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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盟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8: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引言

1.甲方成功地研制开发出”口留香”牌系列风味食品,并依据”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连锁原则,形成了一整套特有的产品生产制作流程,经营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

2.甲方本着”信誉至上,互利双赢”的经营原则,通过发展加盟店和授予”口留香”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推广其成功经验和运营机制.

3.乙方欲根据以下约定自甲方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核准地点经营”口留香”加盟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商务部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兹订立本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便共同遵照履行.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所指,本合同及附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口留香 是指甲方研制开发的 “口留香”牌系列风味即食食品及其一切与之有关的归属于甲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口留香”注册商标,产品特有包装,装潢,店堂广告设计等商业标识;特有秘制配方和生产制作流程等专有技术;自行研发的专利设备等知识产权以及生产制作方法,经营管理.

2.“口留香”注册商标,指甲方在中国国家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的全部内容和权利以及其各种表现形式.

3.口留香商业标识,指甲方所持有的,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涉及”口留香”的所有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口留香”注册商标,产品特有包装,装潢,店堂广告设计等.

4.“特许方”,是指依据本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有权许可被特许方在核准地点使用”口留香”的法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5.被特许方,是指依据本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被授予在核准地点使用”口留香”特许经营权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餐饮业经营的经营主体,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6.“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依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一项特许权利.根据该特许权利,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的核准地点,按照约定内容使用”口留香”商业知识,经营特许业务.该特许权利不是排他的,也非乙方独占的,即在本合同核准地点之外的区域内甲方有权自己享有货可以许可本合同之外的他人享有乙方同样的特许权利,但乙方不具备将该特许权利擅自许可他人的权利.

7.特许业务,是指甲方依据本合同许可乙方在核准地点使用”口留香”商业标识,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方式和产品项目经营的”口留香”牌系列风味食品的生产,销售业务.

8.口留香特许经营权,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使用口留香权利的非独占许可的使用权.

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爆炸,战争,经营所用房屋建筑灭失,政府行政命令等事件.

合同正文

1.特许授权的内容

1.1 特许经营的授予

1.1.1 在本合同特许业务中,甲方授予乙方同意接受的 口留香特许经营权,包括且仅限于:

(1)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甲方核准的经营地点使用 口留香 商业标识:

(2) 使用甲方特有的产品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等专有技术,具体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及本合同第7.2款的规定;

(3) 使用甲方特有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具体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及本合同第7.2款的规定.

(4) 使用甲方研发的生产设备,具体规定详见本合同第1.4款和第7条的规定;

(5) 使用甲方配送的产品包装盒原材料,具体规定详见本合同第8条的规定.

1.1.2本特许经营权授予,不得解释为乙方有权购买口留香特许经营权,亦不得解释为乙方就甲方在任何其他地点授予他人特许经营权时享有任何权利和优先权.如果甲方以后再授予任何其他特许经营权,则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而定.在不违法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将口留香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无权干涉.

1.2 商业标识

1.2.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在核准地点使用口留香商业标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本合同的核准地点使用任何其他商业标识.

1.2.2 甲方随时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其使用的口留香商业标识的权利.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前述商业标识而未要求更改或修正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1.2.3 乙方仅得为交易合同特许业务而使用 口留香 商业标识,且仅限于营业场所招牌,店堂广告,乙方人员名片.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之外使用口留香商业标识.

1.2.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口留香名称和字样用于其企业名称或字号中的一部分.乙方经营特许业务应当向顾客货公众明示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经营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3特许经营的产品项目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本合同所述特许业务仅限于口留香风味食品:除此之外,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在本合同的核准地点经营任何厂商(或个人)的任何服务或产品.

1.4.生产设备

1.4.1 乙方经营本合同特许业务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设备.

1.4.2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安装和操作设备.所有设备(煎饼果子自动恒温电饼铛,外购设备除外,规定详见第4.5款)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甲方免费维修,无法维修时,甲方负责以旧换新.保修期过后,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甲方按照市场价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外购设备,按照生产厂家承诺的服务条款执行.

2.核准地点

2.1 乙方应仅在市区路商场内 (以下简称 “核准地点’),设立和经营”口留香加盟店”,行使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口留香”特许经营权.

2.2 非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特许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也不得在核准地点之外的任何其他地点经营本合同特许业务以及与本合同特许业务相同,相似的任何厂商(个人)的产品或服务.

