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歌舞大赛评分规则
本次比赛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现将比赛规则和评分标准通知如下:
一、比赛规则:
1、为通盘比较所有参赛选手的表演水平并形成一个客观公正的评定意见,采取评委现场打分,比赛结束现场公布选手最终得分以及参加决赛选手名单。
2、所有参赛选手必须在比赛前30分钟内到达比赛现场。
3、参赛选手提前向音响师提交伴奏音乐。
二、评分标准:
1、本次比赛评分采用10分制,起评分为8.0分。计分方式以全体评委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选手的最后得分,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
2、歌唱评分内容包括:
A、歌曲内容满分为1分,要求比赛时演唱的曲目内容健康、时代感强。
B、音色满分为3分,要求发音清楚,音色清晰而有质感,与演唱歌曲的专业范畴及风格相吻合。
C、演唱技巧满分为4分,要求整首歌曲的演唱富有感情,有较好的音准和节奏感,能较好的完成作品。
D、仪表仪态满分为2分,要求参赛选手着装大方,台风朴实。
3、舞蹈评分内容包括:
A、舞蹈主题要求满分为0.5分,要求内容积极向上,具有鲜明主题。
B、舞蹈表现力满分为4分, 要求舞蹈表现富有感染力,有较好的舞台效果。
C、舞蹈动作满分为3分, 要求舞蹈动作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一定的艺术技巧,有一定量的专业技巧来构建舞蹈,协调性好。
D、演员服装满分为2.5分。
三、大赛组委会拥有本比赛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歌舞大赛评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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