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孕期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公司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孕期待遇
1、孕期员工在怀孕初期,可申请穿着自己购买的较宽松的正装及平跟鞋。
2、孕期女员工晨会结束后,可以不出早操。
3、孕期的女员工可不参加中午值班及晚上加班。
4、孕期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上班后第一天凭检查单据作为抵消请假的凭证)。
5、怀孕 7 个月后,每月额外增加二天休班。 第三条 产假
1、女员工怀孕后可享受 15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休假 15 天(凭医院证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
2、产假期间公司只为孕期女员工发放基本工资(以请假前所在岗位为准),该工资将在产假结束上班半年后一次性付清。
3、产假期间,公司为孕期女员工正常缴纳五险一金。 第四条 哺乳假
1、哺乳期间的女员工享受上午、下午各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在路上的时间不计入哺乳时间。
2、哺乳假自产假之后可享受一年时间(以产假150天计算)。 第五条 调岗
1、孕期女员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实不能在本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岗,对于确实因为个人原因不想调岗可以申请辞职。
2、公司须要有合适的或者空缺的岗位可以调整;
3、孕期女员工须要有能适应待调整岗位的学习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4、调岗后,须按照公司调岗的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
5、确实不能胜任待调整岗位的,由公司决定休产假或离职。 第六条
其他
1、女员工在准备休产假时,需提前30天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否则不享受以上七至十条待遇。
2、以上所有事项办理时都必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附则
1、本制度执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及通知自行终止;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本制度并行实施,如遇和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