2.3 如一方意图变更核准地点,则应提前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要求,并说明(1)新地点的地址;(2)变更的原因;(3)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做出批准货不批准决定的因素,斤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移至新地点后的”加盟店”仍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2.4 乙方理解并确认,本合同只授权乙方在”核准地点”经营特许业务,而非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给予乙方任何相关地区,市场,客户方面的独占权.

3.特许经营权限

3.1 本合同的特许经营期限为贰年,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 日止.

3.2 本合同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乙方若需要继续经营 口留香 特许业务,须不晚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发出是否继续签订 的通知.乙方若需要继续续约,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费,每年按5000元收取管理费.

4.特许费用执法及特许经营资料交付

4.1 加盟保证金

4.1.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加盟保证金作为本合同的保证.加盟保证金已经乙方同意接受 口留香 特许经营权计算每处每合同为人民币 10000 元整,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4.1.2 乙方有以下情形者,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加盟保证金:偷换酱料,擅自使用其他包装物,擅自在本合同的核准地点经营任何厂商(或个人)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扣罚2000元加盟保证金,累计两次者无论两次间隔时间长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4.1.3 当发生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的任何情况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加盟保证金中扣罚,加盟保证金不足以扣罚的,乙方仍应继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可以分别适用,累计计算.

4.1.4 甲方每次扣罚乙方加盟保证金,应当通知乙方并说明扣罚的原因,扣罚数额等,乙方接到甲方扣罚通知后应当立即将扣罚的款项支付给甲方,以补足本合同约定的加盟保证金总额.

4.2 特许加盟金

甲方特许乙方的加盟形态为 专营店 ; 本合同期内,乙方一次性应向甲方支付特许加盟金 20000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4.3 特许权使用费

4.3.1 本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数额位乙方经营口留香特许业务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每次乙方向甲方认购包装时在包装袋上一并算入,乙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任何时候和情形下都不予退还.

4.3.2 乙方须在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提供准确的销售营业额报表和财务报表,经甲方核准后作为营业收入的计算依据和经营指导的依据.

4.3.3 乙方自行向顾客收款结算的,按照甲方配送的包装袋数量乘以平均单价

3.35 元,然后在认购包装时,将特许权使用费一并算入.

4.4 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支付本条及本合同约定的款项,乙方应当以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5 煎饼果子自动恒温专利电饼铛交付使用规定:

煎饼果子自动恒温专利电饼铛属于甲方的专利产品,乙方只享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即乙方不得对此设备私自进行拆卸,维修和转让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此设备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含运费)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免费使用此设备,每年每台设备只需向甲方交纳1200元的使用折旧费(此费用每个合同年的年底缴纳);由于乙方人为故障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甲方按损坏的元器件的成本价向乙方收取;合同期结束后,如乙方不再续约,则设备无损退回甲方.若费用丢失或退回的设备无法使用,每台设备扣除5000元的保证金;若乙方把设备私自转让他人,则乙方每台设备须向甲方赔偿10000元.

5.培训,指导和监督

5.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对乙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乙方开业及开业前准备进行专业指导,培训指导的具体开始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青岛的培训费用及食宿费(不包括路费)由甲方负担,甲方派出的技术指导老师及督导到乙方处协助开业的食宿费用(不包括路费)由乙方负担.

5.2.为确保特许业务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及乙方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甲方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按甲方要求履行填表,签字确认等手续.甲方监督检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工艺操作,产品价格,原料使用,卫生状况,设备状况,服务质量,收款情况等.甲方发生的与前述培训监督,检查有关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等费用和支出应当由甲方承担.

5.3 甲方承诺委派专业人员不定期对加盟店进行巡访,解答经营中的问题.

6.乙方责任与权益

6.1 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办妥其经营口留香特许业务所需的所有法定营业手续和营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卫生许可,职工健康证明,广告审批,场地租赁等,若因一方怠于办理前述手续和条件引起的以及因乙方生产经营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统一设计(口留香专柜,口留香店中店除外)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进行店堂装修,装潢和广告宣传布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原规定方案擅自添加,删减或要求,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6.3 乙方须按甲方统一要求,做到职工统一着装,店堂统一形象,对经营特许业务开业所用职工服装,工具,用具,物品,木质牌匾及对联,中华名吃奖牌,开业优惠宣传卡由甲方统一提供.(在甲方处定制标准柜台:服装,木质牌匾及对联,中华名吃奖牌,开业优惠宣传卡由甲方免费提供,自行制作柜台的要收取成本费用)

6.4 乙方需进行广告促销,展示宣传等活动,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按照甲方批准的方案实施,甲方有权根据口留香的统一经营需要做出任何限制规定和要求.

