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 点:合同编 号:勘察设计证书等级:乙级发包人:勘察 设 计人:*****公路勘察设计院签订日期:
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公路勘察设计院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经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规模、预计工作量、技术要求、特征:
第三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开工时间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
第五条: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5.1在年日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份。
5.2勘察设计工作有效期限从合同签字生效时开工计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及约定的定金不及时到位等)时,工期顺延。
第六条:费用
6.1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版)的计算方法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为元整。
6.2如果勘察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后,因发包人的原因对勘察设计进行比较大的改变,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支付方式
7.1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预付勘察设计费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7.2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时,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之前付清。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在勘察设计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与当地居民或有关单位如发生矛盾,发包人应及时负责解决,发生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8.2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设计人签字盖章生效。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设计人份。
发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勘察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