙方确认:乙方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损坏等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汽车更新置换、保险、车辆年检、税费缴纳,或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需向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等事宜。但因此产生的权利由乙方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因办理前述事宜另行收取费用。
六、乙方在协议期限内不得私自将车辆使用权转售于他人。
七、本协议期内,乙方不支付车辆号牌使用费的,应当向甲方承担双倍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协议任一条款的,应当全部退回乙方支付的车辆号牌使用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因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协议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附: 甲方和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年
月
乙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