6.5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特许业务营业活动,维护口留香的商誉及统一形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6.6 乙方应做到全年连续营业,公休日和假日不停业,独立门头营业的每日营业时间应不少于10小时,在商场内营业的每日营业时间应与商场保持一致.乙方应

当将其营业时间包甲方备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合理调整.

6.7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中的条款执行.保密条款

7.1 甲方提供乙方的所有设备,其知识产权始终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将其擅自转让他人,也不得擅自进行拆卸,拆装或其他有损于该设备完整性的行为.如乙方违反前述规定,视为乙方侵犯了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须按本合同加盟保证金的总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7.2 乙方对于从甲方获取的产品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等专有技术,以及运营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只享有独家使用权,不得泄露给他人,更不得以此为牟利手段,乙方若违反此规定须按本合同加盟保证金的总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7.3 未经甲方同意或在不得公开的阶段,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的内容以及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乙方违反前述规定须按本合同加盟保证金的总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7.4 乙方任何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乙方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甲方配送和结算.

8.1 乙方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下列原材料和物品由甲方向乙方配送:酱料,包装袋,封口膜等(下称:甲方配送”).其他原材料和物品的使用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8.2 乙方只能将甲方配送用于本合同的特许业务,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单独做为商品对外销售.

8.3 乙方经营本合同的特许业务,须按照甲方要求使用甲方配送的包装袋,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包装物.

8.4 甲方对其配送的价格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进行调整,结算方式详见附件1(加盟商订货服务流程).

8.5 乙方在没有付清前次货款时,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因此引起停业等任何损失由乙方负担.

8.6 退货处理.

8.6.1 甲方配送在运送过程中若发生破损或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甲方要求的储存方法)由甲方负责.

8.6.2 乙方不得对甲方配送物品要求退货.当因店堂装修或发生不可抗力等非乙方过错原因而导致的乙方暂停营业,乙方可要求换货,当乙方须确保所退还的甲方配送在保质期内且没有变质或毁损.换货所需的运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合同解除,终止及处理

9.1.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的特许业务,且已支付给甲方的加盟保证金,特许加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予退还,如对甲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保证金总金额2-10倍的赔偿金和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欺诈甲方或消费者,货经营管理不利,在顾客或公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损害甲方以及产品商誉,包括但不限于:被媒体曝光,收到所在商城处罚,收到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被公检法机关查封或强制拍卖,被顾客投诉累计三次;

(2) 违反本合同第1条,第2条在核准地点内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经营其他产品或服务,使用其他商业标识;

(3)违反本合同第1条,第2条在核准地点之外经营本合同特许业务,或者经营与特许业务相同,相似的产品或服务,或者使用甲方”口留香”商业标识;

(4)不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执法加盟保证金或特许加盟金或特权使用费,或无故不接受甲方扣罚加盟保证金;

(5) 违反本合同第5条规定拒绝或不积极配合甲方监督检查,致使甲方权利不能实现.

(6) 违反本合同第6条规定经甲方催告仍拒不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 违反本合同第7条规定侵犯甲方设备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或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或者停止本合同特许业务,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开张营业;

(9) 与提供营业场所的商场或房屋业主发生纠纷而给甲方造成损失.

9.2 合同终止及处理

9.2.1 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9.2.2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立即停止经营本合同特许业务,撤除全部 口留香 商业标识和任何与口留香有关的物品,标志和奖牌,退还给甲方:同时将本合同的全部附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资料退还甲方.如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者直接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二年特许加盟金数额的赔偿金.

9.2.3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承诺在一年内不在本合同核准地点经营与本合同特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愿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加盟金数额的赔偿金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2.4 本合同因限期届满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提供使用的全套口留香设备完整退回,若乙方无违规行为,甲方退还乙方加盟保证金.

9.2.5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对乙方仍具有约束力.

10.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期限届满终止.

10.2 双方对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因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在本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 乙方须按对本合同附件进行书面确认.为便于管理和本合同的顺利履行,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的附件上编号,加注甲方标志.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本合同附件有:

附件一 加盟商订货服务流程.

附件二 口留香产品制作流程附件三 口留香员工管理手册.附件四加盟商服务规范.

食品连锁店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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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食品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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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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