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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女员工孕期)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3: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居住地:XXX 电话号码:XXX 被申诉人:XXX 公司地址:XXX 法人代表:XXX 电话号码:XXX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怀孕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000元*6=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500元*2=9000元,共计15000元。

2、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2013年10月8日进入公司担任前台工作,工资为每月2800元。2014年9月25日岗位调整担任行政人事部后勤主管,管理公司会所,负责领导宴请时的服务工作,工资为每月4500元,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0.8=3600元。岗位调整后没有签订协议书及劳动合同。申诉人试用期期间办理车辆按揭,被申诉人公司出具工资证明一份,证明申诉人工资为每月4500元。2014年12月申诉人怀孕告知公司,并于之后提交转正申请,被部门负责人以工作未满两年不允许怀孕为由,不予批准。怀孕后申诉人继续担任后勤主管工作,公司一直以每月3500元发放申诉人工资。2015年5月,申诉人由于怀孕后期身体不便,不能从事夜间劳动,向公司申请岗位调整,公司不予调整,部门负责人继续以工作未满两年不允许怀孕为由,要求申诉人主动离职。后经申诉人向公司高层领导反映,请求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最终申诉人与部门负责人协商一致,申诉人岗位不予调整,如果怀孕后期不适合继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可以提前休产假。

2015年6月8日申诉人提前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停发工资,工资由社保支付。2015年10月13日申诉人产假到期,由于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及婴儿太小需要照顾,向公司请事假至2015年11月30日到岗上班,公司不予批准,通知申诉人2015年11月5日到岗。申诉人11月5日回公司上班后,公司部门负责人通知申诉人,对申诉人岗位及工资待遇进行调整,要求申诉人担任前台工作,工资降为每月2800元,并兼职公司会所宴请服务工作,夜间有偿加班。申诉人没有应允,公司部门负责人告知申诉人继续回家休息,考虑好后于2015年11月10日前给予答复。由于申诉人还在哺乳期间,公司对申诉人降薪及要求夜班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2015年11月9日,申诉人电话联系公司部门负责人,拒绝降低工资及夜间加班,公司部门负责人要求申诉人到公司面谈。2015年11月13日,申诉人来到公司,公司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司岗位及薪资待遇进行调整,确定申诉人工资为每月2800元,并兼职公司会所宴请服务工作,夜间有偿加班。申诉人不能服从,申请被迫离职。由于当时是周五,申诉人表示下星期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11月18日,申诉人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11月20日送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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